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贡献者
概要
碳排放权交易是旨在限制、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市场机制。
定义
碳排放权交易通常也被称为“总量和交易机制”。在此机制下,监管部门会针对一个或多个经济部门设定碳排放总量上限,并向企业发放配额,如果企业温室气体排放超过额度,则需要在碳交易市场购买额度,反之,如果企业减排成功,则可利用节省的额度产生经济效益[1]。这种碳交易市场也被称为合规碳市场,通过确定温室气体排放水平,发挥市场机制,由配额需求决定碳定价。除合规碳市场以外,企业或投资者亦可购买第三方发行认证的温室气体减排项目所产生的自愿减排量(又称碳信用),用以抵消其自身的碳排放,该市场称为自愿碳市场[2]。
要点总结 Key Takeaways
- 碳市场可以分为合规碳市场和自愿碳市场。
- 碳排放权交易机制通过限制温室气体排放总量,为低碳经营活动提供激励,从而促进温室气体减排目标的实现,推进可持续发展。
- 碳排放权交易机制中碳价格并非确定,而是通过对碳排放配额进行交易形成市场价格。
概念的提出
“排放权交易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美国关于发电厂污染物排放的控制”[3]。20世纪90年代,随着气候变化成为国际焦点问题,碳排放权交易得到关注与讨论。1997年,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三届缔约国会议上签署了有法律约束力的《京都议定书》,其中包括有关设立缔约国间排放与减排交易的条款[4]。 2001年,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七届缔约国会议上签署了有关落实《京都议定书》机制的“马拉喀什文件”[5]。第一个碳排放交易市场由欧盟于2005年建立。随后,多个国家和地区分别制定了各自的碳排放权交易计划。[6]
开展碳排放权交易的行业和城市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全球共34个碳排放权交易体系投入运行,这些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司法管辖区温室气体排放量、GDP、人口分别占全球总量的17%、55%和1/3[7]。中国的碳市场建设是从地方试点起步的,从2011年10月以来,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湖北、广东和深圳等地开展了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8]。截至2022年12月31日,中国全国碳市场2022年内碳配额累计成交量5085.88万吨,其中大宗协议交易占比87.84%,挂牌协议交易占比12.16%。累计成交额28.12亿元,挂牌协议交易成交均价为58.08元/吨,相比于2021年的46.60元/吨提升了24.64%。[9]另外,一些国家和地区,如新加坡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虽然没有设立国家监管的碳市场,但设有全球性碳信用额度的自愿碳交易市场[10]。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碳排放权交易机制下所覆盖的行业不尽相同。中国的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目前主要覆盖能源产业。欧盟的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目前涵盖能源、能源密集型产业(铝、铁、水泥、玻璃、混凝土生产等行业)以及商业和航空等产业。韩国的碳排放权交易机制涵盖热电、工业、建筑、交通、废弃物和公共等产业。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碳排放权交易机制涵盖发电、炼油、石油天然气、工业、建筑和运输等行业[11]。
交易市场
中国
目前中国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为全国交易市场与地区交易市场(包括2021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启动前的试点地区以及福建省和四川省)并行。未来的发展目标为逐步形成统一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12]。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交易中心位于上海,碳配额登记系统设在武汉。企业在湖北注册登记账户,在上
海进行交易,两地共同承担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支柱作用[13]。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交易产品为碳排放配额,生态环境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适时增加其他交易产品。交易主体包括重点排放单位以及符合国家有关交易规则的机构和个人。交易方式上,碳排放权交易通过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进行,可以采取协议转让、单向竞价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方式[14]。此外,部分可再生能源企业亦可通过国家主管部门审批,依靠减排项目取得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并在碳交易市场交易[15]。
欧盟
欧盟的碳排放权交易体系自2005年成立以来已历经4个阶段,目前处于第4阶段。2020年第3阶段完成后,欧盟已将由各国分别确定排放总量的体系变更为覆盖欧盟范围的排放总量体系。对于碳排放一级市场,欧盟以竞价分配方式为主,由欧洲能源交易所(EEX)主持分配,覆盖产业更为广泛[16]。二级市场碳交易既可在交易中心进行亦可场外交易。二级市场交易产品包括合同转让、期权和期货。除欧洲能源交易所(EEX)外,碳排放相关期货交易亦可在洲际交易所(ICE)、欧洲能源衍生品交易所(ENDEX)和纳斯达克(Nazdaq)进行[17]。
美国(加利福尼亚州)
美国目前没有全国性的碳排放权交易体系,部分州引入了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加利福尼亚州为其中之一。加利福尼亚州的碳排放权交易一级市场以竞价方式分配。二级市场交易产品包括抵扣、配额以及碳排放金融衍生品。二级市场交易可通过ICE,CME和Nodal交易平台进行,亦可由相关企业直接进行场外交易(相关的经认证的合规产品须经CITSS账户完成交易)[18]。
如何开展碳排放权交易
中国碳排放交易的基本流程如下图所示(摘自碳排放交易网站[19])
“中国全国碳市场启动时的分配方案总体为:基于强度确定减排目标,后根据基准法自上而下决定配额总量,最终免费发放到纳入监管的减排企业手中。[20]”中国全国碳市场以无偿分配碳排放配额为主,允许核证自愿减排认证(CCER)在二级市场交易,参与企业排放量配额的抵扣。
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自第3阶段以来排放总量亦通过自上而下的方式确定。与中国不同,欧盟目前配额分配以拍卖机制主导,逐渐减少免费分配直到取消。
碳排放交易市场框架亦在一些发展中国家设立。2021年10月,印度尼西亚通过了第98号总统令。该总统令覆盖面广,规定印度尼西亚政府将使碳经济价值可通过环境和林业部长根据科技发展情况确定的碳交易、经济激励、碳税和其他机制实施。关于碳交易,第98号总统令规定了两种碳交易机制:排放交易,以及温室气体排放量抵消[21]。
新加坡尚未建立合规碳市场,但于2021年建立了全球碳交易所Climate Impact X (CIX)这一自愿碳交易市场,旨在通过标准化合同促进高质量碳信用交易。CIX通过项目市场数字平台,展示按CIX质量标准进行管理的碳项目,并通过CIX交易所数字平台实现高质量碳信用的实时双向现货交易[22]。
如何参与碳排放权交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于2023年2月17日转发了最高人民法院整理的十一个《司法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典型案例》,其中:
案例七、深圳某容器公司诉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行为案中,深圳某容器公司以2014年用电量、工业产值比2013年度有下滑为由拒绝支付2014年度超碳排放4928吨二氧化碳当量的碳排放配额。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听证,对深圳某容器公司处以其2014年度超额排放量乘以履约当月之前连续6个月碳排放配额交易市场平均价格三倍的罚款。深圳某容器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深圳某容器公司作为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其2014年实际碳排放量超过其持有的排放配额,且未能足额履行2014年度碳排放配额清缴义务,也未按要求履行补缴义务。根据《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碳排放配额总量根据目标排放总量、产业发展政策、行业发展阶段和减排潜力、历史排放情况和减排效果等因素综合确定,与企业上一年度实际工业增加值密切相关,深圳某容器公司关于2014年度用电量减少,碳排放总量也应减少的主张,缺乏依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了深圳某容器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支持行政机关履行温室气体减排的监管职责。
案例八、中国农业银行某县支行与福建某化工公司等碳排放配额执行案中,福建某化工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某县支行发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福建某化工公司应履行还款义务而未履行,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经调查发现,该化工公司因技改及节能减排持有未使用的碳排放配额。相关法院作出执行裁定,冻结该化工公司未使用的碳排放配额,并通知其将碳排放配额挂网至福建海峡股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随后,该公司的5054吨二氧化碳当量碳排放配额交易成功,并用于本案执行。该案说明碳排放配额具有财产属性,持有人可以通过碳排放配额交易获取相应的资金收益。“将碳排放配额变卖后抵偿债权人债权,既是执行方式的创新,也是对生态产品实现方式的有益探索[23]”。
碳排放权交易的监督管理
关于碳排放权交易的监管部门,初期的碳交易试点管理办法规定发展和改革部门为碳排放交易的主管部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2021年起生效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生态环境部门为全国碳交易市场的主管部门,“并具体划分生态环境部、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设区的市级环境主管部门三个层级的管理体系。[24]”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主管部门负责对交易主体和交易机构的监管,交易机构则对交易主体进行监管和公众监督。《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第七章为罚则,规定关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全国碳排放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重点排放单位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罚。其中,第三十九条规定重点排放单位虚报、瞒报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或拒绝履行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义务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以上三万以下的罚款。第四十条规定重点排放单位未按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关联法条
序号 | 法律法规 | 法律层级 | 发布日期 | 实施日期 | 失效日期 | 通过主体 | 规范“ ”的主要内容 |
1 |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 部门规章 | 2020年12月31日 | 2021年2月1日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 总则规定相关立法目标、适用范围和原则、管理部门;分则包括有关碳排放配额管理、碳排放核查与清缴、碳排放权交易以及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的规定。 |
2 |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 部门规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起草, 待审未定 | 待审未定 | - | 待审未定 | 健全碳排放配额制度; 明确重点排放单位的条件和公布调整的顺序; 明确碳排放权配额分配的原则、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