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慈善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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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

中华慈善奖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统筹及评选,以表彰中国慈善活动中事迹突出、影响广泛的个人、单位、慈善项目、慈善信托等而设置的奖项,是中国慈善领域政府最高奖。


概要

中华慈善奖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统筹及评选,以表彰中国慈善活动中事迹突出、影响广泛的个人、单位、慈善项目、慈善信托等而设置的奖项,是中国慈善领域政府最高奖。


要点总结 Key Takeaways


中华慈善奖的设立时间及届次

中华慈善奖于2005年设立,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2005年11月20日,第一届中华慈善奖评选活动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中华慈善联合总会联合主办。


奖项设置

中华慈善奖设置慈善楷模、慈善项目(慈善信托)、捐赠企业、捐赠个人等类别。表彰名额原则上不超过150个。[1]各奖项类别具体区分如下:

奖项表彰对象数量
慈善楷模奖在中国慈善领域事迹突出、社会影响良好、具有感召力、公信力、示范性的个人(包括慈善工作者)和团体原则上不超过30个/届
慈善项目(慈善信托)奖在中国慈善领域具有创新性、示范性、推广性的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原则上不超过50个/届
捐赠企业奖在表彰周期内向中国境内捐赠数额较大、贡献突出的国(境)内外企业原则上不超过40个/届
捐赠个人奖在表彰周期内向中国境内捐赠数额较大、贡献突出的国(境)内外个人原则上不超过30个/届

原则上,中华慈善奖共包括如上四大类奖项。第二届慈善大会暨2008年度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大会于2008年12月5日在北京举行,为表彰在汶川大地震和抗击低温雨雪冰冻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机构和人民群众,评委会特别增设了“抗震救灾特别贡献奖”和“优秀慈善工作者”两类奖项。


参与方式

根据《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办法》的规定,“中华慈善奖”评委会办公室不接受自荐,只接受各省级民政部门以及中央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中央群团组织等部级单位的推荐。具体规定如下:

  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关于其行政区域内慈善楷模、慈善项目(慈善信托)、捐赠企业、捐赠个人等的推荐。
  2. 业务主管单位关于在民政部登记的社会组织参评慈善项目(慈善信托)、慈善楷模等的推荐。
  3. 中央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中央群团组织等部级单位在职责和业务范围进行的下列推荐:
  4. 中央企业、在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的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参评捐赠企业的。
  5. 港澳台企业、组织和个人参评“中华慈善奖”的。
  6. 国外企业、组织和个人参评“中华慈善奖”的。
  7. 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关于军队和武警部队参评慈善楷模等的推荐。
  8. 军队和武警部队的参评单位和个人,由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统一推荐,不向省级民政部门进行申报。
  9. “中华慈善奖”评委会办公室不接受按照属地原则应由省级民政部门负责初选并推荐的申报。

评选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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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后果

根据《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办法》的规定,参加中华慈善奖评选的单位和个人,填报参评材料或者在网络投票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核实,不再允许该单位和个人参评中华慈善奖。中华慈善奖获得者出现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经民政部部长办公会议决定,对其已获奖项予以撤销。[2]


关联法条

序号法律法规法律层级发布日期实施日期失效日期发文机关规范“ ”的主要内容
1《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办法》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2019.08.272019.08.27/民政部全文

参考资料
[1] 《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办法》第三条。
[2] 《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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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总结 Key Takeaways
中华慈善奖的设立时间及届次
奖项设置
参与方式
评选流程
违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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