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2017年桂林市市区城市和农村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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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桂林市人民政府
文号:市政规〔2017〕7号
法律层级: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地域范围:广西壮族自治区
主体分类:综合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布时间:2017-10-31
生效时间:2017-10-31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桂林各单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213号)和自治区民政厅等8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规范我区农村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的通知》(桂民发〔2013〕49号)精神,结合我市2016年度城区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城区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情况,市人民政府决定公布2017年桂林市市区城市和农村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现公布如下:

2017年桂林市市区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为月人均可支配收入1145元(含1145元)以下。

2017年桂林市市区农村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为年人均可支配收入5874元(含5874元)以下。

申请专项社会救助的低收入家庭财产标准,由该专项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各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本县的城市和农村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备案。

桂林市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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