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
为宗教团体培养宗教教职人员和其他宗教专门人才的全日制院校。
定义
宗教院校是指宗教团体举办的培养宗教教职人员和其他宗教专门人才的全日制院校。我国目前宗教院校主要有佛学院、道学院、伊斯兰教经学院、基督教神学院、天主教神学院等。[1]
要点总结 Key takeaways
- 宗教院校由宗教团体设立。
- 经批准设立的宗教院校,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法人登记。
- 宗教院校实行特定的教师资格认定、职称评审聘任和学生学位授予制度。宗教院校学历教育分为中等专科层次、高等专科层次、本科层次和研究生层次宗教教育。
宗教院校的设立
设立人、设立程序、设立要求与法人登记
宗教院校由宗教团体设立,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设立宗教院校。[2]
宗教团体拟设立宗教院校,须向相应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相应材料,并经批准。[3]并且,同一省级行政区域内已设立宗教院校的,一般不再批准设立新的同类宗教院校。[4]
设立宗教院校,应当有明确的培养目标、办学章程和课程设置计划;有符合培养条件的生源;有必要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等。[5]宗教院校分为高等宗教院校和中等宗教院校。[6]《宗教院校管理办法》进一步规定了设立高等和中等宗教学院分别须满足关于招生对象学历、任课教师数量与职位、教学场所、设施与器材、以及教学资金的要求。[7]
宗教院校的变更、合并、分设和终止,应当按《宗教院校管理办法》中设立宗教院校的程序办理。宗教院校的变更包括更改校址、校名、隶属关系、培养目标、学制、办学规模等。[8]
经批准设立的宗教院校,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法人登记。[9]
能否中外合办宗教院校?
我国宗教院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不得与境外组织和人员合作办学。[10]外国宗教组织、宗教机构、宗教院校和宗教教职人员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合作办学活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不得进行宗教教育和开展宗教活动。[11]商务部《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亦明确禁止外商投资宗教教育机构。
宗教院校的组织、监督与法律责任
宗教院校院(校)长为院校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院校管理工作。宗教院校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副院(校)长。宗教院校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12]
宗教院校实行特定的教师资格认定、职称评审聘任和学生学位授予制度。[13]在教育教学活动方面,宗教院校学历教育分为中等专科层次、高等专科层次、本科层次和研究生层次宗教教育。[14]
设立宗教院校的宗教团体应监督、管理宗教院校。[15]此外,国家宗教事务局和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一定事项进行指导和管理。
宗教院校公职人员在宗教院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应当给予处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6]违反《宗教事务条例》或《宗教院校管理办法》的,予以相应处罚。[16]
宗教院校发展历史及发展现状
中国第一批教会学校起源于晚清时期。该批教会学校主要由西方传教士在中国创办,并且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充当了中国和西方文化交流的渠道。[16]
新中国成立初期,部分全国性宗教院校先后建立。[16]在“文革”中,宗教院校被迫停办。改革开放后,经过多年努力,各宗教的宗教教育逐步形成一个较为完整的体系。有些宗教院校还选派优秀学生到国外宗教院校留学深造。[16]
截至1995年,我国五大宗教团体已初步建立起层次不同的宗教教育体系。据统计,当时全国陆续开办了48所宗教院校。其中天主教有11所,基督教13所,佛教14所,伊斯兰教9所,道教1所,1982年~1995年在宗教院校毕业的学生有近5000人。[16]
21世纪初,《宗教事务条例》、《宗教院校设立办法》及《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办法》的颁布实施,建立了宗教院校设立、选派留学进修人员、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等制度,宗教院校管理初步形成了有法可依的局面。
到2011年7月底,经批准恢复和设立的宗教院校已达92所,累计培养毕业生4万多人。[16]2013年1月1日起,《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聘任办法(试行)》和《宗教院校学位授予办法(试行)》实施。两份文件的实施,填补了教师、学生的管理制度,尤其是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聘任及学位授予方面的空白,促进了对宗教院校的制度化、规范化管理。[16]
2014年,中国佛学院率先试点中国宗教院校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对于我国佛教界高级专业人才的培养,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此前,高等教育中唯独我国宗教院校尚未开展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2014年11月5日,中国佛学院首届博士研究生开学典礼在学院教学楼大礼堂隆重举行。
根据国家宗教事务局的相关信息,我国现有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和基督教五类宗教院校。其中,佛教院校有37所,道教院校有10所,伊斯兰教院校有10所,天主教院校有9所,基督教院校有21所,总共87所。[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与《宗教院校管理办法》和《宗教事务条例》一起,构成了宗教院校法人制度。经批准设立的宗教院校,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法人登记。
理论争议:宗教院校财产的归属问题
在宗教财产如何归属问题上,目前学界有两种学说——宗教财产区分所有权说和宗教组织所有说。
第一,宗教财产区分所有权说主张宗教财产所有权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财产区分所有权,国家(或集体)对宗教财产的所有权,私人对宗教财产的所有权。第二,宗教组织所有说认为宗教财产应当归属于宗教法人或尚未取得法人资格的宗教组织。
《民法总则》将宗教活动场所界定为捐助法人,《宗教事务条例》将宗教团体纳入社会团体法人,但对于宗教院校,仅规定宗教院校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法人登记,未规定宗教院校的法人类型。[16]
2017年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虽然在立法思路上贯彻了宗教组织所有说,但也明显受到了区分所有权说的影响。如第四十九条对宗教院校财产的规定未划清宗教财产与非宗教财产的界限,对这些财产的权利究竟为何也没明确。另外,《宗教事务条例》未界定宗教财产的内涵与外延,也没有界定各宗教组织之间的产权归属关系,例如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与其所属的宗教团体之间、以及不同层级的宗教团体之间的产权关系。宗教院校中宗教财产的归属,仍然是待解决的问题。
相关的法律法规
序号 | 法律法规 | 法律层级 | 发布日期 | 实施日期 | 发文机关 | 规范“宗教院校”的主要内容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法律 | 2020.05.28 | 2021.01.01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第八十七条(非营利法人) 第九十二条(捐助法人资格) 第一千零一十七条(关于姓名权和名称权的保护) 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遗赠扶养协议,宗教组织作为适格主体) 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保护宗教团体的知识产权) |
2 | 《宗教事务条例》 | 行政法规 | 2017.08.26 | 2018.02.01 | 国务院 | 第三章“宗教院校”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 行政法规 | 2019.03.02 | 2019.03.02 | 国务院 | 第七条 |
4 | 《宗教院校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 | 2021.05.01 | 2021.09.01 | 国家宗教事务局 | 全文 |
4 | 《宗教院校学位授予办法(试行)》 | 部门规章 | 2012.11.22 | 2013.01.01 | 国家宗教事务局 | 全文 |
5 | 《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聘任办法(试行)》 | 部门规章 | 2012.11.05 | 2013.01.01 | 国家宗教事务局 | 全文 |
6 |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 | 部门规章 | 2019.06.30 | 2019.07.30 | 商务部 | 第三十二条 |
7 | 《关于进一步明确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有关事项的通知》 | 部门规章 | 2014.12.25 | 2014.12.25 |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宗教事务局 | 全文 |
8 | 《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宗教院校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施意见》 | 地方规章 | 2016.11.24 | 2016.11.24 | 江苏省宗教事务局 | 全文 |
9 | 《宗教院校财务监督管理方法(暂行)》 | 地方规章 | 2020.05.11 | 2020.05.30 | 辽宁省民族和宗教事物委员会 | 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