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纳教育
加入包裹

词条贡献者

Morgan, Lewis & Bockius LLP
益两官方

概要

全纳教育是通过增加学习、文化与社区参与,减少教育系统内外的排斥,关注并满足所有学习者多样化需求的过程。它涉及到内容、途径、结构和策略等多方面的变革与调整,其共识是要涵盖全体适龄儿童,其信念为教育所有儿童是普通教育系统的责任。


要点总结 Key Takeaways

  1. 全纳教育,也叫融合教育,是一种新的教育理念。其核心价值是每个儿童都有平等的受教育权。
  2. 全纳教育服务的对象包括所有儿童,尤其包括那些具有显著个体差异的儿童,例如残障儿童、留守儿童、病弱儿童、天才儿童等。
  3. 全纳教育要求“零拒绝、零排斥,学校要接纳所有人,反对歧视”。并且鼓励集体,强调合作,让个人能有机会融合到集体中去。

全纳教育主要的服务对象

让每个儿童都有接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遵循儿童自有的特征,能力和学习需要;在承认差异性的前提下制定教育制度和教育计划。[2]因此,全纳教育的服务对象是所有儿童。


全纳教育的核心价值

全纳教育的核心价值是每个儿童都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学校不因儿童的身体、智力、精神或其他条件限制学生接受教育。

教育理念:

  1. 差异和多样性:全纳教育是一种以积极回应学生的多样性、将个体差异当成丰富学习机会的动态方式。
  2. 融合教育:全纳教育的目的不是如何把一部分学生强行融合到主流教育中,而是一种通过转变教育系统和其它学习环境,来回应多样化的学习者的途径。
  3. 提倡平等和包容:全纳教育的目的是让教师和学生既能很好地适应多样化、又能将多样化视为一项挑战及对学习环境的丰富。全纳教育强调尽可能地为残疾人和障碍学生平等参与普通教育提供机会,同时也提出给普通人自主选择的可能。[3]

教学特点:

全纳教育有以下几个核心特点:

  1. 倡导公平:全纳教育要求“零拒绝、零排斥,学校要接纳所有人,反对歧视”。
  2. 鼓励集体合作:全纳教育注重集体,强调合作,让个人能有机会融合到集体中去。
  3. 推崇个性化教育:学校要平等地对待学生,并针对他们多样化需求制定相应的课程计划和学习方案。推广个性化教育,挖掘潜能,培养个性特点。[4]

全纳教育相较于特殊教育的优势

在传统的特殊教育中,残障儿童在专门的特殊学校学习,缺少与社会、同龄普通人的交流机会,残障儿童未来发展与融入和回归社会会遇到阻碍。全纳教育则根据每个人独特的个性、兴趣、能力,满足他们的特殊的教育需求和个性发展。全纳教育优势的优势众多,对残障儿童而言主要的优势在于:

  1. 增强儿童之间的沟通交往能力;
  2. 提高残障儿童未来融入社会的可能性,提高就业机会,减少贫富差距。

残障学生进入普通班级学习会不会影响其他学生?

研究表明[5],如果学校的老师拥有全纳教育理念,积极接纳残障学生,给其他学生树立榜样,并进行专业的指引和帮助,是可以有效帮助随班就读的残障学生融入班级的。老师和普通学生的接纳态度是影响随班就读残障学生形成良好同伴关系的重要因素 。


我国在全纳教育领域的法律沿革

1994年的西班牙《萨拉曼卡宣言》开启了全纳教育时代,拉开了全世界全纳教育的序幕,有力地推动了全纳教育实践在世界各地的开展。大会正式提出了“全纳教育”和“全纳学校”等概念,并对全纳教育的思想、概念进行了阐述。

在中国,1982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规定国家有义务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

1986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义务教育法》”)首次将《宪法》中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在普通法律中具体规定。该法将发展和普及残疾人教育的职责授予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求它们设立特殊学校、扩大特殊学校的招生范围;并首次将“弱智儿童”纳入特殊教育体系,确立了残疾学生在普通学校的特殊教育班接受教育的制度。

1992年,教育行政部门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进一步规定了残疾人义务教育的制度。从1986年至1989年这几年里,中国陆续颁布了多项规定,为确立残疾人随班就读制度奠定了基础。[6]

20世纪90年代,中国通过制定专门法律、专项法规积极保障残疾人受教育权的实现。199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以下简称“《残疾人保障法》”)规定“着重发展残疾人职业教育的同时,积极开展学前教育,并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7]。此外,1994年颁布的《残疾人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残疾人教育条例》”)是中国第一部有关残疾人教育的行政法规。它强调了国家保障残疾人平等接受教育的义务,规定了实施特殊教育学校接收残疾人入学的基本要求,对残疾人入学、就学等制度予以初步规定。

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条款写入《宪法》,残疾人受教育权利作为一项人权在法律中予以确认并受到重视。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6年修订了《义务教育法》。修改后的该法确定了将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作为对残疾儿童实施义务教育的重要形式。这些法律规定推动了残疾人受教育水平的提高,也推进了中国的残疾学生“随班就读”制度。

2008年《残疾人保障法》全面修订,首次规定了“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原则,重申了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规定要求国家完善相应的福利制度。[8]

2017年修订并通过了新的《残疾人教育条例》,它对1994年的原《残疾人教育条例》进行了一次全面系统的修订。新条例强调保障残疾人平等受教育权利、推行入学零拒绝、实现残疾人教育全覆盖。同时,新的条例树立融合教育的新理念,强调各级政府在实现融合教育方面的责任。[9]


境外概况

英国

英国全纳教育的实践从1970年后的一体化教育开始,采取的方式包括将特殊学校以“资源室”的方式并入普通学校;或者把特殊学校解散、将学生全部纳入普通学校等。安置的形式主要分为完全全纳(Full Inclusion)和部分全纳(Selective Inclusion)两种。前者是将特殊儿童以全日制的形式安置于普通教室,和普通学生一起平等地接受教育。后者只是在部分时间段作此安排,并根据儿童学习障碍的性质与严重的程度,通过等级特殊教育服务来区别地应对特殊儿童的教育需求。在英国,可以说“特殊教育需求”的概念延伸至更多有学习困难的学生,甚至涵盖了所有的儿童。

基于教育公平的理念,英国政府以白皮书的形式提出一下建议:学校有责任为特殊教育需求提供适当的条件;特教课程被列为教育专业的必修课,所有想要获得教师资格证书的大学毕业生都必须完成相关特教课程的培训。还有相关法律规定,所有教师的职前培训都必须包含特殊教育的内容。虽然政府出台了这些要求,全纳教育的部署还是存在一些难以解决的问题。比如,全纳教育的理念与实践之间存在的差异;学校在实施全纳教育的过程中遇到公平与效率的冲突;以及现有教师的素质难以适应全纳教育的要求。[10]

美国

在美国,1975年颁布的《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案》(Education of All Handicapped Children Act)要求普通学校为所有障碍的学生提供适当的教育机会,普通教育课堂亦需要应该接纳这些学生并为他们提供辅助性的措施和服务。当障碍学生在普通教育中难以获得满意的学习成效时,法案还要求可依据障碍的性质和严重的程度来考虑分离的安置形式。到了上世纪80年代末,美国的教育开始向全纳教育转型。1990年《障碍者教育法》的修订为普通学校开展全纳教育提供了法律依据与保障。该法规提倡无排斥、无歧视评估、适当教育、最少限制环境等基本原则。之后,美国所有的公立学校都开始了全纳教育的尝试与实践,结合学生具体情况采用不同形式对障碍学生进行安置,通过普通班级、资源教室、分离班级、分离学校等方式。从形式上来看,美国的公立学校已经基本实现了障碍人群的全纳教育,但实际上全纳教育的模式和效率还需要进一步探索。[11]

加拿大

至今,加拿大大部分省份都制定了全纳教育的相关政策与具体措施:一是部分时间制,特殊儿童在正常班级学习非工具学科,例如音乐、美术、体育等,而工具性学科则实施单独教学;二是巡回服务制,特殊儿童在邻近的正常班级就读,由巡回老师对特教老师进行直接指导或提供咨询;三是资源教室辅助制,特殊儿童和正常儿童一起学习,同时在资源教室里接受辅导;四是正常班级制,特殊儿童的课程与正常儿童完全一样。虽然加拿大在全纳教育的普及方面做了很多努力,但是在实施全纳教育过程中所遇到一些和其他国家类似的问题。比如,对于不同能力的学生在同等条件之下是否能够获得相同的学业成就心存疑虑,甚至怀疑被安置到普通班级的特殊学生是否会对普通学生的学习产生妨碍。同时,当特殊学生和正常学生在学业成就上随着年龄的增长而加深差异,特殊学生可能会因为学习进度赶不上而产生焦虑,因此影响其学业成就。[12]

其他国家

除了上述国家,西班牙、日本、新加坡、南非、韩国等国家也在全纳教育的发展和实施方面走在了世界前列。总体来看,在世界范围内,特殊教育领域的全纳教育实践既有成功的经验也有不足之处,同时还存在历史上的老问题和不断涌现的新问题。


关联法条

序号法律法规法律层级发布日期实施日期失效日期发文机关规范“全纳教育”的主要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法律1986年4月12日1986年7月1日现时有效全国人大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五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部门规章1992年3月14日1992年3月14日现时有效教育部第七条、第二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法律2008年4月24日修订2008年7月1日现时有效全国人大第二十二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教育条例》行政法规2017年2月23日2017年5月1日(修订后)现时有效国务院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八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

参考资料
[1]UNESCO. Guidelines for Inclusion: Ensuring Access to Education for All. Paris 2005。
[2]参见注1。
[3]参见注1。
[4]刘河燕:《全纳教育:发展历程及特点》,http://www.cssn.cn/zx/bwyc/201901/t20190124_4816215.shtml, 2024年5月5日到访。
[5]张驰 . 小学随班就读智障学生同伴关系的实证研究 - 以上海市 Z 区为例(D),2015
[6]刘璞:《我国残疾人受教育权保障制度的回顾与展望》,http://www.humanrights.cn/html/2018/zxyq_1214/41063.html, 2024年5月5日到访。
[7]《残疾人保障法》第二十二条。
[8]参见注4。
[9]参见注4。
[10]参见倪胜利 李虹汛:《全纳教育:历史检视与实践观照》,http://epc.swu.edu.cn/s/epc/jyxzx201911/20191127/3913686.html, 2024年5月5日到访。
[11]参见注10。
[12]参见注10。
目录
概要
要点总结 Key Takeaways
全纳教育主要的服务对象
全纳教育的核心价值
教育理念:
教学特点:
全纳教育相较于特殊教育的优势
残障学生进入普通班级学习会不会影响其他学生?
我国在全纳教育领域的法律沿革
境外概况
英国
美国
加拿大
其他国家
关联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