筹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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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

民间非营利组织为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为了获得捐赠资产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应当计入当期费用的借款费用、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等。对慈善组织而言,其在募集财产时发生的“募捐成本”,在“筹资费用”项目下核算和归集。


定义

筹资费用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为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为了获得捐赠资产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应当计入当期费用的借款费用、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等。为取得捐赠资产所支出的费用,通常包括举办募款活动费、准备、印刷及发放募款宣传资料费,以及其他与募款或争取捐赠资产有关的支出。需要注意的是,“募捐成本”是筹资费用项下针对慈善组织的专门口径,募捐成本包括:(一)为开展募捐活动直接发生的场地设备、人员差旅、专业技术服务等必要费用,其中募捐活动中涉及本组织场地设备和工作人员的相关费用不得计入募捐成本;(二)为获得捐赠财产而应当计入当期费用的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等。慈善组织应当据实列支募捐成本。

要点总结 Key Takeaways

  1. 民间非营利组织为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称为筹资费用。
  2. 典型的筹资费用包括为筹集所需资金产生的利息、费用、汇兑损失等。
  3. 筹资费用在会计处理时以实际发生时的发生额计入当期费用。
  4. 2023年修正的《慈善法》首次将“募捐成本”写入法律并授权有关部门制定标准;据此,民发〔2026〕12号第十七条要求慈善组织应当在年度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慈善活动支出、管理费用和募捐成本三项,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5.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对筹资费用总额未设比例上限;但就慈善组织而言,这一空白已由民发〔2026〕12号第十五条填补——年度募捐成本不得高于前三年捐赠收入平均数的百分之三。
  6. 对慈善组织而言,“募捐成本”是筹资费用项下的专门口径:民发〔2026〕12号第六条明确其在“筹资费用”项目下核算和归集,并将募捐活动中涉及本组织场地设备和工作人员的相关费用排除在外。

筹资费用的类型

筹资费用通常是在筹资时一次全部支付的,在获得资本后的用资过程中不再发生。典型的费用类型包括:

1.为举办募款活动产生的活动费用及宣传费用:

例如举办线下募捐、慈善义演、拍卖、义卖等活动所产生的场地、物料、交通、人员、保险等支出;为提高社会公众认知度而支出的宣传、广告、线上推广、媒介发布、短视频及互联网传播等费用。

2. 为筹集所需资金而产生的借款利息:

为筹集项目资金而发生的利息支出、金融机构手续费等。

3. 为筹集资金发行债券而产生的债券利息及债券发行的相关费用:

若非营利组织依照法律发行社会影响力债券、慈善票据等融资工具,其发行相关费用可计入筹资费用。

4. 筹集资金过程中产生的汇兑损失等:

因接收外币捐赠或境外资金往来所发生的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

筹资费用的会计处理

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24〕25号,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七条,筹资费用应当在实际发生时,按其发生额计入当期费用,不得延迟确认。

  • 筹资费用在功能分类中与“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其他费用”并列。该制度第七十六条列举的完整功能分类为:业务活动成本、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筹资费用、资产减值损失、所得税费用和其他费用等。
  • 若一项支出同时涉及多个功能类别(如既用于筹资又用于项目宣传),应按合理、系统的方法(如受益比例法或分摊比例法)进行分配。就慈善组织而言,民发〔2026〕12号第七条进一步明确:属于慈善活动、其他业务活动、管理活动、募捐活动等多种活动共同发生、且不能直接归属于某一类活动的费用,应当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各项活动中分配,分别计入慈善活动支出、其他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和募捐成本。
  • 筹资费用期末应当区分限定性与非限定性分别结转:非限定性筹资费用结转至非限定性净资产,限定性筹资费用结转至限定性净资产,均作为净资产的减项列示(《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
  • 若筹资活动所耗用的资源被资产提供者设置了时间限制或用途限制(如专项用于募款宣传),相应支出应当作为限定性费用核算。需说明的是,《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会计科目表中仅设“5401 筹资费用”一个一级科目,限定性与非限定性的区分通过明细科目实现,并非另设一级科目。

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就筹资费用会计处理方式的区别

项目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
会计制度依据《企业会计准则》《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费用确认基础权责发生制权责发生制
筹资费用定义为筹集资本、借款、发行债券等发生的财务成本为筹集捐赠、募集资金、借款所发生的全部成本
成本处理方式资本化或费用化视情况而定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费用
费用披露要求报表中列示财务费用报表附注或年度报告中列示筹资费用及募捐成本明细

筹资费用的支出标准和比例限制

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第七十六条,费用应当按照其功能分为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税金及附加、资产减值损失、所得税费用和其他费用等。而慈善组织的业务活动成本,根据《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管理费用和募捐成本的规定》(民发〔2026〕12号)第四条被进一步细分为慈善活动支出、设立慈善信托支出和其他业务活动成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对慈善组织年度支出的比例作出了限制,例如,第六十一条规定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百分之七十,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

就筹资费用而言,2026年之前确无比例限制,这一空白已由民发〔2026〕12号填补。该规定第十五条明确:慈善组织的年度募捐成本不得高于前三年捐赠收入平均数的百分之三。需要注意的是,该比例约束的是“募捐成本”这一慈善组织专有口径,而非《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意义上筹资费用的全部内容——例如为筹集资金发生的借款费用,虽计入筹资费用,却不在民发〔2026〕12号第六条列举的募捐成本范围之内。

民发〔2026〕12号第十八条同时规定,慈善组织的慈善活动支出、管理费用和募捐成本违反该规定要求的,由民政部门依据《慈善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并通报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

随着《慈善法》的实施与信息公开要求强化,民政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已于2026年3月23日联合印发民发〔2026〕12号,就募捐成本给出了明确的比例上限与披露要求;后续实践中,募捐成本与其他筹资费用如何划分、共同费用如何合理分摊,仍有待执行口径进一步细化。

 

关联法条

序号法律法规法律层级发布日期实施日期发文机关
1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通知(民发〔2016〕189号,已废止)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2016-10-112016-10-11(自民发〔2026〕12号发布之日起废止)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民政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管理费用和募捐成本的规定》的通知(民发〔2026〕12号)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2026-03-23(成文日期)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民政部、财政部、税务总局
3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23年修正)法律2016-03-16(2023-12-29 修正)2024-09-0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4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2024年修订)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2024-12-202026-01-01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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