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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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桂林市民政局 桂林市公安局等9部门
文号:市民发〔2018〕48号
法律层级: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地域范围:广西壮族自治区
主体分类:综合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布时间:2018-10-19
生效时间:2018-10-19

各县(区)民政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新广局、卫生计生委、扶贫办、老龄办: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公安厅等9部门印发《关于加强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民规〔2018〕4号)精神,把党和政府关爱、关心农村留守老年人的举措落到实处,以提高农村留守老人生活质量和幸福感为目标,营造关爱农村留守老年人的社会人文氛围,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将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作为农村养老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着力完善关爱服务网络,建立农村留守老年人信息台账和定期探访制度,强化赡养义务人的主体责任,发挥村民委员会、农村老年协会的基础作用,精准识别贫困农村留守老年人。力争到2020年,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逐步完善,农村留守老年人工作机制和基本制度全面建立,全市农村贫困留守老年人全部脱贫,使农村留守老年人得到基本生活照料和心理关爱服务,关爱农村留守老年人的社会人文氛围更加浓厚。


二、工作任务

(一)建立农村留守老人信息台账

县、乡镇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统筹规划,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建立农村留守老年人信息台账,做好辖区内留守老年人的信息摸排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对辖区内因子女或其他赡养义务人全部离开县域范围外出3个月以上、留在农村生活的60周岁以上老人进行全面摸底排查,要准确掌握辖区内农村留守老年人的分布、数量、经济来源、家庭结构、健康状况、照料情况、存在困难等动态信息,将经济困难家庭的高龄、失能老人列入重点排查关爱对象,进行重点跟踪。坚持应扶尽扶,精准识别农村贫困人口,将符合条件的农村留守老人家庭纳入建档立卡范围,予以政策支持。

(二)建立定期巡访制度

县、乡镇两级政府要统筹协调和组织引导好村民委员会,积极发挥其在做好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具体工作中的组织服务作用。要建立定期走访、探望长效机制。通过落实机制,乡镇和村民委员会及时了解和掌握分散居住的特困供养对象、独居、失能、高龄等特殊留守老年人生活照料、健康状况等真实情况。建立动态台账,每半年更新一次,以电话问候、上门访问相结合的方式及时了解农村留守老人基本情况,老人的生活安全风险情况、家庭赡养责任落实情况。

(三)建立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

1.强化家庭赡养扶养义务人的主体责任

农村留守老人养老赡养主体责任子女(或其他赡养义务人,下同)要依法履行对老人的赡养义务,应当常看望或者问候留守老年人,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子女因外出务工等原因不能履行赡养义务的,必须在尊重老年人意愿的前提下委托亲属等其他有能力的人代为照顾并妥善安排老人生活,签订委托照顾协议,同时向村(居)民委员会及时、如实报告去向、联系方式等信息。对患有严重疾病、已经丧失自理能力的老年人,家庭内部尽可能协商留下1 名子女在家照料。留守老人子女不依法履行赡养义务或虐待老人的,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村委会督促农村留守老人子女及相关家庭成员承担法定赡养责任和义务。

2.落实村(居)民居委会的基础作用

村(居)民委员会要在县、乡镇两级政府的统筹协调和组织引导下,协助做好辖区内留守老年人基本信息摸查工作和定期巡访老年人工作,加强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将赡养孝敬老人纳入村规民约,提高农村留守老人子女或其他赡养人的守法意识,增加村规民约对家庭赡养义务人的道德约束,发挥孝亲、敬老典型的示范引导作用。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通知并督促其子女和其他家庭成员予以照顾,并同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对独居、失能、贫困、高龄等特殊困难留守老年人,村(居)民委员会要积极为农村留守老年人及时采取有针对性措施排除隐患、实施救助关爱援助服务,防范留守老年人生活安全风险。村(居)民委员会发现留守老年人外出流浪乞讨、遭受侵害、发生危重病情、患有严重精神疾病、面临重大困境等情况,要及时开展紧急处置,并同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

3.充分发挥农村老年协会重要作用

进一步加强基层老年协会建设,支持乡镇、村委建立老年协会或其他老年人组织,支持老年协会与乡、村委签订协议运营和管理农村幸福院等农村老年人互助照料设施。鼓励留守老年人入会互助养老,以老助老、结对帮扶、抱团养老的方式方法,广泛开展低龄健康老年人扶助高龄、失能老年人的互助关爱活动。农村老年协会积极组织和参与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活动,开展老年人喜闻乐见的文体娱乐、教育培训、知识讲座等活动,提供权益维护、互助养老等服务。引导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与留守老年人结对帮扶,为留守老年人提供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符合需要的志愿服务

4.充分发挥农村服务设施作用

以乡镇为中心健全养老设施和服务网络,贯彻自治区“1521养老服务示范工程”,推进乡镇敬老院、农村养老服务中心等农村专业化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与转型提升,积极争取上级支持,到2020年每个县(区)建成2个以上集养老护理、日间照料和居家养老服务于一体的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支持乡镇在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基础上,优先为留守老年人提供社会化养老服务。结合农村社区建设、美丽广西乡村建设,充分整合农村各类公共服务资源和闲置设施,持续推进农村幸福院等互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面向农村留守老年人提供服务,提高农村养老服务设施的使用率。鼓励在集体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开展农村互助性养老服务设施社会化运营。支持有条件的农村卫生服务机构提升服务能力,拓展服务范围,每年为65岁以上留守老年人免费提供包括体检在内的健康管理服务。发挥农村文体服务设施功能,组织农村留守老年人开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文化、体育活动。

5.鼓励社会力量开展关爱农村留守老年人服务

要结合基层党建、脱贫攻坚、文明城创建等工作,组织本县(乡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党员干部、青少年及社会爱心人士等开展“关爱农村留守老人志愿帮扶服务”活动。鼓励与留守老人进行结对关爱,建立关爱农村留守老人志愿者队伍,加大对志愿者招募和培训力度,定期开展心理辅导、情绪疏解、精神关怀、代际沟通、家庭关系调适、社会融入等关爱服务,开展义诊、助餐、娱乐、教育、法律援助等活动。鼓励和支持各县(乡镇)创新关爱农村留守老人政策举措和工作方式方法,丰富农村留守老年人晚年生活。

(四)建立健全农村留守老年人救助保护机制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职责明确、快速响应、处置有效”的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村民发现留守老人外出流浪乞讨、遭受非法侵害、发生危重病情、严重精神疾患、面临重大困境等情况时,要及时向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或民政部门反映,紧急处置后,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据有关要求和分工实施关爱救助。


三、职责分工

(一)健全工作机制

各级要建立健全党委领导下的政府支持保障、部门协同配合、群团组织积极参与、村民委员会和老年协会发挥骨干作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机制,建立由民政牵头,公安、司法、财政、人社、文新广、卫计、扶贫、老龄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农村养老关爱服务联席会议制度,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合力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建设。

(二)加强支持保障

各部门要加大对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的支持力度,提供人员保障和经费保障。各级财政要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要加大对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项目的支持力度。

市民政局:牵头做好工作协调,培养壮大农村养老服务和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加强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将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纳入养老服务体系统筹考虑。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统筹辖区为老服务资源,探索建立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清单制度,定期梳理并发布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项目内容和资源获取渠道。

市公安局:依法严厉打击侵害留守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涉及侵害留守老人案件要第一时间接警受理、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市司法局:做好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依法为留守老年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深入开展法制宣传进村活动,提高农村留守老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意识和安全防范自我保护能力。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为经济困难的农村留守老年人提供免费或优惠服务,为重病、重残造成行动不便的农村留守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

市财政局:积极支持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通过购买服务等形式开展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

市人社局:健全覆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体系,逐步提升社会保障水平。不断完善基本医疗、基本养老等社会保障制度,切实维护农村留守老年人基本权益。

市文新广局:依托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为农村留守老年人提供丰富多彩的文化服务,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

市卫计委: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每年为65岁以上的农村留守老年人提供包括体检在内的健康管理服务,会同民政等部门推进医养结合工作。支持有条件的农村卫生服务机构提升服务能力,拓展服务内容。

市扶贫办:落实脱贫攻坚政策,支持做好贫困留守老年人脱贫工作。坚持应扶尽扶,精准识别农村贫困人口,将符合条件的农村留守老年人纳入建档立卡范围。

市老龄办:统筹协调留守老年人关爱工作,培育和发展农村老年协会,发挥做好留守老年人权益维护和优待工作的作用,加强孝亲敬老社会宣传与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


四、实施步骤

(一)实施启动阶段(2018年10月下旬-2018年11月5日)

各县人民政府建立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机制,建立农村留守老年人定期探访制度,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成立领导小组,召开专题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农村留守老人关爱服务工作,细化工作措施和目标要求形成实施细则。民政部门加强与公安、司法、财政、人社、文新广、卫计、扶贫、老龄等部门协调,将任务、目标和责任分解落实到位。各级各部门根据分工层层落实责任,加强协同配合,在政策、资金扶持上给予大力支持,合力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建设。

(二)调查摸底阶段(2018年11月6日-2018年11月15日)

以县为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开展农村留守老年人摸底排查工作,要深入基层调查摸底,认真摸清辖区内“留守老人”人员底数,准确掌握辖区农村留守老年人的数量规模、经济来源、家庭结构、健康状况、照料情况和存在问题,建立信息台账,实现信息共享和动态管理。

(三)组织实施阶段(2018年11月16日-2019年12月)

各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居委会、农村老年协会要按照加强农村“留守老人”关爱服务工作的实施方案要求,做好农村留守老人关爱服务工作。县、乡镇两级人民政府要做到“六有”,即:有制度、有队伍、有台账、有探访记录、有活动场所、有关爱保护效果,同时提倡引导社会力量开展关爱服务,健全养老设施和服务网络。村民居委会设置联络服务人员定期探望留守老人,将赡养义务人的主体责任落实到村民村规中,履行好监督责任。农村老年协会广泛开展低龄老人扶助高龄、失能老年人的互助关爱活动,发挥好服务设施作用。各级各部门要积极开展服务宣传,形成关爱氛围,切实维护农村留守老人合法权益。

(四)总结提升阶段(2019年12月)

各部门要加强对农村留守老人关爱服务工作经验和关爱服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归纳和总结,努力总结提升,形成最优方案和长效机制,确保工作机制长期保持。


五、工作要求

(一)健全组织领导。各县要建立健全党委领导下的政府支持保障、部门协同配合、群团组织积极参与、村民委员会和老年协会发挥骨干作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机制,建立由民政牵头,公安、司法、财政、人社、文化、卫计、扶贫、老龄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农村养老关爱服务联席会议制度,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合力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建设。

(二)做好宣传引导。发挥主流媒体作用,立足强化农村留守老年人子女或其他赡养人、扶养人的守法意识,依法履行家庭赡养主体责任。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宣传,把弘扬孝亲敬老文化传统纳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活动中,大力倡导尊老敬老、爱老助老文明行为。以开展“敬老文明号”活动创建为抓手,开展孝亲敬老楷模和孝亲敬老之星评选活动,每年组织开展走访慰问困难留守老年人活动,营造养老助老良好社会氛围。

各县(区)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单位,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出台具体实施细则或方案,建立考评制度,落实配套措施,加快建立和完善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制度。市民政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开展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进行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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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信息
一、总体要求
二、工作任务
三、职责分工
四、实施步骤
五、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