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
除了年度审计、离任审计和换届审计的审计形式外,对于社会组织开展的重大公益项目,社会组织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该项目的财务会计报告及相关信息进行审计;登记管理机关也可以为了履行监管职责直接委托会计事务所对社会组织进行审计。 其中,基金会对于重大公益项目应当进行专项审计,并依法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并接受社会的监督。
Key Takeaways
- 专项审计是由会计师事务所对社会组织开展的公益项目进行的审计。
- 既可以是社会组织根据资助方的要求或者自己的意愿自行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计,也可以是登记管理机关直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社会组织进行专项审计。
- 其中,基金会开展重大公益项目的(具体标准见正文),应当实施专项审计,并在活动结束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专项审计报告,并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向社会公布。
何种情况下需要专项审计?
专项审计是针对社会组织开展的项目或活动的,因此社会组织可以自行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开展的项目或者活动进行审计,也可以是登记管理机关直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社会组织进行专项审计。
其中《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基金会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的通知》规定了基金会必须进行专项审计的活动标准。基金会开展以下活动,应当进行专项审计:
1.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重大公益项目:
(1)当年该项目的捐赠收入占基金会当年捐赠总收入的1/5以上且金额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
(2)当年该项目的支出占基金会当年总支出的1/5以上且金额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
(3)持续时间超过3年的。
2.因参与处理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需要开展的募捐活动。
3.登记管理机关要求进行专项审计的其他活动。
专项审计对会计师事务所有要求吗?
(一)针对基金会的法定专项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要求
《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基金会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的通知》规定了对基金会作专项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范围,基金会及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从该范围内自行选聘;其中,使用财政资金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制度有关规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选聘范围如下:
对在民政部登记的基金会实施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进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国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前100名;或具备三年以上(含三年)从事基金会或其他非营利组织审计工作经验,且注册会计师人数在15人以上,上一年度审计业务收入在600万元以上。
对在省级及以下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实施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进入全国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前100名;或具备三年以上(含三年)从事基金会或其他非营利组织审计工作经验,且注册会计师人数在10人以上,上一年度审计业务收入在300万元以上。
(二)其他专项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要求
如不属于基金会应当强制进行专项审计的范畴,则没有以上的限制,社会组织可以根据需要自行聘请会计事务所。
专项审计报告的结论与类型
专项审计报告可以分为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和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其中,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包括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和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如果认为必要,注册会计师可以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和其他事项段,以提供对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至关重要事项的信息,或有助于使用者理解审计工 作、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或与审计报告相关事项的补充信息。
(一)无保留意见
如果认为基金会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并实现公允反映,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无保留意见。
(二)保留意见
(1)在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后,如果认为错报单独或汇总起来对基金 会财务报表的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
(2)注册会计师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 但未发现的错报(如存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
(三)否定意见
在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后,如果认为错报单独或汇总起来对基金会财务报表的影响重大,且具有广泛性。
(四)无法表示意见
注册会计师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但未发现的错报(如存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且具有广泛性。
(五)强调事项段和其他事项段
如果认为有必要提醒基金会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已在基金会财务报表中列报或披露,且根据职业判断认为对基金会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至关重要的事项,注册会计师在已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证明该事项在财务报表中不存在重大错报的条件下,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强调事项段应当仅提及已在财务报表中列报或披露的信息。
对于未在财务报表中列报或披露,但根据职业判断认为与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审计工作、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或审计报告相关且未被法律法规禁止的事项,如果认为有必要沟通,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其他事项段,并使用“其他事项” 或其他适当标题。注册会计师应当将其他事项段紧接在审计意见段和强调事项段之后。
专项审计报告的信息公开要求
根据《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基金会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的通知》,对于基金会应当实施专项审计的,在活动结束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专项审计报告,并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向社会公布。
对于其他类型的专项审计报告,未明确规定相应的信息公开义务。
基金会应做未做专项审计的后果
《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基金会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的通知》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基金会如果未按照要求进行专项审计的法律责任。但依据《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中的规定,慈善组织应当主动公开其他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信息,如果怠于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民政部门应当进行记录,并将相关情况通报有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该基金会实施联合惩戒。
立法现状
序号 | 法律法规 | 法律层级 | 发布日期 | 实施日期 | 发文机关 | 规范“专项审计”的主要内容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 法律 | 2016.03.16 | 2016.09.01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全文 |
2 |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基金会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的通知)》 | 部门规章 | 2011.12.26 | 2011.12.26 | 财政部、民政部 | 全文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 法律 | 1996.6.28 | 1999.9.1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