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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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贡献者

Morgan, Lewis & Bockius LLP

概要

名称核准是指社会组织发起人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拟采用的名称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核准、登记名称的程序事项。名称核准是社会组织设立登记程序的环节之一。


Key takeaways

  1. 社会组织名称核准流程与企业名称核准流程有很大的不同。社会组织的名称核准是实质性审查阶段,需要将绝大多数的设立申请材料提交审核,相当于设立的预审流程。在收到名称核准之后,方可以进行发起资金的支付和验资。
  2. 名称核准是指社会组织发起人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核准名称的程序事项。如果涉及双重管理,名称核准阶段也应当就社会组织的设立获得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
  3. 在部分地区,名称核准是社会组织设立流程中的单独环节;在部分地区,名称核准和其他设立登记事项一起接受审查。

社会组织设立流程中的名称核准环节

不同层级和地区的登记管理机关对于名称核准可能有不同的具体要求。在部分地区,名称核准是社会组织设立流程中的第一步,在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正式的设立申请之前,社会组织发起人需要先取得业务主管部门的核准,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会也会在这个环节对于是否批准社会组织设立开展实质性审查;在部分地区,名称核准和其他设立登记事项一起接受审查。


社会组织名称核准与企业名称核准的区别

 社会组织企业
登记部门通常情况下,社会组织的名称核准,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制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具体规范。
名称的基本结构社会组织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企业,其名称可以不含行政区划名称;跨行业综合经营的企业,其名称可以不含行业或者经营特点。
具体命名规范
  1. 全国性的社会组织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组织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2. 单就社会团体而言,社会团体一般不以人名命名。[3]社会团体名称专业性较强的,须对名称作出说明。[4]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则无此要求。
  3. 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有自己的名称管理规定。一般情况下,同一登记管理机关不会出现重名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但是不同登记管理机关可能出现重名。
  1. 企业名称冠以“中国”、“中华”、“中央”、“全国”、“国家”等字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从严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企业名称中间含有“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词的,该字词应当是行业限定语。
  2. 使用外国投资者字号的外商独资或者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企业名称中可以含有“(中国)”字样。
  3. 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汉字组成。县级以上地方行政区划名称、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不得作为字号。
行业特点就民办非企业单位而言,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可以使用本地或者异地的地名作字号,但不得使用县以上(含县)行政区划名称作字号。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根据其业务,依照国家行(事)一分类标准划分的类别,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中标明所属行(事)业或者业务特点。[5]社会团体基金会无此要求。企业名称中的行业或者经营特点应当根据企业的主营业务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标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中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等表述。
组织结构

单就民办非企业单位而言,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中所标明的组织形式必须明确易懂,一般称学校、学院、园、医院、中心、院、所、馆、站、社、公寓、俱乐部等。不得使用“总”字。[6]

社会团体基金会无此要求,但基金会的名称中一般包含“基金会”。

企业应当根据其组织结构或者责任形式,依法在企业名称中标明组织形式。

关联法条

序号法律法规法律层级发布日期实施日期失效日期发文机关规范“名称核准”的主要内容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行政法规1998.10.251998.10.25现行有效国务院第八条
2《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部委规章1999.12.281999.12.28现行有效民政部全文
3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部委规章2004.06.212004.06.21现行有效民政部全文
4基金会管理条例》行政法规2004.03.082004.06.01现行有效国务院第八条
5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行政法规2016.02.062016.02.06现行有效国务院第十条
6《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中加强名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部委规章2018.06.122018.06.12现行有效民政部第一、二、三条
7民政部关于《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部委规章2018.08.032018.08.03现行有效民政部第十四条

引申/关联词条

发起设立

参考资料
[1]http://shzz.mzt.gxzf.gov.cn/guangxishehuizuzhixxw/xxgk/bsgc/mfbsgc/16889,广西社会组织网,2021年8月16日访问。
[2]http://shzz.mzt.gxzf.gov.cn/guangxishehuizuzhixxw/xxgk/bsgc/jjhbsgc/248,广西社会组织网,2021年8月16日访问。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http://www.gov.cn/fuwu/2015-08/18/content_2914942.htm,2021年7月5日访问。
[4]同上。
[5]《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第六条。
[6]《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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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
Key takeaways
社会组织设立流程中的名称核准环节
社会组织名称核准与企业名称核准的区别
关联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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