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
财团法人是指以财产的集合(而非人的集合)为基础成立的法人。
定义
财团法人一般指的是以独立的、不以成员为基础的特别财产(该财产常来自于捐助)组成的私法人,与以成员为基础的社团法人相对应。财团法人的设立目的取决于捐助者在捐助行为中确定的意愿,并且财团法人应当根据捐助者的捐助目的进行管理,并实现捐助者的捐助目的。
财团法人一般为非营利性的公益法人。不能以营利为目的意味着其赚取的利润应当在扣除管理费用等成本后纳入到财团法人的财产中。[1]
Key takeaways
- 财团法人并非我国现行法中的概念,但与我国法律中的捐助法人概念虽有相似之处,但也存在不同。
- 财团法人与社团法人(如社会团体、公司等)相对,前者为财产的集合,后者为人(成员)的集合。财团法人虽为实现捐助人的意愿而设立,但其开展的活动为有利于多数人的公益性活动。
- 我国《民法典》中以“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作为基本的分类来构建我国法人制度之基础。但在其他一些大陆法系国家,例如德国和瑞士,他们首先将法人分为社团与财团法人,而营利与非营利法人则是社团法人之下的属类。
中国有财团法人吗?
我国现行法中未设立财团法人的概念。我国目前施行的《民法典》采取了营利与非营利法人的分类标准,区别于传统大陆法系的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的分类。《民法典》第92至94条所规定的非营利法人分类下的捐助法人与财团法人的概念有相似之处,但是二者之间也存在着区别,并非属于对应关系。
之所以没有采用这种区分方法可能是因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的分类方法与我国社会大众的认识不一致:“在广大人民群众看来,‘财团’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而‘社团 ’是以非营利为目的的组织。”[2]理论上来说,我国也从未在立法上使用过“社团”或者“财团”的概念。[3]此外,没有采取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的传统分类,而是将法人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以及特别法人也是民商合一立法体例在我国民法典中的体现。[4]
财团法人与中国的捐助法人有哪些区别?
- 二者的设立程序不同。设立捐助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以及设立理事会、民主管理组织等决策/执行/监督机构。理事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5]财团法人的设立则一般要经过主管机关的许可。[6]
- 二者目的意思之形成不同。捐助人有权向捐助法人查询捐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捐助法人应当及时、如实答复。捐助法人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或者法定代表人作出决定的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或者决定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捐助人等利害关系人或者主管机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7]财团法人的目的虽记载于章程,但章程的作成者并不进入财团内部,因此,财团法人的意思来自外部。[8]
- 二者设立行为不同。捐助法人由设立人通过制定法人章程设立。财团法人由设立人以捐助行为设立,属于无须受领的单方行为;设立人并不成为财团法人的成员。[9]
有哪些知名的财团法人?
辅仁大学学校财团法人辅仁大学 | 由台湾一个由天主教会创办的学校法人机构,由3所学校于2013年合并而成,以辅仁大学为中心,旗下有2所正式学校、4所附设学校。根据台湾地区2007年12月18日修正的《私立学校法》,要求私校须归属于学校财团法人。据此,辅仁大学更名为辅仁大学学校财团法人辅仁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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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堡基金会 | 德国政府为了纪念自然学家亚历山大·冯·洪堡于1860年创建的具有司法权能的基金会,目的是为了促进来自国外和德国的优秀科学家和学者之间的学术合作。[10] |
卡尔·蔡斯基金会 | 卡尔·蔡司基金会位于德国布伦茨河畔海登海姆和耶拿,是卡尔·蔡司股份公司和肖特股份公司的唯一股东。它由恩斯特·阿贝(Ernst Abbe)于1889年创立,并以其长期合作伙伴卡尔·蔡司(Carl Zeiss)的名字命名。这些公司的产品包括光学和精密机械的经典领域,以及玻璃,光电子学和玻璃陶瓷。该基金会的任务是创立有代表性的良性工作条件和促进公益项目的实施。 |
关于中国法人体系中是否增加“财团法人”的争议
民法典制定过程中,我国是否设置财团法人的理论争议可大致分为以下几类:
(1)认为应当建立统一的财团法人制度,并且该制度应当统合基金会制度和法人型社会服务机构。该说认为,现行法上对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的区分是不合理和不必要的, 应当建立一套统一的相当于财团法人的制度。与现行法相比,这套制度可以在实现现行法追求的所有目的的基础上更增强其功能,体系上更加简明清晰,制度更加简单和容易操作。[11]
(2)主张首先应将法人划分为公法人和私法人,在严格限制公法人进入私法领域的范围的基础上,将私法人划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同时对社团法人辅之以营利、公益和中间法人的立法模式。该说认为,我国未来的民法典首先应将法人划分为公法人和私法人,在严格限制公法人进入私法领域的范围的基础上,将私法人划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同时对社团法人辅之以营利、公益和中间法人的立法模式。[12]
(3)将法人划分为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之划分。在非营利法人之下,又划分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捐助法人,其中相当于财团法人的主要是捐助法人。该说在对法人的分类上,并没有采用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划分,而是采用了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之划分。在非营利法人之下,又划分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捐助法人,其中相当于财团法人的主要是捐助法人。
域外法下的财团法人概念
国家/地区 | 财团法人的概念与介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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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台湾 | 在中国台湾地区民法中,财团法人是一具有法人资格的财产的集合体,由捐助人捐助一定数额的财产,并经一定法定程序而成立之法人团体。财团法人之成立,必须以公益为目的。其设立采取许可主义,即成立前须经主管机关之许可。在名称上必须明示其为某某财团法人,以及其性质,如辅仁大学学校财团法人辅仁大学;若所捐助之财产纯粹为金钱,则可冠以「某某基金会」之名称。 |
日本 | 根据日本《民法》第一百七十条,日本法中的财团法人制度,是对基于一定目的而捐出的财产(目的财产)赋予法人格的制度。分为一般财团法人、公益财团法人以及特例财团法人三类。 一般财团法人与一般社团法人合并被称为一般法人,即不考虑有无公益性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法人。公益财团法人,是在一般财团法人基础上,从事特定“公益目的"事业的一般法人,通过接受行政厅的“公益认定”即可被作为“公益财团法人”对待。特例财团法人这种类型只是一种暂时性的财团法人类型。 |
德国 | 根据德国《民法典》的设计,“财团”制度的特色主要以“财产”为主,作为一般人欲想超越生命的存续期间以实现一定的公益目的而成立组织的可能方式之一。德国民法中的财团(Stiftung),既有法人形态,即财团法人;也有非法人形态,即非自主性财团。 德国《民法典》并没有而且刻意避免了给财团下立法定义,德国民法典只规定了财团法人的积极要件即目的的长久与持续存在,和消极要件即目的不危害公共利益。学说上一般将财团法人定义为“一个自成一体、独立、自身承担的法律建构,此一建构不限期限地联结了三个主要特征,即财产、目的与组织”。 除了德国《民法典》规定外,德国有关财团法人制度的规范主要是德国各邦订定的“财团法”。实践中,财团法人的设立采取“认可(Anerkennung)主义”,人民如果提出成立财团法人之申请,只要符合德国《民法典》第八十条规定的条件,各邦负责财团法人监督的机构就要给予“认可”。[13] |
关联法条
序号 | 法律法规 | 法律层级 | 发布日期 | 实施日期 | 失效日期 | 发布主体 | 规范“财团法人”的主要内容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法律 | 2020年5月28日 | 2021年1月1日 | 现行有效 | 全国人大 | 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 |
2 | 《基金会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 | 2004年3月8日 | 2004年6月1日 | 现行有效 | 国务院 | 第二条 |
3 | 《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条例》 | 行政法规 | 1998年10月25日 | 1998年10月25日 | 现行有效 | 国务院 | 第二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