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活动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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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

宗教活动场所是依法成立的、用于信仰宗教的公民开展固定宗教活动的处所,包括寺院、宫观、清真寺、宗教活动场所是依法成立的、用于信仰宗教的公民开展固定宗教活动的处所,包括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及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Key Takeaways

  • 宗教活动场所包括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及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后,具备法人条件的,可以申请法人登记。
  • 寺院包括佛教寺、庙、宫、庵、禅院等;宫观包括道教的宫、观、祠、庙、府、洞等;清真寺,即伊斯兰教信徒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场所;教堂,即天主教、基督教信徒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场所。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简称寺观教堂[1]
  • 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主要是指除寺观教堂以外,供信教公民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固定活动场所。与寺观教堂相比,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规模一般较小,参加宗教活动的信徒较少,有些不像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那样具有符合本宗教规制的完整建筑,只是在一般的房屋中进行活动。[2]

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与登记

设立宗教活动场的条件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设立宗旨不违背《宗教事务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2)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3)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4)有必要的资金,资金来源渠道合法;(5)布局合理,符合城乡规划要求,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3]

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备设立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申请设立寺观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办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4]

申请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填写《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申请表》,同时提交相关材料。[5]

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

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规章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6]申请登记宗教活动场所,应填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申请表》,同时提交相关材料。[7]


宗教活动场所与宗教临时活动地点

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举行。若信教公民有进行经常性集体宗教活动需要,尚不具备条件申请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指定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宗教临时活动地点的申请条件、申请程序、申请材料及其他相关规定《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管理方法》。


宗教活动场所与宗教团体宗教院校的关系

 宗教活动场所宗教团体宗教院校
机构性质依法成立的、用于信仰宗教的公民开展固定宗教活动的处所信教公民自愿组成,为团结信教公民爱国爱教、促进宗教健康发展,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社会组织宗教团体举办的培养宗教教职人员和其他宗教专门人才的全日制院校。
登记管理机关该场所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民政部(全国性宗教社会团体)或当地民政部门(区域性宗教社会团体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全国性宗教团体)或宗教院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
主要活动内容为信仰宗教的公民开展固定宗教活动指导宗教教务、从事宗教文化研究、开展宗教教育培训等开展培养宗教教职人员和其它宗教专门人才的全日制教育

宗教活动场所的发展历史

宗教活动场所在我国的历史发展[8]

根据中国人民大学发布的《中国宗教报告(2015)》的抽样调查,从总体上看,虽然各大宗教在中国具有悠久的历史,但目前合法的宗教活动场所,60%以上都是1949年以后创建的。从批准时间来看,约90%的调查宗教活动场所都是1982年以后被批准为宗教活动场所。在1982年以前,清真寺获批宗教活动场所的比例最高,约占1/4;天主教堂次之,近1/5;而佛教、道教和基督教的活动场所都在7%以内,其中本土的道观被批准为宗教活动场所的比例最低。而在1982~1999年间,基督教、天主教和伊斯兰教被批准的宗教活动场所都在60%以上,只有佛教、道教在60%以下,这使得2000年及以后批准的宗教活动场所中,佛教与道教的比例最高,其中佛教高达四成。

近年来的宗教政策与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制度[9]

1982 年 3月 31 日,中共中央印发《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19 号文件)。该文件总结了新中国成立以来在宗教问题上正反两个方面的经验和教训;实现了党和政府在宗教工作指导理论和思想上的拨乱反正;论述了宗教的性质、内涵和根据以及中国宗教的现状和趋势;指出了处理宗教问题要注意的事项以及处理一切宗教问题和贯彻执行宗教政策的根本出发点和立脚点等一系列基本观点。19 号文件是中国共产党关于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纲领性文件。在这一文件精神的指引下,党和政府有关部门正本清源,落实政策,使党的宗教工作走上正轨,也为新时期党的宗教工作的顺利开展指明了方向。

1994年4月,国务院颁布了第一百四十五号令《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系第一部就宗教活动场所出台的专门性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必须进行登记;宗教活动场所由该场所的管理组织自主管理,其合法权益和该场所内正常的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无论是境内还是境外,不得侵犯和干预。

2004 年 11 月 30 日,国务院颁布了我国第一部宗教方面的综合性行政法规,即《宗教事务条例》,并于 2005 年 3 月 1 日正式施行。它对保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财产以及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作了明确的规定,规范了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对利用宗教进行犯罪活动以及宗教事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的法律责任作了详细的规定。此后,《宗教事务条例》的配套办法也相继出台。国家宗教事务局先后制定出台了《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宗教院校设立办法》、《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多项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按照法制统一的原则,17个省(区、市)制定或修订了地方性宗教法规和政府规章。

2016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指出,要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对宗教界反映强烈、社会普遍关注、工作中急需解决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这些都迫切要求进一步修改完善原条例。2017年8月2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并在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与《宗教事务条例》一起,构成宗教权益民事保护的制度框架,为宗教活动场所的保护和管理提供法律支撑。《民法典》中将宗教活动场所归为非营利法人,保障了宗教主题的民事权益以及回应了对宗教事务有效治理的客观要求。[10]


宗教活动场所的发展现状

截至2021年5月,中国各类信教群众近2亿人,宗教教职人员38万余人,宗教团体约5500个,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14万多处。[11]政府部门采取了一定措施减轻宗教活动场所的经济负担,开展民事活动提供便利,另外基本实现了社保体系全覆盖。[12]

根据中国人民大学发布的《中国宗教报告(2015)》,在抽样的4383家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和基督教五大宗教的宗教活动场所中,总体上看基督教和佛教宗教活动场所数量各占约1/3,道教、伊斯兰教和天主教合计为1/3。不同类型的宗教活动积极性不同。向信众开展宗教活动频率最高的是基督教,其次是天主教和伊斯兰教,而道教的比例不到7%,佛教不到9%。有近4成的佛道教场所每年只在大法会时开门,平时并无宗教活动。从宗教活动场所组织机构建设看,伊斯兰教拥有民主管理委员会的比例最高,接近百分,比例最低的是佛教,只有七成。而在信众小组的建设上,基督教、天主教的比例明显高于其他,半数以上的教堂都有信众小组,最低的则是伊斯兰教,只有1成的清真寺有信众小组。而五大宗教在社会服务机构的设立上,状况比较平均,都在10%以内,具有极大的发展空间。


理论争议

宗教活动场所的法人地位问题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纳入法人制度的范畴,是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关键,也是解决宗教财产所有权主体及其归属的基础性制度安排。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7条特别规定:“社会团体包括宗教团体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但宗教活动场所实践中在办理登记后既难以取得法人资格,不具备开展民事活动的“合法身份”。实践中,宗教界反应比较强烈的问题,一是财产被侵占,包括门票收入、拆迁补偿等;二是无法开设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三是不能以宗教活动场所的名义订立劳动或经济合同;四是房产、地产、机动车等的所有权不能登记在宗教活动场所名下;五是不能作为诉讼维权的主体;六是影响到宗教活动场所开展公益慈善活动。这些问题的存在究其根源,无疑都与宗教组织在法律上不完全具备民事主体资格、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失范”有关。[13]

对此,201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九十二条规定:“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具备法人条件的,可以申请法人登记,取得捐助法人资格”。国家宗教事务局会同民政部联合下发《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事项的通知》,规定从2019年4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宗教活动场所可以申请办理法人登记,明确了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的条件、程序、变更、终止以及登记管理机关职责等内容。2021年开始实施的《民法典》第九十二条亦规定,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具备法人条件的,可以申请法人登记,取得捐助法人资格。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工作的开展,对解决长期困扰宗教活动场所的法律主体地位问题,保护宗教界合法权益,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具有重大意义。

宗教活动场所的规范化管理问题[14]

随着信教人数的增多,有的地方出现了相当数量未经批准而擅自开展宗教活动的场所。少数宗教教职人员热衷于设立、扩大和把持宗教活动场所,利用其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职权谋取私利。随着信息化的发展,出现了网络教会和网络虚拟宗教活动场所,对社会稳定形成潜在威胁。同时,境内外敌对势力利用基督教进行渗透与分裂破坏活动加剧,他们私设聚会点,或以慈善为名传教,或组建地下宗教团契传教,争夺信教群众。

在管理中,一些县(市、区)没有单独设立民族宗教工作机构,而是将民族宗教工作放在县(市、区)政府办公室或党委统战部门,因而没有独立的执法主体;有的地方在执法过程中执行宗教政策法规不严、行政处罚手段不力;个别地方领导对宗教问题、宗教关系和宗教工作认识不足;有些部门和基层干部对宗教事务仍然不敢管、不会管、不愿管,有些乡镇、街道、社区没人负责宗教工作,有些虽然明确有人兼职负责宗教工作,但“兼”而不“管”的问题比较普遍。以上都是宗教活动场所的规范化管理中待解决的问题。


立法现状

序号法律法规法律层级发布日期实施日期发文主体规范“宗教活动场所”的主要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律2020.05.282021.01.0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九十二条
2《宗教事务条例》行政法规2017.08.262018.02.01国务院第四章“宗教活动场所”
3《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部门规章2005.04.212005.04.21国家宗教事务局全文
4《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管理办法》部门规章2018.02.222018.02.22国家宗教事务局全文
5《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部门规章2021.1.82021.5.1国家宗教事务局第四章“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
6若干条款的解释》" class="on">《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关于<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若干条款的解释》​部门规章1994.04.211994.04.21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全文
7《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部门规章2006.12.192007.03.01国家宗教事务局全文
8《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部门规章2010.01.112010.03.01国家宗教事务局全文
9《关于进一步明确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有关事项的通知》部门规章2014.12.252014.12.25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宗教事务局全文
10《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事项的通知》部门规章2019.01.052019.04.01国家宗教事务局、民政部全文
11《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部门规章2010.09.302010.11.01国家宗教事务局全文
12《关于寺庙、道观房屋产权归属问题的复函》司法解释1981.01.271981.01.27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全文
13《山东省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区分标准》地方规章2018.09.082018.10.08山东省宗教事务局全文
14《天津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地方法规2010.09.252010.09.25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全文
15《宁波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地方法规2013.05.292013.05.29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全文
16《广州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地方规章2014.12.262015.02.01广州市人民政府全文

引申/关联词条

宗教团体 宗教院校

参考资料
[1]《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九条,宗教活动场所为包括寺庙教堂和其它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2]《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及其释义》,第十九条。
[3]《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条。 
[4]《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一条。
[5]《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第五条。
[6]《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第九条。
[7]参见邱永辉:《中国宗教报告(2015)》B.1 中国宗教治理报告,中国人民大学。
[8]参见王禁:《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宗教政策研究》,广东海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年6月。
[9]冯玉军:《〈民法典〉的颁布实施与宗教发质》,《中国民族报·宗教周刊》。
[10]2021年5月13日,外交部发言人华春莹答记者问,<a href="https://www.fmprc.gov.cn/web/fyrbt_673021/jzhsl_673025/t1875557.shtml">https://www.fmprc.gov.cn/web/fyrbt_673021/jzhsl_673025/t1875557.shtml</a>
[11]新华社:《凝心聚力共襄盛世伟业——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宗教工作综述》,<a href="http://www.gov.cn/xinwen/2017-10/10/content_5230792.htm">http://www.gov.cn/xinwen/2017-10/10/content_5230792.htm</a>
[12]冯玉军:《我国宗教法人制度的立法完善》,《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7 年第 2 期。
[13]杨天荷:《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及其面临的问题与对策》,湖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4年12月(第6期)。
目录
概要
Key Takeaways
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与登记
设立宗教活动场的条件
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备设立
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
宗教活动场所与宗教临时活动地点
宗教活动场所与宗教团体、宗教院校的关系
宗教活动场所的发展历史
宗教活动场所在我国的历史发展[8]
近年来的宗教政策与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制度[9]
宗教活动场所的发展现状
理论争议
宗教活动场所的法人地位问题
宗教活动场所的规范化管理问题[14]
立法现状
引申/关联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