劳动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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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贡献者

Morgan, Lewis & Bockius LLP

概要

劳动权益是指基于劳动关系的建立而产生的职工应享有的不容侵犯的权利。


定义

劳动权益是指基于劳动关系的建立而产生的职工应享有的不容侵犯的权利。[1]j具体是指职工与用人单位建立、存续、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中,依法享有的劳动权利及其相关的权利和利益。[2]包括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报酬;工作、休息时间;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社会保险与福利待遇;奖励;企业民主管理等方面。[3]

要点总结 Key Takeaways

  1. 劳动权益是指劳动者在工作场所中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和保障,包括合理工资、安全工作环境、合法合同、休假权等。
  2. 劳动权益在各国都受到法律保护,其中中国的法律体系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等,用来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和维护公平就业。
  3. 劳动权益得到国际监督机制的关注,如国际劳工组织(ILO),通过制定国际劳工标准和监督程序,促进全球劳动权益的保护和社会正义。
  4. 中国在劳动权益保护方面持续完善法律法规,为劳动者提供了广泛的权益保障。这些举措不仅为中国的劳动保护制度打下了坚实基础,也为未来劳动权益保护工作的推进奠定了基石。

劳动权益的分类

劳动者在劳动法上的权利,可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1. 按照劳动者权利具体实现的逻辑顺序不同,可区分为劳动关系建立之前的劳动者权利与劳动关系建立之后的劳动者权利。前者是保障劳动者就业权的实现而形成的各项具体权利。这类权利是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中具备法律上订立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并围绕着保障其就业权的实现而展开的。譬如就业促进权、平等就业权、自由择业权、职业保障权等。这类权利具有宪法上基本权利的性质,其权利依据来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义务主体是政府和用人单位,比如创造公平就业的市场环境、扩大就业渠道、禁止就业歧视等。后者是在具体的劳动法律关系中依照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而享有的权利,其权利主要围绕着劳动者人身权利和经济权利而展开,如劳动安全卫生权、职业培训权、劳动报酬权、休息权、社会保险和福利权、集体劳动权和法律救济权等。这些权利的义务主体主要是用人单位,权利的依据既有法律的直接规定,如劳动基准,也有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具体约定,如对劳动报酬等劳动条件进行协商的权利。
  2. 按照权利是由单个人还是多个人组成的集体享有和行使,可以区分为劳动者的个别劳动权和劳动者的集体劳动权。前者主要包括就业权、休息休假权、劳动安全卫生权、职业培训权、劳动报酬权等。后者是劳动者集体享有并通过劳动者组织行使的权利,主要包括团结权、交涉权和争议权。个别劳动权和集体劳动权二者属于“目的性权利一工具性权利、第一性权利一第二性权利、原权利一救济性权利”的关系[4]

中国劳动权益的法律规范

中国已经建立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为基础,以《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为核心的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体系。与劳动者权益保护密切相关的法律制度主要有:[5]

  1. 宪法。宪法规定了有关劳动者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的劳动义务和国家机关的保护劳动者职责的很多内容,并成为了劳动相关法律的立法依据。《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宪法》还规定了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和女职工在劳动就业方面享有同男职工平等的权利等。
  2. 法律。这是指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制定和修改的劳动基本法和各类单项劳动法律。《劳动法》是我国劳动基本法,是规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依据。为保障《劳动法》全面贯彻实施,国家还制定了许多单项劳动法律,如《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以下简称“《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妇女权益保障法》”)等。《劳动合同法》重点保护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关系中的权益。该法规定了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和终止等事项,强调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平等自愿、公平合理的原则[6]。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在我国出台,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纳入刑事责任范畴,进一步加强了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这一修正举措不仅有助于规范劳资关系,还对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
  3. 行政法规。其是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各类劳动行政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失业保险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
  4. 部委规章。其是国家有关部委依法制定的劳动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部委规章是劳动司法的依据之一,如《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等。
  5.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前者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会城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城市的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劳动规范性文件。后者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会城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城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劳动规范性文件。其只对本辖区内的劳动司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或者成为劳动司法的依据,如《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等。
  6. 劳动法规解释。这是指对劳动法律法规有解释权的国家机关,就劳动法律、法规在执行中的问题所作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实施的《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旨在将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情节严重的情形上升到刑法规制的范畴,意在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也有意引导用人单位合法用工[7]

劳动权益的国际监督机制

  1. 国际劳工组织

国际劳工组织(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是联合国系统中唯一的三方机构。自1919年以来,它使得187个成员国的政府、雇主代表和工人代表汇聚一堂,制订劳工标准、政策和计划,促进所有女性和男性享有体面劳动[8]。中国为创始成员国之一。1944年中国被列为10个主要工业国之一,成为理事会常任政府理事。1971年,国际劳工组织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席位。1983年,中国正式恢复在该组织的活动。中国重视并积极参与劳工组织的各项活动,与其保持着良好的合作关系,出席了历届劳工局理事会以及国际劳工大会[9]

  1. 国际劳工组织的监督机构

国际劳工组织有一个全面、行之已久的监督系统,有一系列多样、相互巩固的机制。公约和建议执行问题专家委员会(Committee of Experts on the Application of Conventions and Recommendation, 下称“专家委员会”)是国际劳工组织的主要监督机制与各国政府在已批准的公约下的定期报告义务的交汇点,涉及所有公约。专家委员会每年审议超过2000份国家报告。专家委员会提出两种评论:意见和直接要求。

  • 意见发表在委员会的年度报告中,一般包含对一国适用某一公约所引起的基本问题的评论。专家委员会的年度报告包含800多条关于各种公约的意见,然后由国际劳工大会标准实施委员会审查。这些监督机构的报告包含涉及人们日常生活的意见和结论。报告关注侵权行为,以及与劳动力市场条件有关的一系列问题,有利于增加企业和创造就业的机会,并改善薪酬和工作条件、社会保护、生产力以及劳资关系
  • 直接要求涉及更多的技术问题或要求提供进一步的信息,并直接传达给有关政府。

除了定期报告程序外,国际劳工组织的监督机制还包括一些投诉或申诉机制,以处理对违反具体公约的指控,在这方面,还有代表和投诉程序,以及特殊的结社自由程序。

国际劳工组织的监督机制和联合国的人权机制相互加强,相互补充。国际劳工组织的监督机构经常参考提供给条约和宪章机构的信息和报告,并在普遍定期审议的背景下参考国际劳工组织的公约和程序。例如,在普遍定期审议的背景下,经常建议批准劳工组织的公约。国际劳工组织向条约和宪章机构提供报告,国际劳工组织专家委员会每年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成员举行会议,交换意见[10]

  1. 国际劳工公约

自1919年以来,各国政府、雇主和工人的代表一起通过了国际劳工标准,共189项公约,产生了国际条约义务以及200多项建议。

这些公约中有八项被国际劳工组织指定为"基本公约","对于实现国际劳工组织的其他战略目标和创造体面的工作机会而言特别重要的人权和有利条件"。这些公约包括针对童工、强迫劳动、就业和职业中的非歧视以及结社自由的公约。最近,国际劳工组织的成员还通过了2014年《1930年强迫劳动公约》的议定书。正如这些公约所规定的,体面工作权利的基础是尊重工人的基本权利。人权不仅是体面工作的基础;体面工作本身已被确认为一项人权,这在《世界人权宣言》中也得到承认,其中的条款不仅涉及工作权,而且涉及体面工作的各个方面,包括公正和有利的工作条件、防止失业、同工同酬、社会保护以及组织和加入工会的权利。其他国际人权条约中也有类似的规定。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在第18号一般性意见中明确指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提到的"工作"是指"体面的工作",并具体提到了一系列的国际劳工组织公约。劳工组织的公约和建议,以及劳工组织监督机构的评论,不仅阐述了体面工作的权利,并为其提供了实质内容。[11]

迄今中国共批准了28项国际劳工公约,包括7项核心公约,即《同工同酬公约》《最低就业年龄公约》《禁止童工劳动公约》《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强迫劳动公约》《废除强迫劳动公约》《职业安全与卫生公约》。[12]


中国劳动者保护的伟大成就

中国通过立法不断完善劳动法律法规,为劳动者提供了一系列的权益保障。1994年7月5日《劳动法》颁布,这是新中国第一部全面规范调整劳动关系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随后,一系列配套法规规章陆续出台,如国务院修订的《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以及原劳动部颁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集体合同规定》等。2004年,国务院出台《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为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维护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提供了重要执法依据。2007年,《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继出台,被称为“劳动立法年”。此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进一步完善了劳动法律法规体系。2010年,《社会保险法》出台,形成了劳动保障法律体系框架,巩固了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成果,为实际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13]

在此基础上,中国继续推进劳动权益保护的改革,在近年进行了《工会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订,进一步加强劳动权益的保护和维护。2022年1月1日起,《工会法》经修订正式实施,突出了党的领导、完善工会法和工会工作指导思想、拓展工会的基本职责等方面的重要内容。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修改后的《工会法》明确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拓宽了维权和服务范围,有力维护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此外,2023年1月1日,《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通过,该法禁止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聘用妇女,并明确列举了五种性别歧视行为;还禁止用人单位限制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并将性别歧视行为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进一步为妇女创造公平就业环境提供了法治保障。[14]

中国在劳动权益保护方面不断完善法律法规,为劳动者提供了一系列权益保障,这些举措为中国的劳动保护制度提供了坚实基础,同时也为未来劳动权益保护工作的推进奠定了基础。


国内案例举例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如原告、被告、第三人、上诉人等)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林氏兄弟文化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聂美兰

裁判日期2019.04.30
案号(2019)京民申986号
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劳动争议
案件事实

2016年4月8日,聂美兰与北京林氏兄弟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氏兄弟公司)签订了《合作设立茶叶经营项目的协议》,内容为:“第一条:双方约定,甲方出资进行茶叶项目投资,聘任乙方为茶叶经营项目经理,乙方负责公司的管理与经营。第二条:待项目启动后,双方相机共同设立公司,乙方可享有管理股份。第三条:利益分配:在公司设立之前,乙方按基本工资加业绩方式取酬。公司设立之后,按双方的持股比例进行分配。乙方负责管理和经营,取酬方式:基本工资+业绩、奖励+股份分红。第四条:双方在运营过程中,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第五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公司股东各执一份。”

协议签订后,聂美兰到该项目上工作,工作内容为负责《中国书画》艺术茶社的经营管理,主要负责接待、茶叶销售等工作。林氏兄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林德汤按照每月基本工资10000元的标准,每月15日通过银行转账向聂美兰发放上一自然月工资。聂美兰请假需经林德汤批准,且实际出勤天数影响工资的实发数额。2017年5月6日林氏兄弟公司通知聂美兰终止合作协议。聂美兰实际工作至2017年5月8日。

聂美兰申请劳动仲裁,认为双方系劳动关系并要求林氏兄弟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林氏兄弟公司主张双方系合作关系。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海劳人仲字(2017)第9691号裁决:驳回聂美兰的全部仲裁请求。聂美兰不服仲裁裁决,于法定期限内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主要争议本案明确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合作经营”为名订立协议,但从协议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内容、实际履行情况来看符合劳动关系认定标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该案例以实质要件为判断标准,通过辨析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合同内容的性质、合同实际履行中体现出来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来确定双方劳动关系,防止用人单位利用优势地位通过订立其他合同方式掩盖用工事实,变相地排除国家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法定权利,实现更好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目的。
观点

1.劳动关系适格主体以“合作经营”等为名订立协议,但协议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内容、实际履行情况等符合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劳动者主张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书面协议中包含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期限等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劳动合同条款,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支付第二倍工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如原告、被告、第三人、上诉人等)

上诉人(一审原告):房玥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2019.03.04
案号(2018)沪02民终11292号
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劳动争议>劳动合同纠纷
案件事实房玥于2011年1月至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都会公司)工作,双方之间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履行日期为2015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约定房玥担任战略部高级经理一职。2017年10月,大都会公司对其组织架构进行调整,决定撤销战略部,房玥所任职的岗位因此被取消。双方就变更劳动合同等事宜展开了近两个月的协商,未果。12月29日,大都会公司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双方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协商达成一致,向房玥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房玥对解除决定不服,经劳动仲裁程序后起诉要求恢复与大都会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并诉求2017年8月-12月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017年度奖金等。大都会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年终奖金根据公司政策,按公司业绩、员工表现计发,前提是该员工在当年度10月1日前已入职,若员工在奖金发放月或之前离职,则不能享有。据查,大都会公司每年度年终奖会在次年3月份左右发放。
主要争议本案明确了虽然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年终奖发放前离职的劳动者不能享有年终奖,但是劳动合同的解除非因劳动者单方过失或主动辞职所致,且劳动者符合年终奖发放标准时,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年终奖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本案例对人民法院审理涉年终奖的劳动争议案件具有指导意义,防止用人单位借规章制度之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
观点年终奖发放前离职的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年终奖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劳动者的离职原因、离职时间、工作表现以及对单位的贡献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年终奖发放前离职的劳动者不能享有年终奖,但劳动合同的解除非因劳动者单方过失或主动辞职所导致,且劳动者已经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的工作业绩及表现不符合年终奖发放标准,年终奖发放前离职的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年终奖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关联法条

序号法律法规法律层级发布日期实施日期失效日期通过主体规范“劳动权益”的主要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1982.12.041982.12.04现行有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法律1994.07.051995.01.01现行有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文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法律2007.06.292008.01.01现行有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文
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法律2010.10.282011.07.01现行有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3条-第43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法律2007.08.302008.01.01现行有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文
6《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法律2007.12.292008.05.01现行有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文
8《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法律1992.04.031992.04.03现行有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文
9《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法律1992.04.031992.10.01现行有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41-52条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法律2011.02.252011.05.01现行有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8、41条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行政法规2008.09.182008.09.18现行有效国务院全文
14《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行政法规2004.11.012004.12.01现行有效国务院全文
15《禁止使用童工规定》行政法规2002.10.012002.12.01现行有效国务院全文
16《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部门规章1995.08.041995.08.04现行有效原劳动部全文
17《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部门规章1994.12.061995.01.01现行有效原劳动部全文
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2013.01.162013.01.23现行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全文

引申/关联词条

【此处由复恩法律填写】

 

参考资料
[1] 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释义》第二十一条,访问日期:2023年5月30日。
[2] 《云南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第三条;《辽宁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2019修正)》第二条;《抚顺市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第三条。
[3] 刘俊,叶静漪,林嘉:《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18年版,第35页。
[4] 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释义》第二十一条,访问日期:2023年5月30日。
[5] 参见姚会平:《劳动者权益保护法律实务》,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54-60页。
[6] 参见北京康达厦门律师事务所:《刑事合规|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刑法规制》,访问日期:2023年5月30日。
[7] 参见《劳动合同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
[8] 国际劳工组织:《国际劳工组织简介》,访问日期:2023年5月30日。
[9] 联合国:《国际劳工组织监督机制和机构》,访问日期:2023年5月30日。
[10] 联合国:《国际劳工组织监督机制和机构》,,访问日期:2023年5月30日。
[11] 参见黄龙人社:《新中国成立70年来,我国劳动保障法治建设硕果累累》,访问日期:2023年5月30日。
[12] 外交部:《中国同国际劳工组织关系》,访问日期:2023年5月30日。
[13] 外交部:《中国同国际劳工组织关系》,访问日期:2023年5月30日。
[14] 参见全国总工会:《2022年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十件大事》,访问日期:2023年5月30日。
目录
概要
定义
要点总结 Key Takeaways
劳动权益的分类
中国劳动权益的法律规范
劳动权益的国际监督机制
中国劳动者保护的伟大成就
国内案例举例
关联法条
引申/关联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