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开展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监管专项行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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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民政部
文号:民函〔2022〕21号
法律层级: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地域范围:
主体分类: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布时间:2022-04-19
生效时间:2022-04-1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社会服务机构是参与国家教育、卫生、养老、科技、文化、 救助等公共服务事业的重要力量。党的十八大以来,社会服务机 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快速发展,法规制度不断完善,特别是《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颁布实施,确立了社会服务机构的非营 利法人属性和地位,对社会服务机构坚持非营利性提出了更高要 求。同时也要看到,一些社会服务机构还存在抽逃开办资金、私 设账外资金、违规关联交易、违规牟利等情形,损害了社会服务 机构非营利目的形象,出现了“以非营利之名行营利之实”的问 题。为进一步规范管理,落实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属性,推动社 会服务机构高质量发展,现就开展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监管专项 行动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 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典》、《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既立足当前、又解决长远,将非营利监管贯穿于社会服务机构登 记、检查和执法等各个环节,稳妥有序整治社会服务机构违反非 营利属性的行为,牢固树立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法人宗旨形 象,不断健全完善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监管制度,为实现社会服 务机构高质量发展打下坚实基础,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 利召开 。

二、时间安排

2022年4月至12月。

三、监管任务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社会服务机构作为非营利法人中的捐 助法人,所有业务活动和财务支出应当以实现公益目的进行,不 得向出资人、举办者、捐赠人理事监事等分配或者变相分配 组织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社会服务机构 财产。为确保社会服务机构切实符合非营利要求,防范损害非营 利属性的行为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七条、 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五条、第二百七十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 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 第八条以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相关规定,重点对社会 服务机构下列违规行为进行监管:

1.违反开办资金为捐助财产要求,违规向出资人等返还开办

资金的;

2.财务收支未全部纳入本组织法定账簿核算、将本组织财务 收支与其他组织收支混管或者将以本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收入 交由其他组织或个人收取的;

3.使用其他组织或个人银行账户进行账务往来的;

4.未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相关规定对投资收益 进行核算的;

5.支出超出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范围的;

6.向出资人、举办者、捐赠人理事监事等分配或者变相

分配本组织财产的;

7.通过虚增业务活动成本、虚假发放工作人员费用、专家费 用等方式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本组织财产的;

8.兼职理事监事参加决策、监督等履职行为时以劳务费、 专家费等方式领取报酬的;

9.假借“公益”、“免费”等名义违规为企业或产品开展宣传、 促销等活动的;

10.将大额财产长期无偿交由或出借给其他组织、个人不收 回的;

11.与关联方发生交易时未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价格不公允, 或者未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民间非营利组织 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关系

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等信息的;

12.具有其他违反非营利属性要求的行为。

此次专项行动的对象为已在各级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为 法人类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包括个人、合伙类型的民办非企 业单位。已登记或认定为慈善组织的不纳入本次专项行动范围。

四、监管举措

(一)登记时落实告知承诺要求。各级民政部门在社会服务 机构成立登记时应尽到告知义务,向举办者、出资人说明社会服 务机构属于非营利法人社会服务机构开办资金属于捐赠资金。 自2022年6月1日起,各级民政部门对于新登记的社会服务机 构应正式落实告知承诺要求,审查申请登记材料时,应当要求举 办者签收《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申请成立登记事先告知书》、出资 人填写《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申请成立登记捐资承诺书》。各地可 在我部制定的示范文本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进行完善。对于已 登记的组织通过培训、印发指南等方式,积极宣传非营利法人要 求。

(二)组织社会服务机构自查整改。各地民政部门要联合业 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等,组织本级登记的社会服务机构对 照监管任务进行自查整改。社会服务机构原则上应于9月底前完 成自查整改,涉及履行民主决议程序、收回被侵占财产、股权变 更等情形或存在特殊情况确实难以完成整改的,应当明确整改方

案或提出改进措施。整改要求如下:

1.存在监管任务中第1项违规情形的,应当通过收回被侵占 的开办资金等方式整改;

2.存在监管任务中第2-8项违规情形的,应当通过收支如实 入账、收回账外资金、收回所得收入、规范支出、收回违规支出 等方式整改;

3.存在监管任务中第9-11项违规情形的,应当通过停止违 规活动、消除不良影响、规范关联交易、终止违规关联交易、收 回财产或收益等方式整改。

(三)在2021年度检查中进行非营利监管抽查。对照监管 任务,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民发〔2017〕45号)规定,省级、市级、县级民政部门分别 按照不低于5%、4%和3%的比例,在2021年度检查中对本级登记 的社会服务机构进行非营利监管抽查,抽查重点为医疗、养老机 构等,有条件的地方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抽审。各地应 在2022年10月31 日前完成非营利监管抽查工作,并根据问题 情形、整改情况等作出相应年检结论、行政处罚等处理措施。

五 、工作要求

(一)坚持稳中求进,部署安排行动方案。各地应当根据当 地社会服务机构管理实际、检查抽查工作进度等情况,合理部署 专项行动方案,细化工作指导。要稳妥有序推进非营利监管工作,

依法依规开展整治行动,加强风险防范。要客观分析发现问题的 原因和解决方式,不断规范社会服务机构管理。

(二)完善分类监管,不断细化监管要求。各地可根据社会 服务机构的行业领域和类型,进一步细化非营利监管要求。注重 发挥业务主管单位、职能部门、行业管理部门等部门的作用,推 动形成工作合力。

(三)推进制度建设,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加强非营利监管 是保证社会服务机构依法运行的基本要求,是履行社会组织监管 职责的重要内容。各地要结合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情况和经验 做法,探索建立健全社会服务机构资金监管、财务审计、财务清 算、收支管理等制度,推动构建非营利监管制度体系。

各地要围绕专项行动开展,做好政策宣讲,加强舆情监测, 防范、遏制社会服务机构违反非营利属性的负面舆情事件。要认 真总结典型经验,做好工作情况报送,于2023年1月16日前 向我部社会组织管理局报送专项行动总结和《社会服务机构非营 利监管专项行动实施情况表》(电子版发到指定邮箱)。工作中发 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报送我部。

 

附件:

1. 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申请成立登记事先告知书(示范文本)

2. 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申请成立登

记捐资承诺书(示范文本)

3.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监管专项行动实施情况表

 

2022年4月19日

 

联系方式: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 010-58124030

邮 箱 :guanlisanchu@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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