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贡献者
概要
垃圾分类是根据垃圾成分、利用价值和环境危害度等标准对垃圾进行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
一、定义
垃圾分类,是对垃圾处理的一种科学方法。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如垃圾的成分、利用价值、对环境的危害度等),对垃圾进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一方面将垃圾中的有用部分分离出来,将之重新回收、利用;另一方面对其余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以减少污染。
要点总结 Key Takeaways
- 垃圾分类是根据垃圾成分、利用价值和环境危害度等标准对垃圾进行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科学分类不仅能分离并回收有用部分,还能对剩余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减少污染。
- 我国垃圾分类标准分为四大类: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湿垃圾)、其他垃圾(干垃圾)。目前我国多数省市在按照这四分法进行分类,并逐步推进垃圾分类的实施和完善。
- 垃圾分类能减少土地占用,改善土壤、大气和水体污染,并提高资源利用率。例如,分类后的厨余垃圾可堆肥改善土壤,其他可回收物如塑料分类处理可降低焚烧发电的腐蚀性。此外,垃圾分类可提高公众环保意识,推动全社会的环境保护参与度。
二、发展现状
在1996年4月1日,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次施行,就已经将“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设为单独一节(第三章第三节),并提出“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做到分类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第37条第2款)。目前,我国垃圾分类的立法已经相对完善,从国家至省市,多级有立法权的地方都纷纷出台了有关垃圾分类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全国绝大部分地区都已经进入强制垃圾分类阶段。
垃圾分类工作可以分为前端工作和后端工作,前端工作主要是垃圾的收集工作,而后端工作主要是垃圾的处理工作。
从前端工作看,我国垃圾分类工作主要问题在于居民参与度较低。虽然,部分地区的部分居民,尤其是在全面推动垃圾分类以后,已经培育起了垃圾分类的习惯,能够做到垃圾分类投放。但是总体上看,居民还无法做到垃圾分类投放,其原因很复杂,有人认为是居民欠缺垃圾分类知识;有人认为是法规不健全或法规执行不严格;也有人认为是受长期生活习惯和生活方式的影响,导致人们自觉参与垃圾分类的意识不强、主动性较差。
从后端工作看,一些城市缺少分类垃圾清运车、厨余垃圾处理中心、再生资源处理中心和危险废物处理中心等垃圾中末端处理设施和场所,使分类后垃圾在末端处理中没有得到充分利用。
三、垃圾分类的意义
(一)环境意义
1. 有利于减少土地占用
垃圾处理的重要方式之一,是垃圾填埋。如果不加以分类地将所有垃圾都进行填埋,势必会占用大量土地。如果对垃圾进行科学分类,将可利用的垃圾和有害垃圾单独处理,就会减少垃圾填埋数量,有利于减少占用土地,节约土地资源。
中国青年报曾于2013年在《中国城市遭受“垃圾围城”之痛》一文中报道过一组数据:“北京市日产垃圾1.84万吨,如果用装载量为2.5吨的卡车来运输,长度接近50公里,能够排满三环路一圈。并且北京每年垃圾量以8%的速度增长;上海市每天生活垃圾清运量高达2万吨,每16天的生活垃圾就可以堆出一幢金茂大厦;广州市每天产生的生活垃圾也多达1.8万吨……住建部的一项调查数据表明,目前全国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城市被垃圾包围。全国城市垃圾堆存累计侵占土地75万亩。”
可见,在垃圾数量如此之巨大的情况下,科学进行垃圾分类,减少垃圾填埋量,具有迫切的现实意义。
2. 有利于减少环境污染
(1)有利于改善土壤污染
填埋是处理垃圾的重要方式,如果将未分类的垃圾直接填埋,会对土壤造成巨大污染。如垃圾中难于降解的塑料废弃品等会影响土壤的质地和结构,导致农产品减产;垃圾中重金属等毒害成分还会污染土壤,进而导致农产品中污染物超标。而如果进行垃圾分类,去掉可以回收的、不易降解的物质,将会减少垃圾数量达60%以上。如此,可以有效减少土壤污染。
(2)有利于改善大气污染
焚烧是处理垃圾的重要方式,但直接焚烧未经分类的生活垃圾,往往会导致严重的不良后果。以二噁英的产生为例,焚烧处理生活垃圾,温度要保持在850℃且达到3秒以上,才能实现二噁英的分解,防止二噁英污染。如果生活垃圾中的剩饭剩菜、瓜皮果皮等湿垃圾与干垃圾混在一起焚烧,水分多,热值低,便会导致炉温难以控制稳定,从而引起排放烟气中的污染物增多,其中就包括致癌物二噁英。经过垃圾分类,湿垃圾含量便会大大减少,产生二噁英的风险也会大大降低。混合垃圾在收集、运输和处理过程中容易发酵,产生甲硫醇、甲硫醚等气体。垃圾分类后,则可有效降低该类污染,有利于我们呼吸更加清新的空气。
(3)有利于改善水体污染
垃圾渗滤液是导致水体污染的重要原因。垃圾渗滤液主要由垃圾本身的内含水和其他外部来水如降雨、降雪等混入的水分组成。未分类的混合垃圾由于含有约60%的厨余垃圾与其他成分的易腐湿垃圾,极易产生渗沥液,渗沥液的COD(化学需氧量)指标经常超过10000毫克/升,比劣五类水还要差。渗沥液处理起来十分棘手,而且要花很大的代价。如果渗沥液处理能力跟不上,处理不及时,有害成分可能会污染地下水、地表水,甚至通过食物链,影响人的健康。而随着干、湿垃圾分离,进入垃圾焚烧厂和垃圾填埋场中的垃圾含水率降低,这部分垃圾渗滤液量将会减少。生活垃圾分类,可有效减少渗沥液产生,减少对地下水和地表水的污染。
3. 前端垃圾分类投放有利于便捷后端垃圾处理
前端未进行垃圾分类或垃圾分类未进行到位,往往会给后端垃圾处理带来难度。在对垃圾进行焚烧处理时,如果将含有大量水分且容量较大的厨余垃圾(湿垃圾)与干垃圾分离,可以使得可燃物质的占比提升,单位垃圾热值提升,同时在焚烧过程中由水分蒸发吸热带走的热量也相应减少,有利于垃圾焚烧放出热量的充分利用。
(二)经济意义
通过科学的方式对垃圾进行分类处理,将可利用的部分分离出来,回收利用处理,有利于提高资源利用率。如将厨余垃圾(湿垃圾)单独分类,其中的有机物易腐烂,经过堆肥处理后可以生产出腐殖质土壤,施在农田里有利于提高土地肥力,减少化肥的用量。
再如,城市生活垃圾利用的一种方式是焚烧发电。垃圾所含的盐分、塑料成分较高,与其他燃料相比,焚烧所产生的烟气中含有大量的氯化氢等腐蚀性气体和灰分,是严重腐蚀余热锅炉系统中各换热部件的主要因素,也是制约焚烧发电效益的主要因素。而垃圾中的塑料和厨余垃圾中的盐分是烟气中氯及其化合物的主要来源。在现有的经济技术条件下,想要更好地维护垃圾焚烧的安全性和稳定性,提高焚烧发电效益,最好的办法就是坚定不移推行垃圾分类,减少垃圾中的氯、硫源。垃圾分类是提高垃圾焚烧安全性和资源化利用效率的最好的预处理措施。
(三)社会意义
垃圾分类是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活动,社会公众需要根据确定标准,对垃圾进行分类投放,分类投放是后续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的前提。在公众参与垃圾分类中,可以引导公众学会节约资源、利用资源,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而且也能使公众关心环保问题,增强环保意识,推动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
五、我国垃圾种类(不含港澳台地区)
2019年,我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了《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 19095-2019),该标准将我国垃圾种类分为4个大类和11个小类,4个大类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也可称为“湿垃圾”)、其他垃圾(也可称为“干垃圾”),除上述4大类外,家具、家用电器等大件垃圾和装修垃圾应单独分类,上述具体大类和小类的类别构成如下:
在各省的实践中,绝大多数是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四分法进行分类,但也有少数省份按照其他名称进行分类,但总体上是按照四分法进行分类,且差异主要在于名称不同。
(一)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
该分类标准适用比较普遍,适用的主要省级行政区如下:北京市、天津市、重庆市、河北省、河南省、山东省、山西省、江苏省、安徽省、江西省、广东省、海南省、青海省、内蒙古自治区。
关于“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之定义,可参照《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中的规定。
厨余垃圾,是指家庭中产生的菜帮菜叶、瓜果皮核、剩菜剩饭、废弃食物等易腐性垃圾;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的企业和机关、部队、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集体食堂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渣、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以及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水产品、畜禽内脏等。其中,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油水混合物。
可回收物,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价值,回收后经过再加工可以成为生产原料或者经过整理可以再利用的物品,主要包括废纸类、塑料类、玻璃类、金属类、电子废弃物类、织物类等。
有害垃圾,是指生活垃圾中的有毒有害物质,主要包括废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
其他垃圾,是指除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之外的生活垃圾,以及难以辨识类别的生活垃圾。”
(二)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
该分类标准主要适用于上海市。
其中关于“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之定义,可参照《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规定。
可回收物,是指废纸张、废塑料、废玻璃制品、废金属、废织物等适宜回收、可循环利用的生活废弃物;
有害垃圾,是指废电池、废灯管、废药品、废油漆及其容器等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废弃物;
湿垃圾,即易腐垃圾,是指食材废料、剩菜剩饭、过期食品、瓜皮果核、花卉绿植、中药药渣等易腐的生物质生活废弃物;
干垃圾,即其它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以外的其它生活废弃物。
(三)可回收物、易腐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
该分类标准主要适用于浙江省和福建省。
其中关于“可回收物”“易腐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之定义,可参照《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规定。
可回收物,指适宜回收的可资源化利用的生活垃圾,主要包括废弃的纸、塑料、金属、包装物、纺织物、电器电子产品、玻璃等;易腐垃圾,指生产经营中和居民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容易腐烂的生活垃圾,包括废弃的蔬菜瓜果、肉类、水产品、米面食品、食用油脂、坚果炒货等;
有害垃圾,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主要包括废弃的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荧光灯管,含汞温度计,含汞血压计,药品及其包装物,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胶片及相纸等;
其他垃圾,指除可回收物、易腐垃圾、有害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四)易腐垃圾、可回收利用垃圾、有害垃圾、其他生活垃圾
该分类标准主要适用于甘肃省农村地区(《甘肃省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其中关于“易腐垃圾”“可回收利用垃圾”“有害垃圾”“其他生活垃圾”之定义,可参照《甘肃省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中的规定。
农村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
易腐垃圾,包括厨余垃圾、废弃蔬菜、腐烂瓜果、落叶、粪便等;
可回收利用垃圾,包括废纸、废塑料、废玻璃、废旧纺织物、废金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和废纸塑铝复合包装等;
有害垃圾,包括废电池、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等;
其他生活垃圾。
(五)有机垃圾、沙土灰渣垃圾、可回收垃圾、有毒有害垃圾、大件垃圾、其他垃圾
该分类标准,主要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地区。
关于“有机垃圾”“沙土灰渣垃圾”“可回收垃圾”“有毒有害垃圾”“大件垃圾”“其他垃圾”的定义,可参照《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技术标准》,其标准如下:
农村生活垃圾分类 | 特性 | 详细内容 |
有机垃圾 (易腐垃圾) | 易腐、可堆肥或沤肥 | (1)生厨余垃圾:果皮、蛋壳、茶渣、菜帮、菜叶、肉品及果菜下脚料,内脏; (2)熟厨余垃圾:剩菜剩饭、废弃食物等; (3)动物粪便:家庭庭院中饲养的少量家禽及牲畜粪便如鸡粪、狗粪、牛粪、猪粪; (4)花草、枯枝、落叶:庭院中绿化植被修剪过程中产生的树枝树干及其他修剪物等。 |
沙土灰渣垃圾 (灰土垃圾) | 对环境无害的无机垃圾 | 混凝土块、渣土、灰渣、炉灰、砖瓦、陶瓷、碎石块、废砂浆、泥浆等。 |
可回收垃圾 (可卖垃圾) | 可循环使用或再生利用的垃圾 | (1)废纸类:适宜回收利用的各类报纸、书刊杂志、复印纸等纸张,纸板纸箱、纸质包装、纸塑铝复合包装等纸制品; (2)废塑料类:适宜回收利用的各类塑料袋、塑料瓶罐盒、塑料盆桶、泡沫塑料、塑料玩具、塑料管、橡胶及其制品等; (3)废玻璃类:适宜回收利用的各类玻璃瓶、玻璃杯、玻璃桌面等玻璃制品; (4)废金属类:适宜回收利用的易拉罐、罐头盒、奶粉桶、玩具、餐具炊具、剪刀、铁钉、衣架、金属用品等金属制品; (5)废纺织物类:适宜回收利用的各类废旧衣物、棉被、鞋、窗帘、床单、毛绒玩具等纺织物; (6)电器电子废弃物类:适宜回收利用的各类计算机、电话机、平板电脑、手机等; (7)废其它类:适宜回收利用的木竹料及其他废弃物类等。 |
有毒有害垃圾 (有害垃圾) | 对人体健康或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潜在危害的物质 | (1)废充电池和电路板类:废铅蓄电池、废纽扣电池、废镍镉电池和氧化汞电池、汞开关、阴极射线管、废弃电路板; (2)废灯管类: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 (3)家用化学品类:废药品、废含汞温度计、废含汞血压计、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废硒鼓及墨盒、废矿物油及其包装物、废显(定)影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像纸、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过期日用化妆用品、染发剂等。 |
大件垃圾 | 经分拣拆解可被利用的垃圾 | (1)电器电子废弃物类:电视机、电冰箱/柜、空调、洗衣机、吸尘器、微波炉、烤箱、电饭煲、吸油烟机、电热水器、燃气热水器等; (2)废家具、农具、生产生活用具类:床架、床垫、沙发、桌子、椅子、衣柜、书柜等具有坐卧以及贮藏、间隔等功能的废旧生活办公器具、橡胶、皮革、废旧自行车等。 (3)拆除大件类:大件石块、木头、水泥制品、装饰板等不同材料制成的各种大件物品。 |
其他垃圾 | 低附加值或混杂、难以分类的其它类别垃圾 | 上述分类以外的所有垃圾,包括无经济价值的商品包装物、塑料袋,被污染或难以再次利用的纸张、塑料、织物,包括干电池无汞碱性电池及一次性干电池、卫生巾、一次性纸尿裤、餐巾纸、烟蒂、清扫渣土、大棒骨、贝壳等。 |
(六)其他省份
截至2024年5月11日,吉林省、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尚未在省级文件中规定全省统一的垃圾分类的种类。
吉林省出台的省级文件中尚未出台关于垃圾分类标准的内容。
西藏自治区的《西藏自治区生活垃圾处理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将垃圾分为“厨余生活垃圾、有害生活垃圾、可回收生活垃圾、其他生活垃圾”四类,但该文件尚未生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也在推动垃圾分类法规的制定,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第22条将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四类,但该条例尚未生效。另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在其发布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推进党政机关等公共机构 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意见》中提出了“可回收物、有害垃圾、餐厨垃圾、其它垃圾”四分法,但该文件仅适用于“全区各级各类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大专院校、医院等公共机构”。
六、境外概况
(一)美国
美国的垃圾分类立法主要有1965年制订的《固体废弃物处置法》,1976年修订更名为《资源保护及回收法》;1990年制定的《污染预防法》等,这些法律确定了资源回收的“4R原则”,即recovery(恢复)、recycle(回收)、reuse(再用)、reduction(减量)。另外,美国50个州在遵循联邦立法的前提下,各有其本州的地方立法,如2009年,旧金山通过了强制性法案《垃圾强制分类法》,要求当地企业和居民按照规定将垃圾进行分类处理。如果在应丢弃不可回收垃圾的垃圾桶内发现可回收或可堆肥垃圾,对于初犯者,环境委员会将予以警告;对于多次违规的小型企业或住户,将处以100美元罚款;对于大型企业和多户住宅,最高将处以1000美元罚款。
在后端处理上,分类之后的垃圾由专门的垃圾回收公司按照固定日期收取,居民每月缴纳一定数额的“垃圾清运费”,个人严禁私自翻捡垃圾桶内可利用物品。全美有两万多家垃圾回收公司给不同的城市提供服务。
(二)日本
20世纪60、70年代起,日本开始实施垃圾分类,起初只分可燃和不可燃垃圾。随着资源垃圾分类回收利用的发展,垃圾分类也越发细化和复杂。如今日本的垃圾可以分为七大类:第一种便是可燃垃圾,比如厨余垃圾、衣服、橡胶制品、革制品、杂草等;第二类则是不可燃垃圾,比如餐具、厨具、玻璃制品、灯泡、小型家电等;第三类被日本人称为“粗大垃圾”,顾名思义就是比较大的垃圾比如自行车、桌椅、沙发、微波炉、烤箱、高尔夫球杆等;第四类是不可回收的垃圾,比如水泥、砖瓦、农具、灭火器、废轮胎等;第五类是塑料瓶类,比如饮料、酒类、酱油等的塑料瓶。第六类是可回收塑料类,比如商品的塑料包装袋、牙膏管、洗发水瓶子等。第七类是有害垃圾,比如干电池,水银式体温计等。第八类是资源垃圾,比如报纸杂志、硬纸箱等。
在立法上,日本制定了《废弃物处理法》《家电回收法》《关于包装容器分类回收与促进再商品化的法律》《食品回收法》等与垃圾减量相关的法律。其中,日本在《循环型社会形成推进基本法》中提出了“3R”理念:Reduce(减量化)、Reuse(再使用)、Recycle(循环利用)。另外,《废弃物处理法》中第25条14款规定:胡乱丢弃废弃物者将被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00万日元;如胡乱丢弃废弃物者为企业或社团法人,将重罚3亿日元。
(三)德国
在德国,根据各城市的不同规定,日常垃圾一般分4至7大类,然后再细分出几十种生活垃圾。七大类垃圾分别是厨余和绿化垃圾(有机垃圾)、纸类、塑料包装、旧玻璃瓶、剩余垃圾(其他垃圾)、有毒垃圾和大件废弃物,不同垃圾投放桶的颜色有明显差异。
在立法上,1972年,德国即颁布实施了《废弃物处理法》,与欧盟废弃物管理思路的变迁相同,德国的垃圾管理思路也逐渐转变为“避免产生—循环利用—末端处理”的方式;1986年,《废弃物处理法》进行了第一次修订;2012年,《废弃物处理法》正式修订成为《废弃物管理法》。1991年,德国实施了《包装废弃物管理法》,旨在控制和减少包装废弃物的数量,是世界上第一个关于包装废弃物减量化和倡导包装废弃物循环利用的管理法规,施行的初衷是延伸生产者责任制度,即将包装废物的处理责任由政府分摊给了生产者、供货商等企业。1994年,德国制定了《循环经济与废弃物管理法》,并于1996年正式生效。该法案从物质循环的角度出发,强调废弃物管理应从其全生命周期考虑。首先强调避免产生废弃物,即垃圾减量化;其次,当物质不可避免地成为废弃物时,应首先考虑其能否直接作为其他生产过程的原料,重新实现其物质属性,当不能直接回用时,考虑其能否实现能量回收;最后,才考虑进行最终处置。德国于2005年6月1日起实施的垃圾填埋条例,严格限制进入垃圾填埋场的可降解废物含量。要求任何垃圾都必须在进行预处理后,总有机碳小于5%,才可进行填埋处理。根据垃圾填埋条例的新规定,垃圾填埋基本只接收经过生物处理或焚烧处理后的灰渣。自此,德国垃圾处理正式走向实现原生垃圾零填埋的目标。在最新发布的《德国固废管理2018》报告中,明确提出法律法规建设是推动循环经济和废弃物管理的基础,其中核心是垃圾管理“避免产生—再次使用—物质回收—能量回收—处理处置”的五级程序,以及污染者付费原则的要求。
另外,德国还有一些有趣的回收方案。对于可回收塑料瓶,从超市买回来的大部分饮料、矿泉水等带有塑料瓶包装的产品都已包含了0.25欧元的“塑料瓶押金”。使用过后把带有可回收标志的塑料瓶投入回收机,会得到一张带有金额的凭证,可用作代金券在超市内继续消费或在收银台申请退款。这个看似不起眼的做法,却让塑料瓶回收和再利用得到了普及,有效提高了有害垃圾的回收利用率。
特别鸣谢:本词条的创作感谢第八期公益律芽学员的大力支持!
八、经典案例及行政处罚案例
(一)国内判例
审理法院 |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
当事人(如原告、被告、第三人、上诉人等) | 公益诉讼起诉人: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通江县至诚镇人民政府 |
裁判日期 | 2018年4月11日 |
案号 | (2017)川1921行初57号 |
案由 | 行政案由 |
案件事实 | 2012年以来,被告至诚镇政府将未分类的乡镇生活垃圾运输至通江县××线××+700M(小地名“四道班黄家河段小拱桥”)处公路旁倾倒,未按相关规定规范处置乡镇生活垃圾。2017年8月29日,经通江县规划编制研究中心测量,倾倒的垃圾堆表面积为1545.77平方米。该垃圾倾倒点垃圾沿河露天分布,平时散发大量臭味气体,焚烧的烟尘四处飘散,如遇雨水冲刷,部分垃圾沿河漂浮。该垃圾倾倒点对附近村民的生产生活造成影响,对环境造成污染。 2017年7月3日,公益诉讼起诉人通江县检察院向被告至诚镇政府发出检察建议书,督促其认真履职,规范处置乡镇生活垃圾,并对前述垃圾倾倒点垃圾进行整治,对被污染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治理。被告至诚镇政府在收到检察建议后,于2017年7月20日进行回复,称对垃圾倾倒点进行了消毒杀蝇和深埋平整处理,重新栽种植被恢复被破坏的林地,设立警示标牌禁止倾倒各类垃圾。随后,被告至诚镇政府重新选址倾倒乡镇生活垃圾,但仍未达到相关规范处置标准。2017年11月1日,被告至诚镇政府开始将乡镇生活垃圾运往异地规范的垃圾处理厂处理。同时,被告至诚镇政府正在积极筹措修建规范的垃圾处理厂。公益诉讼起诉人通江县检察院于2017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同时查明:被告至诚镇政府在收到公益诉讼起诉人检察建议后,立即停止在通江县××线××+700M处倾倒垃圾,并就该垃圾倾倒点已存在的垃圾进行了消毒,部分复土,在覆土上栽植了一些树苗,设立了警示标示牌;对重新选址的垃圾倾倒点垃圾进行了深埋处理。 2018年1月30日,本院组织双方到现场进行查看,通江县××线××+700M处现场可见垃圾大部分已用泥土覆盖,因垃圾倾倒点存在斜坡,仍有少部分垃圾裸露在外,与空气相接触,垃圾倾倒点沿河未建挡墙。 |
主要争议 | 被告通江县至诚镇政府是否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环境防治法》规定的环境保护义务。 |
法院观点 |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规定,公益诉讼起诉人通江县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被告至诚镇政府对本辖区的场镇生活垃圾未进行规范处置,导致环境污染和生态影响,损害公共利益,依法向其发出检察建议,被告至诚镇政府虽进行了整治并给予了回复,但经通江县检察院核查,至诚镇政府对场镇生活垃圾的处置未整改到位,垃圾倾倒点造成的污染问题至今未得到妥善解决,污染仍然存在。据此,公益诉讼起诉人通江县检察院为督促被告至诚镇政府依法履行职责,保护生态环境,特向本院提起公益诉讼,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第三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对生活废弃物的分类处置、回收利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第四十一条“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防止污染环境”之规定,本案被告至诚镇政府应当对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负责,应当积极履行本辖区内的垃圾卫生管理职责,采取相应措施规范辖区内垃圾清运。但被告至诚镇政府既未按要求设置和建设垃圾处理场,亦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措施的情况下,直接将场镇生活垃圾进行倾倒,其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已客观上造成周围环境污染和生态影响的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一)项“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之规定,被告至诚镇政府不履行维护本辖区环境质量的法定职责,不按国家规范要求直接将场镇生活垃圾倾倒在通江县××线××+700M处的行为已发生,该行为不具有可撤销性,但依法应确认其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六条“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人民法院区分下列情形作出行政公益诉讼判决:(一)被诉行政行为具有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判决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并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行政机关采取补救措施”之规定,公益诉讼起诉人通江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了被告至诚镇政府的违法不履职行为后,随即向其提出检察建议,被告至诚镇政府收到检察建议后虽对垃圾倾倒点采用泥土覆盖,并种植部分树苗的整治,但仍未达到相关规范处置标准,也不足以消除对环境的危害和影响,故被告至诚镇政府仍应履行管理职责,采取合理规范措施对涉案地垃圾进行处理,以实现消除危害,保护环境的目的,避免公共利益持续受到损害,公共环境受到破坏,故公益诉讼起诉人要求判令被告依法履职,并对污染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治理和修复的诉请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
判决结果 | 鉴于环境整治和生态修复需要资金、技术、时间等,本院确定被告至诚镇政府在一定期限完成已倾倒垃圾的处置和环境污染治理。综上,为保护绿色生态环境,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第七十四条第二款(一)项、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被告至诚镇政府直接将未经处置的乡镇生活垃圾倾倒在通江县××线××+700M处公路旁的行为违法。 二、责令被告通江县至诚镇政府履行相应的行政管理职责,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按照国家对生活垃圾处理的规范和标准对倾倒在通江县××线××+700M处公路旁的垃圾进行处置,对污染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治理和修复。 |
相关评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环境防治法》规定了地方政府的环境保护职责。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对生活废弃物的分类处置、回收利用。”故而,地方政府应当积极履行相应职责义务。 本案,通江县至诚镇政府违反相应职责义务,“将未分类的乡镇生活垃圾运输至通江县××线××+700M(小地名“四道班黄家河段小拱桥”)处公路旁倾倒,未按相关规定规范处置乡镇生活垃圾”,且在收到检察建议后仍未有效改正,故而被通江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被法院判定行为违法,且需要履行相应的行政管理职责,即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按照国家对生活垃圾处理的规范和标准对倾倒在通江县××线××+700M处公路旁的垃圾进行处置,对污染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治理和修复。 |
(二)行政处罚
处罚机关 | 北京市密云区十里堡镇人民政府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密十里堡镇罚字〔2023〕0117号 |
行政相对人 | 李梦宁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10月17日 |
处罚结果 | 罚款100元 |
处罚事由 | 2023年10月17日,北京市密云区十里堡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存在未将生活垃圾分别投入相应标识的收集容器的行为,遂于2023年10月17日立案调查,现案件已经调查终结。 经查,2023年10月17日15时10分,北京市密云区十里堡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在行政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位于北京市密云区十里堡镇双井村将塑料袋、厨余垃圾等未分别投入相应标识的收集容器的行为,属于再次违反规定,且当事人拒不参加社区生活垃圾分类服务活动。经责令,当事人已当场改正了违法行为,当事人并无进一步提出陈述、申辩的意见。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属于未将生活垃圾分别投入相应标识的收集容器行为,影响了市容环境卫生秩序。 依据《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并综合考虑此案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2023年10月17日,本行政机关作出决定如下: 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 |
处罚依据 |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
相关评论 | 根据《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对于个人违反规定(《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不听劝阻的,首次予以警告,再次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但应当受到处罚的个人,自愿参加生活垃圾分类等社区服务活动的,不予行政处罚。 本案,李梦宁“将塑料袋、厨余垃圾等未分别投入相应标识的收集容器的行为”属于再次违反规定,且“拒不参加社区生活垃圾分类服务活动”,故而被处以100元罚款,符合法规规定。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首违不罚”的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句的具体体现。对于《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以社区生活垃圾分类服务活动取代罚款”,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北京市民政局也制定了具体的实施方案,即《参加生活垃圾分类等社区服务活动工作指引(试行)》。两款规定体现了《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立法目的,即为督促、引导产生生活垃圾的个人依法履行生活垃圾产生者的主体责任,承担生活垃圾分类的义务。 附:相关规定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一)按照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的分类,分别投入相应标识的收集容器; (二)废旧家具家电等体积较大的废弃物品,单独堆放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指定的地点; (三)农村村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灰土单独投放在相应的容器或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指定的地点; (四)国家和本市有关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其他规定。 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指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单独堆放。”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三款:“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由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进行劝阻;对拒不听从劝阻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报告,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给予书面警告;再次违反规定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依据前款规定应当受到处罚的个人,自愿参加生活垃圾分类等社区服务活动的,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句:“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参加生活垃圾分类等社区服务活动工作指引(试行)》(具体不展开)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顺义区木林镇人民政府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顺木林镇罚字﹝2023﹞230087号 |
行政相对人 | 北京国峰超越物流有限公司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3月22日 |
处罚结果 | 罚款30万元 |
处罚事由 | 当事人北京国峰超越物流有限公司在顺义区木林镇蒋各庄村东1000米处公司场院内存在将厨余垃圾未投入相应标识的收集容器、可回收物未投入相应标识的收集容器且垃圾投入量较大,已造成满冒,随意堆放的情况,本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已责令其立即改正上述行为。经纠正,当事人北京国峰超越物流有限公司立即改正了上述行为。北京国峰超越物流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属于未将生活垃圾分别投入相应标识的收集容器的行为,影响了本市市容环境。依据《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处罚依据 |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
相关评论 | 根据《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单位不按规定(《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进行垃圾分类的,情节严重的,最高可以处五十万元的罚款,可见法规对单位垃圾分类的惩罚力度。 本案,北京国峰超越物流有限公司系单位,其“存在将厨余垃圾未投入相应标识的收集容器、可回收物未投入相应标识的收集容器且垃圾投入量较大,已造成满冒,随意堆放”的行为,被认为是“情节严重”,虽故处以三十万元罚款,符合法规规定。 附:相关规定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一)按照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的分类,分别投入相应标识的收集容器; (二)废旧家具家电等体积较大的废弃物品,单独堆放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指定的地点; (三)农村村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灰土单独投放在相应的容器或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指定的地点; (四)国家和本市有关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其他规定。” |
(三)社会讨论
报道渠道/来源 | 江苏经济报 |
事件相关人 | 南京六合、江宁等区的居民 |
事件背景/内容 | 《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正式实施,南京全面开启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后,自2020年12月起,南京市城管局每月进行全市垃圾分类综合排名,排名按照城区组和郊区组分别排名,各区内也对各街道进行排名。 但该排名引来市民纷纷吐槽,六合、江宁等区的居民向江苏经济报表示“垃圾分类打分有那么高?”“我家门口垃圾站脏乱差,垃圾根本没有分类”,认为本区垃圾分类的得分与真实情况反差较大,对现行的南京市垃圾分类综合排名真实性提出了质疑。 南京经济报记者对城中村和自建房小区进行探访,发现其实际上是管理“空白点”。在六合区雄州街道园林东路白果路社区龙海菜场,记者看到停车场边的垃圾收集点一溜排开7个垃圾桶,垃圾桶上虽然标有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字样,但桶内的垃圾却是大杂烩,烂菜叶和废布混杂,垃圾桶周围异味弥漫,满目狼藉。垃圾信息公示牌显示,该垃圾收集点责任单位为南京洁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附近的居民表示,整个马家岗片区,除了外围巷子的零星垃圾收集桶外,片区内没有一个正规垃圾收集点,更没有垃圾分类举措,居民扔垃圾需要走很远,有时候还要骑电动车。正在倒垃圾的李大爷非常气愤地告诉记者,附近只有龙海菜场停车场这一相对集中的垃圾收集点,但压根就没有分类。 据了解,由于城市化进程,城中村马家岗片区已经完全融入城市,约有200多户还在居住。根据李大爷的指引,记者发现马家岗片区有零星的垃圾收集桶摆放在路边,垃圾桶周围凌乱不堪,上方更有衣物晾晒在各种“飞线”上,安全隐患令人担忧。 除了马家岗片区外,记者又来到位于六合六城中心幼儿园附近的一处垃圾收集点,发现这里只有4个垃圾桶,垃圾桶内堆满了包括菜叶、塑料瓶、旧衣服等各种混合物,垃圾桶外也放了不少垃圾袋,有一个垃圾桶更是倒在地上无人问津,地上污水横流,臭气熏天。据周边居民反映,这里有不少自建房小区,上百户居民的生活垃圾全部依靠这四个垃圾桶,连垃圾清运处理都很困难,更不要说实现垃圾分类了,迫切希望政府部门能尽快解决生活环境问题。 记者随后又来到了江宁区东山街道所辖的宋村。刚到村口就闻到阵阵恶臭,定睛一看,路边全是凌乱的垃圾袋与废弃物品,却没见附近有垃圾分类的标识。 沿着村中的小路继续朝前走,记者终于见到了垃圾收容的装置,让人大失所望的是,垃圾桶附近脏乱不堪,各种垃圾混杂,已是初冬时节,周围依然是蚊蝇乱舞。记者观察到,宋村周边基本上都已建成现代化的小区,唯独该村一直尚未开发,不少附近小区的居民为了图省事,直接前往宋村倾倒垃圾,造成该村脏乱差情况特别突出。 对于相关居民提出的质疑,记者根据垃圾收集点公示牌上的电话,与责任单位之一南京洁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王前兵取得了联系,但他表示,自己已不负责六合龙海垃圾收集点的工作,让记者另找其他人联系。经过一番周折,一位彭女士致电记者解释,记者查看的都属于临街二类垃圾收集点,都是没有物业的小区,因为没有专人指导,确实存在随便丢弃垃圾现象,也没有实施垃圾分类,后面将再加强管理。 |
主要争议 | 现行的南京市垃圾分类综合排名所依据的得分是否真实。 |
相关评论 | 《南京经济报》评论: 专家建言:民生实事效果要经得住百姓检验 “民生无小事,垃圾分类关系千家万户,更涉及城市文明形象,相关工作要落实到位,不能搞花架子。”南京一位知名社会学家说。实际上关于南京垃圾分类的争议一直不断,应该看到,3年来,南京市垃圾分类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要看到,桶边督导员撤除后,仅依靠市民的个人自觉和物业保洁员的督导还远远不够,混投回潮等现象在部分小区时有发生。正如南京市城管局相关人士在生活垃圾分类三周年新闻发布会上所说,南京市垃圾分类工作任重道远。 针对生活垃圾排名打分与居民体验感受差别大的情况,相关人士建议南京城管部门主动公开排名打分的规则和细则,同时针对居民投诉还有垃圾分类空白点给予打分考虑,让广大居民一起体验和参与垃圾排名打分,对垃圾分类的各项投诉及时处理,用公开公正、阳光透明的方式,把垃圾分类工作落到实处。 采访后记 一路调查走访,让记者的心情久久难以平静。垃圾分类的实际落实情况与居民的期盼实在相去甚远,他们一个个愤怒的表情在眼前久久不能挥去。都说民生无小事,相关部门应该多下基层走一走、看一看,想群众之所想,真正把民生实事落实到位,千万别再用拍脑袋的随意打分来糊弄老百姓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