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废旧衣物公开募捐活动管理,保护慈善组织、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辽宁省内各级民政部门登记认定且具备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所开展的废旧衣物公开募捐活动。未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个人,不得自行开展此类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废旧衣物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基于慈善目的,自愿、无偿捐赠的,已进入生产消费和生活消费领域且仍保留部分或全部原有使用价值的衣物。
第四条 开展废旧衣物公开募捐活动必须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条规定的慈善活动范畴及本组织章程载明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五条 民政部门依法对慈善组织废旧衣物公开募捐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业务主管单位应当加强对所管慈善组织废旧衣物公开募捐活动的指导、监督。
慈善组织应当将废旧衣物公开募捐活动纳入理事会议事范围,并明确具体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与日常管理。
第二章 募集、捐赠和受赠
第六条 慈善组织可通过在线上委托物流企业上门回收或在线下设置衣物回收箱、举办捐赠仪式等方式开展废旧衣物公开募捐活动。
第七条 慈善组织拟开展废旧衣物公开募捐活动的,应当事先进行综合评估。评估内容包括:
- 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 是否符合本组织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 是否已开展实地需求调查;
- 合作(执行)方背景、经营状况及其与本组织关系;
- 开展衣物募捐的必要性;
- 捐赠实施的可行性;
- 捐赠用途是否涉及商业营利性活动;
- 是否可能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 慈善组织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评估意见应当由理事会集体研究确定。
第八条 经评估确有必要开展废旧衣物公开募捐活动的,慈善组织应当依法制定募捐方案,履行内部决策程序;设有业务主管单位的,应报其同意;涉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消防等事项的,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拟投放衣物回收箱的,还应取得投放地相关管理部门的书面同意。募捐方案应当于实施前报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慈善组织与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开展废旧衣物公开募捐的,应当对合作方的身份、资质、能力、无犯罪记录证明、信用状况等情况进行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符合条件的,须依法签订书面协议,并对其行为实施指导和监督。募得衣物及相关收支应当由慈善组织实行统一管理与会计核算,全部纳入本组织账户。
合作方应当以该慈善组织名义开展募捐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自行开展公开募捐,不得擅自收取或者处置所募集的款物。
第十条 通过设置衣物回收箱开展废旧衣物公开募捐的,应当遵守下列管理要求:
(一)功能完好:回收箱应采用耐用材料制作,具备防水、防晒、耐腐蚀性能,适应户外复杂环境。
(二)设置规范:回收箱不得占用消防通道、盲道,不得妨碍居民正常通行。
(三)标识清晰:慈善组织应在回收箱显著位置公示本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编号、经备案的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式、捐赠流程以及注意事项。
(四)管理规范:慈善组织应建立健全回收箱管理制度,落实日常巡查、监督抽查、联合开箱、清运回收和箱体维护等措施,防范箱体损毁、衣物遗失和数据造假等风险。
鼓励投放具备捐赠人信息采集、扫码开箱、衣物流向追踪和实时反馈等功能的智能回收设备,推进废旧衣物回收的自动化、智能化管理。
第十一条 捐赠人捐赠的衣物应当是其有权处置的合法财产,并具备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鼓励捐赠人将干燥、整洁的衣物密封打包后捐赠,并可在包装袋上注明联系方式,用于票据开具及跟踪反馈。
第十二条 慈善组织接受废旧衣物捐赠,应当向捐赠人依法开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接受捐赠票据的,慈善组织应当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三条 慈善组织接受的废旧衣物,应当以公允价值入账。公允价值可参考市场中同类旧物的销售价格,至少比对三家渠道,并结合物资成新率综合确定。如果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应当按照名义金额( 即人民币 1 元)入账。
第三章 管理和使用
第十四条 慈善组织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和废旧衣物接收、使用管理制度,加强对募得衣物的管理。
第十五条 慈善组织应当实行“一衣一档”管理,对募得衣物逐件编号、拍照并存档入库。衣物档案应包括种类、编号、来源、开箱日期、照片、捐赠人基本信息(可确认的)、去向及受益人信息等内容,并向捐赠人提供查询服务。衣物档案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
慈善组织应当将募得衣物分类存放,不得按重量接受、捐赠衣物。
第十六条 募得衣物应存放于专用库房,由专人保管,并建立库存台账;出入库须凭单清点登记,定期清查库存,确保账实相符。
第十七条 募得衣物的分拣、清洗、加工及使用价值确认,应当严格遵守相关主管部门的规定,符合国家及行业有关安全、卫生、环保和质量标准。
第十八条 募得衣物的使用价值应由慈善组织逐件确认,或由慈善组织与合作方共同确认;合作方不得自行确认。
有使用价值的衣物,经全面清洗消毒后,应当严格依照募捐方案规定的用途使用;确需变更用途的,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报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无使用价值的衣物,应由慈善组织书面说明判定依据并联系捐赠人予以退回。无法联系捐赠人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置,所得款项须全部用于与原公益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用途,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慈善组织应当根据募捐方案及实际募集情况,按照优化配置、提高效率的原则,统筹编制募得衣物具体使用计划,报理事会研究审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募集的废旧衣物。
第二十条 开展废旧衣物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应当在民政部门指定的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及时、真实、完整地公开下列信息:
(一)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实施时间、实施地域、受益人群及其确定方式;
(二)募得衣物情况:包括衣物数量、来源渠道、成新率及公允价值(须说明折价依据);
(三)已经使用的募得衣物的用途:
1. 有使用价值衣物的受益人信息(可匿名化处理)、发放时间、发放数量及覆盖区域;
2. 无使用价值衣物的处置方式、处置所得款项金额,以及该款项用于与原公益目的相同或相近用途的具体支出明细;
(四)尚未使用的募得衣物的后续使用计划:包括预计使用时间、用途安排、受益对象及实施方式;
(五)合作管理情况:包括对公开募捐合作方的评估报告、监督指导措施,以及委托第三方执行慈善项目的项目名称、受托方信息、协议主要内容和履约情况。
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慈善组织应当至少每三个月更新并公开一次上述信息;项目终止后三个月内,应当在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发布结项报告,对募捐全过程及款物使用情况进行全面、完整的公开。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捐赠人有权查询其捐赠衣物的去向;慈善组织拒绝提供、无法提供或所提供信息与事实不符的,捐赠人可凭相关证据向当地民政部门举报。
第二十二条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慈善组织开展废旧衣物公开募捐活动的管理,依法审核募捐资格,进行募捐方案备案,并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适时向社会公开检查和审计结果。
第二十三条 民政部门应当对违法违规开展废旧衣物公开募捐活动的社会组织依法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移交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开展废旧衣物募捐活动等问题的线索。
第二十五条 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已备案的回收箱相关台账信息抄送住建部门,对住建及其他部门排查发现涉嫌使用公益慈善标志标识的回收箱进行甄别和分类处理。
第二十六条 慈善组织应当主动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的依法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废旧衣物公开募捐活动开展情况应当纳入慈善组织换届审计、法人离任审计、年检年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八条 慈善组织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废旧衣物公开募捐活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或评估,审计、评估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九条 慈善组织应当依法及时、如实答复公众和捐赠人的查询或质疑,听取其意见和建议,并对其公开信息和信息答复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条 鼓励慈善组织利用自媒体平台普及“公开募捐活动”相关知识,引导公众通过正规渠道和途径进行捐赠,提升社会影响力和认知度。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各市级民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