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都议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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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

《京都议定书》通过使有关缔约方承诺根据商定目标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落实《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定义

《京都议定书》全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其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原则和规定为基础,通过使公约附件一所列缔约方(主要为发达国家)承诺根据商定的具体目标限制和减少温室气体(GHG)排放,来落实公约。[1]《京都议定书》于1997年12月11日在日本京都通过,2005年2月16日满足生效条件正式生效,其主要要求公约附件一所列缔约方[2],在2008年至2012年承诺期内温室气体的全部排放量从1990年水平至少减少5%。[3]


要点总结 Key Takeaways

  1. 《京都议定书》是落实《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重要法律文件,于1997年12月11日在日本京都通过,2005年2月16日满足生效条件正式生效,[4]2012年多哈会议通过了《〈京都议定书〉多哈修正案》,该修正案于2020年12月31日满足生效条件正式生效,进一步加强了公约附件一所列国家(主要为发达国家)的量化排放限制或减排承诺,[5]目前《京都议定书》承诺期截至2020年12月31日结束。截至2023年8月,《京都议定书》共有192个缔约方。[6]
  2. 《京都议定书》遵循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要求发达国家承担更多责任。
  3. 《京都议定书》要求公约附件一所列缔约方整体在2008年至2012年承诺期内温室气体的全部排放量从1990年水平至少减少5%;参与《〈京都议定书〉多哈修正案》规定的第二承诺期的公约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应整体在2013年至2020年承诺期内将温室气体的全部排放量从1990年水平至少减少18%。
  4. 《京都议定书》要求各国必须主要通过国家措施来实现其目标,但其还为各国提供了实现目标的额外手段,包括国际排放交易机制、清洁发展机制(CDM)和联合履行机制(JI)。

《京都议定书》的内容

温室气体管控范围

《京都议定书》规定的温室气体有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和六氟化硫(SF6)六种。[7]《〈京都议定书〉多哈修正案》进一步将三氟化氮(NF3)纳入温室气体管控范围,三氟化氮(NF3)将仅自第二个承诺期开始起适用。[8]

减排承诺

公约附件一所列缔约方承诺整体在2008年至2012年承诺期内温室气体的全部排放量从1990年水平至少减少5%;参加第二承诺期的公约附件一所列缔约方[9]承诺整体在2013年至2020年承诺期内将温室气体的全部排放量从1990年水平至少减少18%。[10]在实现该等减排承诺时,该等主体应根据本国情况执行和/或进一步制订政策和措施(如增强本国经济有关部门的能源效率,促进可持续农业方式、研究、促进、开发和增加使用新能源和可再生的能源、二氧化碳固碳技术和有益于环境的先进的创新技术等),同时应与其他缔约方合作。[11]

履约机制

根据《京都议定书》,各国必须主要通过国家措施来实现其目标。然而,《京都议定书》还通过三种基于市场的机制为各国提供了实现目标的额外手段:国际排放交易机制、清洁发展机制(CDM)和联合履行机制(JI)。[12]

监测排放目标

《京都议定书》还建立了一个严格的监测、报告和核证系统,以及一个遵约机制,以确保透明度并向缔约方问责。其中,登记簿系统可以跟踪和记录缔约方的交易,总部设在德国波恩的公约秘书处保存着一份国际交易日志,以核实交易是否符合议定书的规定;缔约方需定期提交《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年度排放清单和国家报告履行报告义务;遵约机制用以确保缔约方履行其承诺,并在遇到问题时帮助它们履行承诺,遵约机制下设有两个分支机构,一个是便利化机构,旨在为缔约方履行《京都议定书》提供建议和协助,另一个机构是执行机构,其负责确定缔约方未履行承诺的后果。[13]

生效条件

《京都议定书》应在不少于55个公约缔约方、包括其合计的二氧化碳排放量至少占公约附件一所列缔约方1990年二氧化碳排放总量的55%的公约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已经交存其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的文书之日后第九十天起生效。[14]


《京都议定书》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区别

公约是于1992年5月9日在美国纽约联合国总部通过的一项国际公约,并于1994年3月21日生效,其最终目标是将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浓度稳定在防止气候系统受到危险的人为干扰的水平上。这一水平应当在足以使生态系统能够自然地适应气候变化、确保粮食生产免受威胁并使经济发展能够可持续地进行的时间范围内实现。[15]《京都议定书》于1997年12月11日在日本京都通过,2005年2月16日满足生效条件正式生效,是为实现公约订下的最终目标而制定的文件。《京都议定书》与公约有着共同的目标,二者主要区别在于公约鼓励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而《京都议定书》强制要求公约附件一所列缔约方根据商定的具体目标减少温室气体排放。[16]


《京都议定书》确定的具体减排目标

公约附件一所列缔约方整体在2008年至2012年承诺期内温室气体的全部排放量从1990年水平至少减少5%;[17] 参与第二承诺期的公约附件一所列缔约方整体在2013年至2020年承诺期内将温室气体的全部排放量从1990年水平至少减少18%。[18]


《京都议定书》确定的主要机制

《京都议定书》确定了国际排放交易机制、清洁发展机制以及联合履约机制,这些机制的设计理念是鼓励温室气体减排从最具成本效益的地方开始,例如从发展中国家开始;只要能减少温室气体,在哪里减排并不重要。这样做的好处首先是为缔约方提供了履约灵活性,其次是可以刺激发展中国家的绿色投资,并让私营主体参与到这一努力中,从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这些机制也使得跳跃式发展变得更加经济且有明显的长期效益,也就是说,跳过使用旧的、不清洁的技术,直接使用新的、更清洁的基础设施和系统。[19]

国际排放交易机制(Emissions Trading)

国际排放交易机制允许《京都议定书》附件B所列国家参与排放贸易,[20] 即将排放量降低到规定限额以下的国家可以出售其未使用的排放权,而排放量超出规定限额的国家可以购买该等未使用的排放权来弥补缺口。由于二氧化碳是主要的温室气体,人们通常也将这类交易称为碳交易。[21]

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

清洁发展机制目的是协助未列入公约附件一的缔约方(比如一些发展中国家)实现可持续发展和有益于公约的最终目标,并帮助公约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实现其量化减排承诺。[22]清洁发展机制允许公约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在未列入公约附件一的缔约方国家实施减排项目,这些减排项目通过将排放量降低到若没有该项目时排放量水平以下来赚取核证减排量(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s,CERs),核证减排量可用于交易,也可用于冲抵减排义务从而有助于减排承诺的实现。[23]清洁发展机制应在公约缔约方会议的授权和指导之下进行,并由清洁发展机制的执行理事会监督。[24]

联合履行机制(Joint implementation,JI)

联合履行机制允许公约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向另一同类缔约方转让,或者从另一同类缔约方获取减排项目产生的减排单位(Emission Reduction Units,ERUs),但需取得有关参与各方的批准。减排单位也可用于冲抵减排义务从而有助于减排承诺的实现。[25]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common but differenciated responsibilities)是国际环境法领域的一项重要原则,这一原则来源于国际法中的衡平原则,真正将其确立为气候变化领域基本原则的法律文件即公约和《京都议定书》。[26]这一原则的核心是“全球环境保护中所有国家都负有共同的义务和责任,但是责任的大小又是有区别的,即发达国家承担主要责任,发展中国家承担次要的责任”[27]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在公约中有多处具体体现,如:

  • 公约序言
  • “历史上和目前全球温室气体排放的最大部分源自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的人均排放仍相对较低;发展中国家在全球排放中所占的份额将会增加,以满足其社会和发展需要。”
  • “气候变化的全球性要求所有国家根据其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的能力及其社会和经济条件,尽可能开展最广泛的合作,并参与有效和适当的国际应对行动。”
  • “应当以统筹兼顾的方式把应对气候变化的行动与社会和经济发展协调起来,以免后者受到不利影响,同时充分考虑到发展中国家实现持续经济增长和消除贫困的正当的优先需要。”
  • “所有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需要得到实现可持续的社会和经济发展所需的资源,为了迈向这一目标,尽管发展中国家有可能提高能源效率以及一般性地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包括通过在具有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条件下应用新技术的方式),其能源消耗仍将需要增加。”
  • 公约第三条
  • “各缔约方应当在公平的基础上,并根据它们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的能力,为人类当代和后代的利益保护气候系统。因此,发达国家缔约方应当率先对付气候变化及其不利影响。”
  • “应当充分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尤其是特别易受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的那些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的具体需要和特殊情况,也应当充分考虑到那些按本公约必须承担不成比例或不正常负担的缔约方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的具体需要和特殊情况。”
  • 公约第四条

在制定具体承诺时,公约也再次明确体现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的要求,要求发达国家缔约方承担额外的责任,比如“应帮助特别易受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的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支付适应这些不利影响的费用”、“采取所有可行的步骤以促进向其他缔约方特别是向发展中国家缔约方转让技术或使它们有机会得到无害环境的技术和专有技术及/或就此提供相关资助,以使它们能够履行本公约的各项规定”等。

《京都议定书》进一步贯彻了公约确立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要求公约附件一所列缔约方(主要为发达国家)承担具体的强制减排义务,而发展中国家无需承担强制减排义务。


不同国家的态度与争议

主要国家的态度

中国:中国于1998年5月29日签署并于2002年8月30日核准《京都议定书》,[28]《京都议定书》于2005年2月16日起对中国生效。《京都议定书》于2005年2月16日起适用于香港特区,2008年1月14日起适用于澳门特区。[29]后于2014年6月2日,中国又批准了《〈京都议定书〉多哈修正案》。[30]在俄罗斯议会批准《京都议定书》之际,中国外交部发言人章启月表示:“气候变化问题是人类面临的一项长期挑战,需要人类的不懈努力,我们愿同国际社会一道,在继续支持《京都议定书》的同时,探讨适合各国国情并能充分调动各国积极性的对付气候变化的各种办法。”[31]在《京都议定书》生效之际,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孔泉表示:“《京都议定书》于2月16日生效,中方对此表示欢迎。议定书的生效标志着全球应对气候变化开始走向具体实施的新阶段。它将促进国际社会在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开展更加有效的国际合作,也将为国际社会应对气候变化积累经验。我们呼吁尚未批准议定书的发达国家尽早批准议定书,使国际社会应对气候变化的措施落实到具体行动。”[32]

美国:1997年,美国曾作为公约缔约方参与达成《京都议定书》。[33]但此后2001年3月,新上任的美国总统布什(George W. Bush)宣布单方面退出《京都议定书》,主要理由是: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和全球气候变化的关系“还不清楚”;《京都议定书》没有要求一些发展中国家承担减排义务,发达国家单方面限制温室气体排放“没有效果”。[34]

欧盟:欧盟在《京都议定书》及其机制建立过程中发挥了关键的推动作用并乐于承担较多的减排义务。欧盟及其成员国于2002年5月31日正式批准了《京都议定书》。[35]此后欧盟27个成员国和欧盟整体批准了《〈京都议定书〉多哈修正案》并参加了第二承诺期(即2013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结束)。[36]

俄罗斯:俄罗斯国内对批准《京都议定书》一直存在激烈争论。反对派认为批准《京都议定书》会妨碍本国经济的发展;但支持者认为批准议定书并不妨碍其经济发展,他们认为前苏联经济的崩溃给其留下了低于(《京都议定书》规定的排放)基线大约30%的二氧化碳排放量。还有官员表示希望可以向欧洲、日本等大量出售多余的排放配额,并吸引外国投资,给本国经济发展带来良好机遇。最终俄罗斯于2004年11月18日批准了《京都议定书》,[37]为《京都议定书》在2005年的生效扫清了障碍。[38]但在公约秘书处2010年12月9日收到的俄罗斯2010年12月8日的函件中,俄罗斯表示无意为第二个承诺期作出量化的限制或减少排放的承诺。[39]

日本:事实上,在京都会议前相当长的时间里,日本政府对气候变化问题的反应

一直比较迟缓,并不十分支持一项主要依赖国内温室气体减排措施的国际条约。然而,随着日本成为京都会议的主办国,日本在气候变化问题上的立场发生了很大变化。京都会议上,为帮助弥合欧盟和美国之间的巨大分歧,日本主动发挥中介作用,并主动做出妥协。后2002年6月4日,日本批准了《京都议定书》。[40]但在2010年12月10日的函件中,日本表示无意在2012年以后承担《京都议定书》第二个承诺期义务。[41]

澳大利亚:澳大利亚于2007年12月12日批准《京都议定书》,[42]并于2016年11月9日批准了《〈京都议定书〉多哈修正案》并参加了第二承诺期(即2013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结束)。[43]在澳大利亚批准《京都议定书》时,时任澳大利亚总理陆克文表示“签署《京都议定书》,是澳大利亚致力于对抗本地及国际社会气候改变问题的重大进步;联邦政府将竭尽所能,帮助澳大利亚达到《京都议定书》的资格要求”。[44]2012年11月,澳大利亚气候变化和能源效率部长格雷格·康贝特表示“如果不采取行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澳大利亚经济将在2020年面临“严峻的震荡”;签署《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不会增加澳大利亚企业因政府施行碳税政策而产生的负担,相反,它将使澳大利亚企业更加便利地进入国际碳排放交易市场。”[45]

加拿大:加拿大曾于2002年12月17日批准《京都议定书》,但此后加拿大政府决定自2012年12月15日起退出《京都议定书》。[46]对于《京都议定书》,加拿大表示“该协议不能帮助解决气候危机”。[47]

主要争议

针对《京都议定书》的争议主要存在于以下方面:

首先,《京都议定书》关于碳排放与碳减排分配采用的是国家排放总量方法,即以国家为单元计算碳排放总量。这种分配方式虽然考虑了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情况,但忽视了国家的人口规模、未来排放需求等,因此受到很多批评。事实上,从《京都议定书》的达成过程可以看出,排放权指标的分配是政治妥协的结果,并没有科学依据支撑,甚至连京都会议的主席埃斯特拉都无法解释基准设定的依据和合理性。日本在1990年之前就致力于节能减排,如按照京都模式将1990年作为基准年,日本就要增加很大的经济负担;对于那些没有作出减排努力的高能耗国家的经济负担就相对较轻。这样的导向可能向发展中国家传递一个不好的信息,即提前减排并不值得,发展中国家没有必要在其承担强制性减排目标之前采取早期措施。[48]

其次,《京都议定书》的减排目标实际效果可能极为有限。《京都议定书》并未明确发展中国家的减排义务。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的研究表明,在没有限制非附件国家排放的情况下,京都机制不可能稳定住目前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含量。在2020年前,京都机制对稳定二氧化碳浓度所产生的影响微乎其微。根据最乐观的估计,即使《京都议定书》所规定的目标全部按时完成,也只能将大气中二氧化碳浓度上升到一定水平的时间推迟10年而已。[49]


关联法条

序号法律法规法律层级发布日期实施日期失效日期通过主体规范“《京都议定书》”的主要内容
1《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国际条约1997-12-112005-2-16现有承诺期截至2020-12-31《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3次缔约方会议全文
2《京都议定书》多哈修正案国际条约2012-12-82020-12-31现有承诺期截至2020-12-31京都议定书第8次缔约方会议全文

引申/关联词条

【此处由复恩法律填写】

 

参考资料
[1] 参见《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秘书处:《什么是京都议定书?》,2023年8月19日访问。
[2]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附件一所列国家为:澳大利亚、奥地利、白俄罗斯、比利时、保加利亚、加拿大、克罗地亚、塞浦路斯、捷克、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冰岛、爱尔兰、意大利、日本、哈萨克斯坦、拉脱维亚、列支敦士登、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摩纳哥、荷兰、新西兰、挪威、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俄罗斯联邦、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瑞士、土耳其、乌克兰、英国、美国。
[3] 参见《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秘书处:《什么是京都议定书?》,2023年8月19日访问。
[4] 参见《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秘书处:《什么是京都议定书?》,2023年8月19日访问。
[5] 参见《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秘书处:The Kyoto Protocol - Status of Ratification,2023年8月25日访问。
[6] 参加第二承诺期的公约附件一所列缔约方为:澳大利亚、奥地利、白俄罗斯、比利时、保加利亚、克罗地亚、塞浦路斯、捷克、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冰岛、爱尔兰、意大利、哈萨克斯坦、拉脱维亚、列支敦士登、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摩纳哥、荷兰、新西兰、挪威、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瑞士、乌克兰、英国。
[7] 《〈京都议定书〉多哈修正案》第一条A款和C款。
[8]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第二条和第三条。
[9] 参见《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秘书处:《什么是京都议定书?》,2023年8月19日访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秘书处:Introduction to the Kyoto Protocol Compliance Mechanism,2023年8月31日访问。
[10] 参见联合国:《京都议定书多哈修正案生效 有力推动兑现商定的气候承诺》,2023年8月25日访问。
[11]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第三条。
[12]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附件A。
[13] 《〈京都议定书〉多哈修正案》第一条B款。
[14]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第十二条。
[15] 参见《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秘书处:The 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2023年8月19日访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秘书处:《什么是市场和非市场机制》,2023年8月19日访问。
[16]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第十二条。
[17] 参见《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第六条;《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秘书处:Joint implementation,2023年8月19日访问。
[18] 参见《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秘书处:Fact sheet: The Kyoto Protocol,2023年8月19日访问。
[19] 参见袁雪:《论“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在国际海运减排领域的适用》,《中国海商法研究》2018年第3期,第61页。
[20]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第二条。
[21] 《〈京都议定书〉多哈修正案》第一条C款。
[22] 参见《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秘书处:《什么是京都议定书?》,2023年8月19日访问。
[23] 吴卫星:《后京都时代(2012~2020年)碳排放权分配的战略构想——兼及“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2期,第18页。
[24]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第十七条。
[25] 参见《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秘书处:Parties to the 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 - China,2023年8月25日访问。
[26] 参见联合国条约汇编,2023年8月25日访问。
[27] 参见《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秘书处:Emissions Trading,2023年8月19日访问。
[28] 参见联合国条约汇编,2023年8月19日访问。
[29]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苏黎世兼驻列支敦士登公国总领事馆:外交部发言人章启月就京都议定书事答记者问,2023年8月31日访问。
[30]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苏黎世兼驻列支敦士登公国总领事馆:外交部发言人孔泉就《京都议定书》16日生效答记者问,2023年8月31日访问。
[31] 参见《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秘书处:Parties to the 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 -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2023年8月25日访问。
[32]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第二十五条。
[33]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二条。
[34] 中国气候变化信息网:美国为何对《京都议定书》顽固说“不”,2023年8月31日访问。
[35] 参见新浪新闻:《普京签字批准京都议定书》,2023年8月19日访问。
[36] 《〈京都议定书〉多哈修正案》第一条A款。
[37] 参见《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秘书处:Parties to the 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 - European Union,2023年8月25日访问。
[38] 参见联合国条约汇编,2023年8月19日访问。
[39] 陈刚:《京都议定书与集体行动逻辑》,《国际政治科学》2006年第2期(总第6期),第85页;亦参见《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秘书处:Parties to the 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 - Japan,2023年8月25日访问。
[40] 参见《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秘书处:Parties to the 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 - Russian Federation,2023年8月25日访问。
[41] 《〈京都议定书〉多哈修正案》第一条A款。
[42] 参见《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秘书处:Parties to the 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 - Australia,2023年8月31日访问。
[43] 参见联合国条约汇编,2023年8月31日访问。
[44] 中国气候变化信息网:澳大利亚批准《京都议定书》 新总理陆克文签字,2023年8月31日访问。
[45] 中国气候变化信息网:澳大利亚支持《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2023年8月31日访问。
[46] 参见联合国条约汇编,2023年8月31日访问。
[47] 中国气候变化信息网:加拿大缘何退出《京都议定书》,2023年8月31日访问。
[48] 吴卫星:《后京都时代(2012~2020年)碳排放权分配的战略构想——兼及“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2期,第18页。
[49] 陈刚:《京都议定书与集体行动逻辑》,《国际政治科学》2006年第2期(总第6期),第85页。
目录
概要
定义
要点总结 Key Takeaways
《京都议定书》的内容
温室气体管控范围
减排承诺
履约机制
监测排放目标
生效条件
《京都议定书》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区别
《京都议定书》确定的具体减排目标
《京都议定书》确定的主要机制
国际排放交易机制(Emissions Trading)
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
联合履行机制(Joint implementation,JI)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
不同国家的态度与争议
主要国家的态度
主要争议
关联法条
引申/关联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