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社区慈善基金设立 、运行和管理指引 (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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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江西省民政厅
文号:赣民办字〔2024〕29号
法律层级: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地域范围:江西省
主体分类:慈善组织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布时间:2024-11-27
生效时间:2024-11-27

为充分发挥慈善事业在基层治理和第三次分配中的重要作用,发展社区慈善事业,推动公益慈善向基层延伸下沉,进一步 规范社区慈善基金设立、运行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 善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办法》等法律法规 和有关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社区慈善基金的定义

社区慈善基金是指依托经民政部门登记认定的慈善组织设立、运行和管理的,用于支持社区公益慈善事业发展,开展困难帮扶、儿童关爱、养老服务、应急救援、社区治理、志愿服务等 的专项基金

二、社区慈善基金的设立

(一)设立方式

社区慈善基金原则上由乡镇(街道)或社区发起,优先依托本地具有公开募捐资格慈善组织设立。乡镇(街道)或社区和慈善组织通过签订协议,约定基金设立的目的、使用方式、各方 权利责任、终止条件和剩余财产处理等事项。

(二)基金名称

社区慈善基金名称一般按照“慈善组织名称+乡镇(街道)

或社区名称+基金”的格式编列。慈善组织、 乡镇(街道)和社区名称应为全称或规范性简称。

三、社区慈善基金运行管理工作机制

社区慈善基金的运行管理工作,坚持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以社区为主体,发动社区群众、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社 区志愿者等力量,开展慈善服务活动。建立“街道统筹、社区指导、专业运营、居民参与”的社区慈善基金运行管理工作机制。 街道统筹辖区内社区慈善基金设立;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具 体指导;慈善组织负责日常运行和管理;社区内单位(企业)、 个体工商户、社区群众、社区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积极参与。

四、社区慈善基金各方职责

(一)民政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制定、引导和规范社区基金设立、运行和管理的相关计划规划与配套政策;鼓励、动员各类主体积极参与社区慈善事业,支持乡镇(街道)、社区因地制宜设立社区慈善基金,培养慈善公益人才,发展城乡社区公益慈善组织,培育公民慈善意识,弘扬慈善文化;健全完善慈善组织在社区慈善领域的监管机制与评估制度,并向社会公布检查、评估 结果。

(二)慈善组织

慈善组织对社区慈善基金的管理承担主体责任,对社区慈善

基金进行统一管理、独立核算。其主要职责是:

1.建立健全社区慈善基金管理制度,督促指导社区慈善基金 在本慈善组织宗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

2.对社区慈善基金实行统一管理、专项核算并建立档案;

3.立足社区实际需求,广泛链接各方资源,筹募资金注入社区慈善基金,具有公开募捐资格慈善组织可开展公开募捐项目;

4.对社区慈善基金资助慈善项目、开展慈善救助的合理性、公益性、有效性等进行审核并拨付社区慈善基金;

5.严格履行社区慈善基金监管和信息公开的职责,接受行政监管、社会监督、审计和纪检监察监督;

6.根据需要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 印)制的捐赠票据

(三)基金管理委员会

设立社区慈善基金的乡镇(街道)或社区应同步成立基金管理委员会。基金管理委员会原则上由乡镇(街道)或社区、捐赠方、设立基金的慈善组织代表、社区居民代表等组成,人数一般 为 3-5 人,推选主任一名,原则上由乡镇(街道)或社区有关负 责同志担任。其主要职责是:

1.研究制定本社区慈善基金的管理办法,建立基金筹募机制、监管机制;

2.制定或审核社区慈善基金资助项目、开展慈善救助的实施 方案和资金预算,对资助的合理性、公益性、有效性等进行论证, 并向设立该基金的慈善组织申请资金;

3.对实施或委托实施的项目等进行监督和验收;

4.社区慈善基金接受捐赠、捐赠使用等情况向捐赠人和社区群众公开;

5.决定终止社区慈善基金;

6.需要基金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

(四)基金捐赠方

基金捐赠方主要权益是:

1.社区慈善基金捐赠方可以合理约定资金用途和受益对象,有权查询、监督捐赠款的使用情况;

2.慈善组织向社区慈善基金捐赠方颁发捐赠证书,推荐参与慈善评先表彰活动;

3.慈善组织在尊重社区慈善基金捐赠方的意愿和个人隐私权的前提下,对社区慈善基金捐赠使用情况通过相关媒体进行宣 传报道;

4.社区慈善基金捐赠方持慈善组织开具的捐赠收据,可按规 定享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优惠政策。

四、社区慈善基金的资金来源和管理

(一)资金来源

社区慈善基金接受所依托设立的慈善组织统一管理,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不得以独立名义开展募捐活动。资金来源主要 包括:

1.乡镇(街道)、社区自筹资金,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扶持资 助资金;

2.定向捐赠。接受爱心企业、单位、社会组织、社区、村(居)民等的捐赠;

3.社会募集。通过具有公开募捐资格慈善组织向社会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募集的款物;

4.慈善组织资助。慈善组织通过配捐等资助方式,支持社区慈善基金发展的资金;

5.社区利用“一事一议”等方式,注入到社区慈善基金的集体资金;

6.其他合法收入。

(二)资金管理

1.社区慈善基金的收支应当全部纳入慈善组织账户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不得使用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不得以社 区慈善基金名义开设独立账户和刻制印章;

2.社区慈善基金列支管理成本时,协议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协议未约定的,管理成本一般不超过该基金年度总支出的10%;

3.严格按照实施项目方案,科学控制项目执行费用,提高慈善基金使用效益;

4.社区慈善基金不得再设立其他专项基金

五、社区慈善基金的使用

(一)使用范围

社区慈善基金的使用,要符合设立社区慈善基金的慈善组织宗旨业务范围,主要用于实施社区公益慈善项目、社区、村 (居) 民临时性慈善救助、应急救援、社区治理、志愿服务等。 重点用于以下方面:

1.开展扶弱、济困、扶老、救孤、助残、助医、助学等方面 的公益慈善项目或活动;

2.改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养老服务设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等;

3.支持培育孵化社区社会组织,支持社区治理服务创新项目;

4.支持基层社会工作者、志愿服务骨干培养,开展流动人 口、 失业人员、低收入家庭专业技能和创业培训等;

5.支持举办公益慈善市集、义卖、义演等慈善活动,设立慈 善服务站(点)、爱心积分兑换、慈善超市,开展慈善宣传与服务;

6.支持开展乡村振兴产业扶持类项目,惠农、助农、乡风文

明建设等项目;

7.对社区、村(居)民因病、因灾等临时性生活困难开展的 资金、物资救助或帮扶服务;

8.其他符合慈善法规定的项目或活动。

(二)使用流程

慈善公益项目资金申请拨付流程:

1.乡镇(街道)、社区立足社区需求, 自行策划或委托社区 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服务组织策划慈善项目或志 愿服务项目,形成项目实施方案,报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核;

2.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基金管理委员会可召开项目评审会, 对慈善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论证。审核通过后,向设立基金的慈善 组织申请资金,并报辖区民政部门备案;

3.慈善组织审核通过后,按照程序拨付资金并进行公示。 慈善救助资金申请拨付流程:

1.村(居)民出现临时性生活困难,可向基金管理委员会提出慈善救助申请,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和费用凭证;

2.救助申请经所在社区调查核实后,提交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核。具体救助标准及实施办法由基金管理委员会研究制定;

3.经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报慈善组织按程序拨付资金并进行公示,并报辖区民政部门备案。

慈善助力产业发展类、建设类项目资金申请拨付流程:

1.乡镇(街道)、社区立足社区需求,形成需求清单、实施方案、集体决议,报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核;

2.基金管理委员会召开项目评审会,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论证。审核通过后,向设立基金的慈善组织申请资金,并报辖区民 政部门备案;

3.慈善组织审核通过后,按照程序拨付资金并进行公示。涉及大额资金支持项目,需经资金申请单位采取公开招标等形式确 定项目实施单位与项目实际金额后按照程序拨付资金并进行公示;

4.基金管理委员会就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管,督促项目 实施单位做好档案管理与资金审计、绩效评估工作,项目由申报 单位、基金管理委员会联合验收完成,验收报告报慈善组织存档。

六、社区慈善基金的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一)基金的终止

慈善组织应当定期对设立的社区慈善基金进行清理整顿,对于长期不开展活动、管理不善、公益效果不明显的及时督促整改, 必要时应当予以终止。

社区慈善基金因特殊情况需要终止的,必须经由基金管理委员会确认,并经乡镇(街道)或社区和慈善组织协商一致后,方 可终止,并报辖区民政部门备案。

(二)剩余财产处理

社区慈善基金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由社区慈善基金管理委员 会按照捐赠人意愿形成决议,经慈善组织同意后妥善处理,并报 辖区民政部门备案。剩余财产用于本乡镇(街道)或社区公益慈 善事业;剩余财产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慈善组织用于本 组织慈善目的相同或相近的慈善活动,并向社会公告。

七、社区慈善基金的信息公开

(一)慈善组织信息公开

慈善组织要按照《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有关要求,在设立社区慈善基金 30 日内,在“慈善中国”上将社区慈善基金的名称、设立时间、存续情况、业务范围进行公开。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为社区慈善基金筹募资金的,应每 3 个月在“慈善中国”上进行公开,并在自有微信公众号或信息公开渠道及时公开社区慈善基金捐赠接受、使用管理、项目实施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慈善组织与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开展公开募捐的,还应当公开合作方的有关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定期开展相关检查工作,并就检查结果进行通报。

(二)基金管理委员会信息公开

基金管理委员会要在社区设立公示栏,对社区慈善基金的接 受捐赠、使用管理、项目执行、开展成效等情况定期进行公开,对社区慈善基金的年度报告等重要信息及时公布,主动接受村(居)民、审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涉及个人隐私以及

捐赠人不同意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就基金设立、运行、管理作出细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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