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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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贡献者

益两官方

概要

指通过多种方式对按照规定或者约定开展生态保护的主体予以补偿的激励性制度安排。


定义

生态保护补偿,是指通过财政纵向补偿地区间横向补偿市场机制补偿等机制,对按照规定或者约定开展生态保护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补偿的激励性制度安排。生态保护补偿可以采取资金补偿、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购买生态产品和服务等多种补偿方式。


要点总结 Key Takeaways

  1. 以激励促保护:激励按照规定或约定开展生态保护的主体。
  2. 机制设计灵活:包括财政纵向补偿、地区间横向补偿、市场机制补偿等。
  3. 补偿形式多样:资金补偿、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购买生态产品和服务等。

起源与背景

我国对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的探索,最早始于1999年推行的退耕还林工程,并对应实践形成森林生态保护补偿模式,为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提供了最初的实践思考。随后,生态保护补偿的类型及对象开始向流域、草原、湿地、荒漠和海洋等各类重要生态环境要素扩展延伸,并同步形成跨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中共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中共中央将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作为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举措,生态保护补偿工作进入加速推进期。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明确提出要“开展跨地区生态补偿试点”。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2021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2024年4月,《生态保护补偿条例》正式颁布。


重点领域

生态补偿涉及到许多部门和地区,具有不同的补偿类型、补偿主体、补偿内容和补偿方式。从宏观尺度来看,生态补偿问题可分为国际范围的生态补偿问题和国内生态补偿问题。

国际间的生态补偿:包括跨国界河流的水量、水质的补偿;上游水利工程建设造成下游的自然灾害和生态移民的损失;跨国资源开发利用造成的生态灾难和损失;国际间的碳贸易、生态认证以及为保护生物多样性而进行的多边和双边国际协议和条约规定的生态补偿。

国内补偿:包括区域之间的补偿、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补偿、资源开发补偿等几个方面。我国国内生态补偿的重点领域有:区域间的生态补偿,例如对我国西部地区的补偿,作为历史上受到人为不合理经济活动和气候变化影响且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应作为区域性补偿的对象;流域生态补偿,在我国主要是中央及下游受益区对流域上游地区的补偿机制;生态系统补偿,包括森林、草地、是滴、海洋、农田等多种类型;资源生态补偿,是指对矿山资源开发的生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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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生态补偿机制总体框架


措施与成果

我国的生态补偿实践在理论研究支撑下不断优化完善,逐渐形成了由政府主导、企业和社会参与,具有中国特色的市场化、可持续生态补偿模式。

1. 以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为主要特征的纵向生态补偿模式

我国纵向生态补偿主要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和一般性转移支付对重要生态系统和生态功能重要区域实施生态补偿。一方面,在我国生态补偿实践探索的早期阶段,生态补偿机制一般是中央政府对全国、各级政府对辖区内生态保护行动的专项转移支付,与生态建设工程紧密关联。2001—2003年,国家陆续开始对森林生态效益、矿产资源、退耕还草、退耕还林开展资金和实物补偿;其后,数次优化政策,陆续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林业生态保护恢复基金,对生态公益林的营造、抚育及保护进行补偿,并将补偿范围扩大到湿地保护;之后,荒漠、海洋、水流、耕地等重点领域生态补偿也相继建立起来。另一方面,2008年起,我国开始开展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对主体功能区划中禁止开发区与部分限制开发区进行补偿,补偿范围从2008年的221个县域扩展到目前的818个县,补偿资金从60.51亿元提高到2020年的794.5亿元,用于保护生态环境和改善民生,加大生态扶贫投入,缓和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矛盾。纵向生态补偿有力保障了重要生态系统和国家生态功能重要区域生态产品产出能力持续增强,对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

2. 以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为主要形式的横向生态补偿模式

为促使受益者向生态产品的提供者支付合理费用,实现生态服务外部性的内部化,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我国不断探索推动生态关系密切但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的地区间建立起横向生态补偿机制,江河等水体串联的地区行政区域多、利益关系相对明晰、良好水资源需求强烈,因此流域上下游地区政府间关于水质、水资源的转移支付成为横向生态补偿的主要表现形式。2010年,新安江流域水环境补偿试点作为全国首个跨省区域水环境补偿试点正式启动,为地区间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建设进行突破性探索;到2020年年底,福建、广西、四川等15个省份参与开展了10个跨省流域生态补偿试点;浙江、江西、四川、吉林、陕西等21省(区、市)建立了行政区内全流域生态补偿机制,陕西、贵州、内蒙古、黑龙江等4省(区)主要针对辖区内的渭河、清水江、红枫湖、赤水河、乌江、穆棱河和呼兰河等重点流域开展了流域生态补偿。广西、甘肃、上海、青海等省(区、市)的部分地市自主开展了流域生态补偿。西藏、新疆2个自治区以及港澳台地区尚未开展流域生态补偿。近期,国家对黄河、长江建立全流域的横向生态补偿机制也做出了明确的顶层设计。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模式有效推动和促进了区域间协调发展,现已成为调整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环境及经济利益关系的重要政策手段。

3. 调动企业与社会主体参与积极性质的市场化生态补偿模式

单纯依靠财政资金无法完全覆盖生态产品供给成本,生态补偿制度的良性发展需要全社会的投入和支持。市场化生态补偿模式旨在充分调动政府、企业、公众各方面的积极性,将被保护的、潜在的自然资源资产和生态产品以自愿交易的形式转化成现实的经济价值。2014年7月,我国在宁夏、江西、湖北、内蒙古、河南、甘肃、广东等7个省(区)启动水权试点,截至2022年,已有24个省(区)在包括区域水权交易、取水权交易、灌溉用水户交易的不同层面推动水权交易建设。2017年,新安江绿色发展基金成立,并向生态治理和环境保护、绿色产业发展和文化旅游三大领域投资;2020年,国家绿色发展基金正式启动运营,重点投向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生态修复和国土空间绿化、能源资源节约利用、绿色交通、清洁能源等绿色发展领域。福建省南平市从2018年起开展“森林生态银行”试点,引入社会资本投入森林保护和林业经济连片运营。新安江流域上下游的杭黄绿色产业园合作、杭黄省际旅游合作示范区建设,天津与承德的承德应用技术职业学院、劳动力资源供需服务平台共建等做法在产业、教育等“造血功能”上的新型补偿方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4. 探索增强生态产品供给者自我发展能力的生态综合补偿模式

生态综合补偿模式是我国生态补偿提质增效的最新探索,通过创新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推进建立流域上下游生态补偿制度、发展生态优势特色产业、推动生态保护补偿工作制度化等多项任务,推动我国生态补偿实现保护与发展更加协同的补偿目标,吸纳更加多元的补偿主体,建立更加高效的补偿路径。2020年,西藏、甘肃、福建、安徽等10个省(区、市)的50个县(市、区)开始启动生态综合补偿试点工作,以系统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为目标,在统筹协调各类现有生态补偿资金、降低生态补偿政策实施成本、提升资金使用效率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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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中国特色的生态补偿实践模式


地方优秀实践

  1. 全国首个跨省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新安江模式”

1.1背景情况

新安江发源于安徽黄山,平均出境水量占下游浙江千岛湖入库水量的68%以上。新安江及千岛湖流域事关浙江乃至整个长三角地区的生态安全。本世纪初,黄山进入工业化、城镇化加速发展的阶段,大量污水和垃圾通过新安江进入千岛湖,2010年左右水质富营养化趋势明显,流域生态安全面临严峻挑战。

流域应进行整体、系统保护和治理,但上下游常常分属不同行政区域,需要建立机制统筹协调。为破解流域保护的整体性与管辖权分割的矛盾,在财政部、原环境保护部组织协调下,2012年全国首个跨省生态保护补偿试点在新安江流域启动实施。中央财政安排奖励资金,皖浙两省高位推动,以互利共赢为目标,不断加大补偿力度,推进流域上下游协同共治,实现了联合监测、执法和应急联动,依托“生态美超市”等项目,积极引导全民广泛参与,建立多元投入机制,探索了绿水青山向金山银山转化的有效路径。

1.2主要做法

其一,建立权责清晰的流域横向补偿机制框架。财政部、原环境保护部统筹协调,制定并出台了《新安江流域水环境补偿试点实施方案》《关于加快建立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指导意见》等政策文件,推动皖浙两省及时签订补偿协议,明确细化责任,为试点的高效实施和整体推进提供了政策保障。皖浙两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合作,协力治污,共同维护新安江流域生态环境安全。在中央相关部门的组织协调下,上下游联合开展水质监测,每年由原环境保护部发布上年水质考核权威结果。以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和总氮四项水质指标2008—2010年3年平均浓度值为基准,每年与之对比测算补偿指数,妥善解决了两省初期磋商时到底是以湖泊还是以河流水质为标准的分歧。补偿措施主要体现对上游流域保护治理的成本进行补偿,同时完善市场化补偿措施,第一期试点中央财政每年拿出3亿元,均拨付给安徽,用于新安江治理。每年新安江跨界断面水质达到目标,浙江划拨安徽1亿元,否则安徽划拨浙江1亿元;第二期试点中央财政三年分别安排4亿元、3亿元、2亿元,继续拨付给安徽省,逐步退坡,两省的补偿力度则增加至每年2亿元。

其二,加强流域上下游共建共享,打造合作共治平台 。浙皖两省联合编制了《千岛湖及新安江上游流域水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规划》,并分别制定并实施流域水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方案,共同承担规划目标和重点任务的落实。以浙江淳安县环境保护监测站和安徽黄山市环境监测中心站为主体,在浙皖交界口断面共同布设环境监测点位。采用统一的监测方法、统一的监测标准和统一的质控要求,获取上下游双方都认可的跨界断面水质监测数据,并每半年对双方上报国家的数据进行交换。两省分别建立多个层级联席交流会议制度,部门之间定期或不定期地举行交流活动,建立起相互信任、合作共赢的良好局面。新安江上下游持续深化合作共识,黄山与杭州多层面互动,断深化区域协同发展,实现共建大通道、共兴大产业、共促大民生、共抓大保护的局面,在设施全网络、产业全链条、民生全卡通、环保全流域等方面取得新突破。

 其三,实施新安江流域山水林田湖草系统保护治理。在强化水源涵养和生态建设上,黄山市深入实施千万亩森林增长工程和林业增绿增效行动,建成生态公益林、退耕还林。下游淳安县严格源头生态保护,开展封山育林,加大植树造林力度。对强化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在种植业污染防治上,黄山市大力推广生物农药和低毒、低残留农药,在全省率先建成农药集中配送体系,建成农药配送网点,建立有机肥替代化肥减量示范区。在网箱养殖污染治理上,黄山市在新安江干流及水质敏感区域拆除网箱并建立渔民直补、转产扶持、就业培训等退养后续扶持机制;下游淳安县除保留老口鱼种和科研渔业网箱外,全县网箱全部退出上岸。在强化工业点源污染治理上,黄山市建立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累计关停淘汰污染企业、整体搬迁工业企业,拒绝污染项目、优化升级项目;下游淳安县制定了严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千岛湖标准,动产业转型升级。在强化城乡垃圾污水治理方面,黄山市大力推进农村改水改厕工作,以农村垃圾、污水PPP项目为抓手,因地制宜、分类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同时配套资源循环利用基地,投资运营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下游淳安县实施村、镇的农村治污工程,建成污水管网、污水处理终端,大幅提升农户纳管率。

其四,创新流域保护治理体制机制。首先转变发展理念。安徽省建立了由省委、省政府领导主抓、各有关部门参与的工作机制,加强同浙江省的对接、统筹协调和推进试点工作。对黄山的考核指标调整至侧重于生态保护。浙江淳安县在对乡镇部门业绩考核体系中,建立了以千岛湖生态保护为核心的考核导向机制。其次加强组织领导。安徽省成立了省新安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领导小组,黄山市成立了由市委书记和市长担任组长的新安江流域综合治理领导组和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专门在市、县两级财政设立新安江流域生态建设保护局,建立并完善与部门相互协调的运行机制,累计出台《关于加快新安江流域综合治理的决定》等多项政策文件。再次强化区域联动。上下游通过建立跨省污染防治区域联动机制,统筹推进全流域联防联控,水环境保护合力逐渐形成。皖浙两省通过补偿协议进一步明确了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建立了“环境责任协议制度”。再次完善管理制度,黄山市、淳安县专门出台相关政策规定。最后推进全民参与。黄山市把新安江生态建设与民生工程有机结合,推行村级保洁和河面打捞社会化管理,优先聘请贫困和困难户作为保洁员。健全市、县、乡三级志愿保护机制,组织成立专门志愿者队伍,带动全体市民融入生态文明建设。

其五,深入推动新安江流域绿色发展。首先绿色规划引领。上游地区深入贯彻落实《安徽省新安江流域水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实施方案》,编制《黄山市新安江生态经济示范区规划》,支撑省级层面的《安徽省新安江生态经济示范区规划》。其次优化产业结构。黄山市与社会资本共同设立新安江绿色发展基金,并争取1亿美元亚行贷款项目支持,努力把生态、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产业优势。再次转变生活方式。黄山市大力倡导节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风尚。

1.3实施效果

其一,保育了新安江流域的绿水青山。新安江流域总体水质为优并稳定向好,跨省界断面水质连年达到考核要求,保持地表水二类标准。千岛湖水质同步改善,下游富营养化趋势得到扭转。林地、草地等生态系统面积逐年增加,生态系统构成比例更加合理。淳安县先后被列为首批国家级生态保护与建设示范区,被命名为国家级生态县,荣膺“全球绿色城市”,千岛湖列为首批五个“中国好水”水源地之一。

其二,推动了新安江绿水青山向金山银山转化。生态环境好了,产业兴起来了,有机茶、泉水鱼、乡村生态旅游,一大批绿色品牌在黄山诞生,生态优势变成经济优势。生态保护补偿试点探索了绿水青山向金山银山转化的有效路径,实现了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同步提升。

其三,提供了上下游互利共赢的“新安江模式”。跨省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为促进流域上下游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开拓了全新路径,在新安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的试点基础上,桂粤九洲江、闽粤汀江—韩江、冀津引滦入津、赣粤东江、冀京潮白河以及省份众多、利益关系复杂的长江流域等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纷纷建立起来,为全国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实践提供了良好的示范和经验。


境外概况

 1、英国生态补偿的做法与实践

    英国生态补偿主要指在欧盟指导下的生物多样性补偿,在国家一级属于自愿性行为,除英格兰对生态补偿进行了强制要求外,苏格兰、北爱尔兰、威尔士均未作强制性要求。生态补偿工作由英国政府机构中的内阁部门(Ministerial departments)下辖若干行政机构管理,中央政府负责提供关于生物多样性补偿的框架、标准和指南,地方政府或者开发商通过选择对应的指导原则或政策进行生物多样性补偿实践。

    2012年7月,英国环境食品和农村事务部(DEFRA)委托科林伍德环境规划(CEP)与欧洲环境政策研究所(IEEP)开展为期两年的生物多样性补偿试点的评估研究工作。英格兰通过在考文垂、索利赫尔和沃里克郡(CSWAPO)、德文郡(包括德文郡北部、南部和东部)、唐卡斯特、埃塞克斯、诺维奇、诺丁汉郡6个试点地区开展的生态补偿实践,逐步完善了相关政策与规定。

    1.1将生态补偿融入规划体系

    英格兰以生态补偿与规划体系充分融合的方式,形成了覆盖范围最广、效率最高、补偿制度贯彻最彻底的生物多样性补偿机制。为实现生态补偿与规划体系相融合,在规划框架方面,英格兰通过欧盟指导与立法建立起战略框架,地方规划当局(LPA)负责实施,制定规划政策并回应开发商的许可申请,并将一般环境评估和环境影响评估(EIA)规定为项目申请必要环节,严格执行等级制度,不允许非缓解情况存在。

    从规划体系与生物多样性补偿结合的方式来看,英格兰通过制定法律与公共政策、管控规划许可证审批流程、开展一般环境评估和环境影响评估三类措施,有效地将生物多样性融入规划体系。在法律规定方面,英格兰通过制定《自然环境和农村社区法案》等环境规划类的法律强化生物多样性补偿的标准,形成了更广泛的生物多样性补偿范围。在规划许可审批流程中,英格兰地方政府设置规划监督员,通过规划监督员审查地方规划制定和有关规划许可证发放是否遵循生物多样性补偿要求;同时,英格兰将生物多样性作为规划申请中的硬性要求,融入环境评估和环境影响评估中。由此形成的规划体系,不仅融入了国家战略与个人发展,还综合考虑了在规划许可证的发放中最适宜的生物多样性补偿的活动方式。

    1.2建立环境银行并明确各方职能

    环境银行(The Environment Bank)是英国生物多样性补偿平台,其主要职能包括两方面:一是在线交易平台开发,在补偿供应商和买家之间扮演中间人的角色,以提供生物多样性补偿记录、信用计算和交易等服务的方式连接市场和参与者,协调各方主体关系;二是在生态补偿项目实施中为试点地区提供资源,促使供应商与买家明确职能,促成双方达成补偿协议。实践证明,在英国6个生物多样性补偿试点地区中,只有环境银行参与并明确各方职能的两个试点完成了完整的生物多样性补偿项目。

    1.3实施缓解等级并严格审批项目

    缓解等级制度是英国生态补偿政策明确的重点之一。英格兰为保障开发活动不会对生物多样性和自然系统产生不必要的负面影响,在环境评估中引入缓解等级作为生物多样性补偿中的重要环节,并规定现场补偿优先于场外补偿。

    CSWAPO试点与生态学家合作开展生态补偿工作,通过制定新的规划方案及要求现场补偿等方式,减少了经济发展对生物多样性的影响。该试点提出,如果在项目规划申请中,经评估开发活动会对生物多样性造成重大损失,则需要进行场外补偿;在明确项目会对生物多样性造成重大损失后,当地政府对是否可以通过现场补偿方式来尽可能减少生物多样性损失进行讨论;如果现场补偿不能实施,当地政府就会推荐场外补偿。在诺丁汉郡试点实践中,部分申请者开始不愿开展生物多样性补偿,导致规划申请未被通过;随后,申请者在申请中明确了采取一系列缓解措施来减少现场生物多样性损失,并提出现场缓解的解决措施,将部分草地进行迁移,并给予场外补偿后,该项规划申请才被通过。

    1.4规范统一指标工具与标准

    英国通过规范统一指标工具与标准,追求更加准确、贴合实际的生态补偿评价,形成更为完善的生态补偿制度。在具体工作中,生态补偿以栖息地作为初始衡量标准,衡量规划项目对当地生物多样性的影响。衡量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内容包括:一是计算规划项目对生物多样性造成的影响,包括栖息地的面积、栖息地质量和栖息地类型3项因素;二是评估补偿的类型和范围及执行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误差,依据不同等级评分的交付风险、空间风险和时间乘数因素共同确定误差。

    在6个试点中,CSWAPO试点收集了高质量的生物多样性数据与图纸,聘请了数量庞大的生态学家团队,总结出一套实施生物多样性补偿的程序,并要求沃里克郡所有的规划项目都基于此程序对生物多样性指标进行应用。与其他试点地区相比,在提高缓解和补偿水平方面,CSWAPO试点形成的生物多样性补偿的效果最佳。

    1.5生态补偿对生态特色的存续

    英国以《英国环境法》为基础,扩充生态补偿的范围,将保留在英国北部的传统农业耕作方式定义为生态服务,纳入生态补偿范畴,要求在农场经营中优先考虑对生态特色性的保护,对传统农业耕作方式进行保持。90%的私有农场被纳入其中,囊括7441公顷土地,成功地保留了英国传统农业的独特景观。该计划具有较高的社会价值,在促进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同时,鼓励使用50年前的传统土地利用方式,利于保护珍稀动植物等生物多样性,保护耕作方式、农作方式等社会生产活动。如今,约克郡山谷成为英国自然景色最壮丽的国家公园之一,通过生态补偿与当地人民共同管理所保留的传统耕作方式及独特的自然景色,每年可以吸引超过八百万名游客到此参观,形成了持续的资金收入。

2、德国生态补偿的做法与实践

    德国的生态补偿实践经验丰富,生态保护成果受到世界多国认可。据欧盟网站统计,截至2016年,德国的生态补偿实践多达65项,处于欧盟领先水平,远远超过其他国家。德国通过生态补偿解决了建设与保护之间的矛盾,在项目实施的同时保护了生物多样性,并且多数项目通过生态补偿之后,生物多样性得到进一步提升。德国完善的生态补偿制度成为其生态环境安全的坚实壁垒。

    德国的生态补偿制度体系由联邦政府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联邦自然保护法》与各州的自然保护法共同组成,对景观、动物栖息地及相关物种进行保护。其中,德国联邦一级对补偿地与生态账户的法律、评估负面影响和补偿方法进行了设定,各州的自然保护则确定主管当局与缓解条例的程序。值得注意的是,与英国在国家一级自愿性的保护政策不同,德国国家层面的法律直接指导生态补偿实践。

    2.1紧密联系空间规划与生态补偿

    德国的规划体系通过预判规划生态影响,在规划中预留生态补偿空间,补偿方案随着空间规划推进加以细化等方式,将生态补偿与空间全域相交融。以萨克森州莱比锡市为例,景观规划是该市自然保护和景观管理、可持续城市发展的工作基础。1999年,莱比锡市编制了城市景观规划,但随着城市发展,旧版景观规划已不能满足发展要求。2021年,莱比锡市面向全域重新编制景观规划,以综合发展的理念将景观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的目标相融合,实现自然保护与城市发展的平衡。同时,在景观规划方案中,对景观与相关规划的开发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对生态侵害做出判断,并尽全力在规划中避免破坏生态。

    2.2明确的合作分工与有效监管

    德国生态补偿工作有着明确分工,对推进各方合作产生了积极作用。以易北河流域生态补偿的国际合作为例,作为欧洲著名河流之一,易北河流经捷克、德国两国,20世纪80年代,由于两国的发展阶段不一,易北河污染严重,对德国造成严重影响。从1990年起,德国和捷克达成协议,共同采取措施整治易北河,成立双边合作组织,通过设置8个专业小组,明确双方职责分工。整治后的易北河流域水质得到极大改善,达到饮用水标准,并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3以补偿政策助推先避免后补偿

    补偿池(又称生态账户或生境银行)作为德国生态补偿政策的重点,其目的是在将来可能发生不可避免的生态系统侵占之前,有目的地储备适用于占补的土地,以便将来进行侵害补偿。德国补偿池具有区域面积大、修复后由保育机构与农民主体长期合作管理的特征,联邦各州的法规条例保护补偿池的程序性和生态质量,对批准补偿池的补偿措施的程序标准和生态标准进行明确,并将补偿池统筹到审批程序中,进一步明确补偿机构的责任和义务。

    2.4将生态补偿的量化积分处理

    德国生态补偿通过量化计算明确奖惩行为,其中量化包括3个流程,分别是事先评估、生态补偿设计方案与生态补偿验收评价。德国生态补偿的核心评价标准在于将生态补偿量化积分处理,以保持生态价值的整体平衡,在量化处理中,土地开发的所有影响都要计算和转换到同一维度。以巴伐利亚州某风景区建筑物建设为例,首先对补偿需求进行测算,根据群落生境价值表,拟开展建设的土地为2830平方米的集约型绿地,群落生境价值质量等级评分为每平方米3分,物种及其生存环境相关损害系数预计为1.0,预计建筑的补偿需求为8490个生态价值点。随后,为实施生态补偿,建筑商在附近划定一片依据《巴伐利亚州生态补偿条例群落生境名录》评级标准,质量等级评分为9分的物种丰富的边缘地区,同时种植可以为动植物提供高质量生存空间的灌木丛,灌木丛宽8米、长160米,面积大概为1280平方米。通过调查补偿规模和实施补偿措施的土地初始状态和预测状态,测算补偿措施所达到的状态发现,补偿范围内的价值点为8960个,实际补偿大于补偿要求,预计损耗获得了充分的补偿,且灌木丛装饰了建筑物,补偿了景观整体面貌损害,发挥了多功能补偿的作用。

    2.5生态补偿方式的多元化

    德国生态补偿方式较为多样,具有激励市场参与、不单纯依靠财政、注重社会群体参与等显著特征。在易北河流域整治的过程中,德国多方筹集经费,资金来源包括财政贷款、研究津贴、排污费(居民和企业的排污费统一交给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厂按一定的比例保留一部分资金后上交国家环保部门)、下游对上游经济补偿4类。生态补偿经费用于建设捷克与德国交界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在满足捷克与德国各自发展需求的同时实现互惠共赢。虽然德国开展系统性生态补偿时间较短,但是以生态标签形式参与市场机制,形成生态补偿的思维较早。早在1971年,德国便发起环境标志计划,以市场化的方式引导消费者选择保护环境、具有生态价值的产品,极大缓解了政府财政压力。

 

特别鸣谢:本词条的创作感谢第八期公益律芽学员的大力支持!


关联法条

序号法律法规法律层级发布日期实施日期失效日期通过主体规范的主要内容
1生态保护补偿条例行政法规2024.04.062024.06.01现行有效国务院生态保护补偿的专门条例
2财政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延续黄河全流域建立横向生态补偿机制支持引导政策的通知部门规范性文件2023.06.062023.06.06现行有效财政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国家林草局黄河全流域建立横向生态补偿机制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党内法规制度2021.09.122021.09.12现行有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
3财政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支持引导黄河全流域建立横向生态补偿机制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部门规范性文件2020.04.202020.04.20现行有效财政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国家林草局黄河全流域建立横向生态补偿机制试点工作
4财政部关于建立健全长江经济带生态补偿与保护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部门规范性文件2018.02.132018.02.13现行有效财政部长江经济带生态补偿与保护长效机制
5国务院关于生态补偿机制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国务院规范性文件2013.04.132013.04.13现行有效国务院生态补偿机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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