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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家庭暴力案件中,法院经受害者申请,对被申请人,即施暴者,作出的限制其行为的裁定,以保护申请人的人身安全。
要点总结 Key Takeaways
-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法院为保护家庭暴力案件中的受害者,作出的限制施暴者 行为的裁定;
-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主要内容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等措施;
- 申请人可以向本人或家庭暴力者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人需要提供涉及家庭暴力的各类证据,如病历、病情照片等;
- 司法实践中发现,大量的被害者并未在首次遭受暴力时及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更有相当一部分被害者在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后仍受到家庭暴力;
- 在我国,保护令的执行效果因地而异。如截止2021年11月20日,江苏省法院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1356份,签发率达71%,且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情况较少。但许多地区到2022年才签发第一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人、被申请人、代理人都是谁?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人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人是指向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的当事人,即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及最高法院发布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信息业务标准》,若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以下主体可以代为申请:
- 其近亲属
- 公安机关
- 妇女联合会
- 居民委员会
- 村民委员会
- 救助管理机构[1],一般指对家庭暴力受害者实施救助的民政机构[2];
- 学校、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
-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被申请人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被申请人是指实施家庭暴力的人。被申请人范围包括:
- 申请人的家庭成员, 包括基于血亲、姻亲和收养关系形成的法律关系[3]。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人身安全保护令工作指引》(“《重庆市人身安全保护令工作指引》”)中还指出,家庭成员指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公婆、岳父母、儿媳、女婿[4]。
- 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5]。《重庆市人身安全保护令工作指引》中指出家庭成员以外具有监护、抚养、扶养、寄养、同居等关系且共同生活的人,包括婚姻关系终止、解除或者监护关系终止后仍共同生活的人[6]。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代理人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代理人与通常代理人无异,一般指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均可以委托代理人,一般情况下代理人为律师。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做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 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 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 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 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针对上述其他措施,可由规章制度、地方法规等进一步细化。如《江苏省反家庭暴力条例》第四十四条即增加了如下措施:
- 禁止被申请人在申请人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等场所内从事可能影响申请人生活、学习、工作的活动,并与上述场所保持一定距离;
- 禁止被申请人查阅申请人及其未成年子女户籍、学籍、住址、收入来源等相关信息;
- 禁止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
- 责令被申请人接受法治教育和心理辅导矫治。
根据各地的实践现状,申请人往往同时申请多项保护措施,法院采取最多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措施是禁止实施家庭暴力。
根据一份整理了上海市82个明确了申请保护措施的案例的报告,其中,73%(60例)的申请书申请了两项以上的保护措施。笼统禁止家庭暴力的措施核准率最高,为62%;其次是禁止某项具体的家暴行为,核准率为60%;再次是“禁止被申请人在申请人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或其他申请人经常出入的场所内活动”,核准率为57%;迁出令的核准率仅为22%。有一例申请的是“人身安全保护令生效期间,一方不得擅自处理价值较大的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反家暴法》规定的“其他保护措施”,但被驳回[7]。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程序
具体而言,申请程序可简化如下图所示:
申请人提出申请
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8]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在离婚诉讼中申请保护令由审理该离婚案件的法院审理[9]。
申请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如果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10]。若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可以由其他主体(见“三-1”)代为申请[11]。
申请人的申请应当包括:
申请人提交申请时可同时提交相应证据以证明危险情形,证据可包括申请人的陈述、公安机关的报警记录、伤情鉴定报告、医院病历及伤情照片、视听资料、证人证言以及人民团体、社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等社会机构的相关记录或证明等。根据各地的实践情况,申请人提交最多的证据是公安报案材料。法院对于证据的审核秉持谨慎的态度,采用的证据标准较高。在部分案件中,申请人虽然提交了证据,但是其提交的证据并不能直接、充分地证明被申请人实施过家暴行为,其申请被驳回。
以上海市82个明确了申请保护措施的案例中,高达七成的申请提出了证据,而且超过半数(51%,41份)的申请提交了两项证据。在被驳回的31份案例中,52%(15份)的裁定书都提到“证据不足”。提交了两项及更多证据的申请中仍有15%(6份)被驳回。证据中即使包括了警方的家暴告诫书,仍然有三分之一的可能被驳回申请[12]。
法院受理申请后作出决定
法院应当在受理申请后72小时内就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出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
《上海市人身安全保护令核发情况初探——反家暴法实施监测报告系列-2020 之专题篇》[13]中总结了上海地区实践中人身安全保护令被驳回的理由,包括:
-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不住在一起;
- 当事人接受调解、被申请人受到批评,或认错、承诺;
- 暴力发生的频率低或非近期;
-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间存在其他纠纷;
- 被申请人声称申请人有过错。
申请费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相关程序问题的批复》,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无需缴纳诉讼费用、无需提供担保。
复议
法院在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驳回申请人的申请后,若申请人、被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在法院作出裁定之日起五日内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通常情况下,复议由原法院进行,必要时也可以由其他法院进行[14]。
撤销/变更/延长
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15]。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
- 有效期: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16]。
- 送达对象: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17]。
- 执行机构:人民法院负责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18]。
- 法律后果:若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19]。部分地区在此基础上追加了其他违法后果,如《江苏省反家庭暴力条例》第五十条中还追加了将该等被申请人列入失信执行人名单予以公示的处罚措施。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现状
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生效,自此,人身安全保护令成为保护家庭暴力中受害者的有效手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数据,截至2019年12月底,全国法院共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5749 份[20]。不同省份地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签发、执行等情况不尽相同。以下举例介绍部分省份的执行情况:
江苏省
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数据[21]显示,江苏省2016年、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分别签发158份、262份、233份、215份、245份、243份人身安全保护令。截至2021年11月20日,江苏法院共计受理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1907件,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1356份,签发率达71%。截至2021年11月,全省范围内仅有11起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情况,当地法院分别视情况采取了训诫、罚款、拘留的处罚措施。
从申请情况来看,申请主体相对集中,妇女、儿童、老人受到身体条件、经济基础等因素的影响,是家暴的主要受害群体。数据显示,女性申请人比例约为90%。配偶间家暴仍是主要家暴形态,同时,也存在同居关系解除后家暴、离婚后家暴、父母对子女家暴、子女对老人家暴的情形。
上海市
北京为平妇女权益机构出品发布的《上海市人身安全保护令核发情况初探——反家暴法实施监测报告系列-2020 之专题篇》[22],详细分析了上海市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分析状况。
该报告指出,相较上海治安系统涉及家暴的接警数量,上海人身安全保护令存在申请数量较少,核发率较低的情况。根据相关统计,2016年上海治安系统涉及家暴的接警数量将近3000件,而截止2016年11月,公安机关开具告诫书仅44份,上海市法院系统受理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仅有106起,其中支持申请出具裁定的仅35起。2017年、2018年、2019年签发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数量分别为38 件、38件、23件,并无显著增长。截止2018年11月,上海市法院系统共受理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249起,结案247起,其中裁定支持申请并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仅有93起,核发率为37%。
同时,该报告指出,上海地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的实务中还存在证据审核较为严格的情况。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中即使包括了警方的家暴告诫书,仍然有三分之一的可能被驳回申请。
此外,可能存在对于违反人身保护令而未进行处罚等执法不严的情况。
重庆市
2021年年初,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市妇联联合印发《关于在全市建立一站式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工作机制的纪要》,在全国首创“一站式”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机制,大大缩短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时间和签发时间,如果证据充分,最快1至2天可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截至2020年底,重庆市法院受理当事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996件,共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786件。
四川省
自2016年3月份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正式实施开始,四川省每年度已公布的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案件数量都在100件以内,没有明显增幅。其中2016年为31件,2017年为86件,2018年为71件,2019年为72件,2020年有15件(截止2020年6月20日公开系统公布的数据)。[23]在228个案件中,法院核准出具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的案件共189件,占83%;驳回申请的案件共38件,不予受理的案件共1件,共占17%。在被驳回申请的38件案件中,因证据不充分而被驳回的共18件,占47%;法院裁定未说明具体原因,仅表述不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出具条件的共13件,占34%;因未提交证据而被驳回的共4件,占11%;因不属于家庭成员,没有共同生活而被驳回的共3件,占8%。不予受理的1件案件是因为申请人未提供被申请人的身份信息,提供的被申请人电话为空号,且法院多次联系申请人,电话都属于关机状态。
经典案例及行政处罚案例
国内判例
审理法院 |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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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如原告、被告、第三人、上诉人等) | 申请人:赵某(女)、被申请人:叶某(男) |
案号/来源 | 最高人民法院人身安全保护令十大典型案例 |
案由 | -- |
案件事实 | 申请人赵某(女)与被申请人叶某系夫妻关系,因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叶某通过不定时发送大量短信、辱骂、揭露隐私及暴力恐吓等形式进行语言威胁。自叶某收到离婚诉讼案件副本后,恐吓威胁形式及内容进一步升级,短信发送频率增加,总量已近万条,内容包括“不把你全家杀了我誓不为人”、“我不把你弄死,我就对不起你这份起诉书”、“要做就做临安最惨的杀人案”等。赵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受理后,因叶某不配合前往法院,承办人与叶某电话沟通。叶某在电话中承认向赵某发送过大量短信,并提及已购买刀具。 |
主要争议 | 本案是一起因被申请人实施精神暴力行为而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案件。《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因此,被申请人虽然未实施殴打、残害等行为给申请人造成肉体上的损伤,但若以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侵害申请人精神的行为,法院亦将对其严令禁止,对申请人给予保护。 |
观点 |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裁定:禁止叶某骚扰、跟踪、接触赵某及其父母与弟弟。 |
审理法院 |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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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如原告、被告、第三人、上诉人等) | 申请人:吴某某(女) 被申请人:杨某某(男) |
案号/来源 | 最高人民法院人身安全保护令十大典型案例 |
案件事实 | 申请人吴某某(女)与被申请人杨某某(男)2009年相识后成为男女朋友,并居住在一起。2018年农历春节过后吴某某向杨某某提出分手,杨某某同意。2018年4、5月,杨某某开始对吴某某进行跟踪、骚扰、殴打并强行闯入吴某某的住所和工作场地,限制吴某某的人身自由,抢夺吴某某住所的钥匙、手机,在吴某某住所地张贴污蔑、辱骂、威胁吴某某的材料。吴某某多次向住所地、工作场地所在的派出所报警,杨某某在经警察教育、警告之后仍屡教不改,并且变本加厉骚扰吴某某。吴某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
主要争议 | 本案是一起同居关系的一方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案件。《反家庭暴力法》不仅预防和制止的是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还包括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同居关系中暴力受害者的人身权利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同居关系的一方若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人民法院也可依当事人申请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
观点 |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裁定:一、禁止杨某某对吴某某实施暴力行为;二、禁止杨某某对吴某某及其家属实施骚扰、跟踪、接触;三、禁止杨某某接近、进入吴某某的住所及工作场所。 |
关联法条
序号 | 法律法规 | 法律层级 | 发布日期 | 实施日期 | 失效日期 | 通过主体 | 规范“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主要内容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 法律 | 2015.12.27 | 2016.03.01 | -- | 全国人大常委 | 第23条-第32条,第34条,第37条 |
2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相关程序问题的批复》 | 司法解释 | 2016.07.11 | 2016.07.13 | -- | 最高人民法院 | 全部 |
3 | 《江苏省反家庭暴力条例》 | 地方法规 | 2021.12.2 | 2022.03.1 | -- | 江苏省人大常委 | 第41条-第48条,第50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